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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模型抄襲,構成不正當競爭?!?br>
“損害了我們產品
本來應該有的一個競爭優勢
但是更大的一個損害呢
其實是對我們以及行業
創新投入與創新積極性的一個損害”
AI模型抄襲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0年,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款變身漫畫的AI特效。該特效的創意源于團隊在2019年的構想,希望將傳統的手繪漫畫藝術與AI技術相結合。為此,他們組建了30多人的團隊,在瀏覽大量漫畫后確定了漫畫風格,并聘請20多名手繪師手工繪制了5萬余張漫畫作為AI模型的訓練數據。
歷經近10個月,花費數千萬元,投入了大量智力活動,該特效于2020年6月正式上線,一經推出就很受歡迎。然而兩個月后,公司技術人員發現另一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運營的相機App上線了一個叫少女漫畫的特效,效果與變身漫畫很相似。經過技術比對發現,兩款模型具備高度同一性。
某科技有限公司將運營某相機App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他們認為被告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下架特效,并賠償損失550萬元。被告辯稱該特效是由韓國某有限公司獨立研發,但無法提供具體的合作合同和研發證據。
法官認為,從證據來看,少女漫畫特效模型抄襲變身漫畫的可能性較高。被告將原告付出大量商業成本的成果為己所用,損害了原告公司的競爭利益,其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開支160萬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是全國首例保護AI模型結構和參數的案件,法官明確了人工智能模型結構和參數的可保護性,為未來AI模型的保護提供了指引。
車載屏幕播盜版劇構成侵權
2023年,運營某視頻App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發現,在一款新能源汽車的車載屏幕上,打開與其存在競爭關系的一款App,可以觀看某熱門電視劇。該公司認為,這種情況侵犯了他們公司對于該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就是俗稱的獨占許可使用。
某科技有限公司將三方主體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除了被告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外,還有被告二某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三某車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提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他們對于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共同賠償500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稱,從一些水印能看出,和電視劇相關的視頻是用戶自行上傳的,他們在收到了原告發來的侵權通知后,也已經及時刪除涉案視頻,盡到了平臺方“通知—刪除”的義務,不應當認定有過錯。
然而,原告工作人員取證顯示,車載端并不能直接實現用戶上傳。且同一時間段,被告方某視頻App的車載端和手機端呈現的內容不一致,在手機端下架后,車載端仍持續存在侵權內容。法院調查確認,侵權事實確實存在。
至于責任應該如何劃分,法官查明:被告二某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作為車企,只參與硬件的制造,并未參與涉案內容的具體提供,故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三某車聯網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負責車載端應用的上線、展示、推廣,同時提供會員的流量套餐服務,從中獲得直接利益,共同構成侵權。
2023年12月2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一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三某車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需共同賠償原告50萬元,雙方均未上訴。
通過這起全國首例車聯網著作權侵權案的審理,法官樹立了裁判規則,為涉物聯網等新場景下的著作權案件審理提供了借鑒思路,有利于引導各方在智能網聯發展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助推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普法時間
問:今天我們關注的這個案件都是很前沿的。第一個案件是有關于AI模型的,最后法院認定AI模型的結構和參數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您怎么看待法院的這個認定?
答:法院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實際上是根據案件的事實,然后在法律適用上解釋,就是當爭議的對象不能夠受到比如說《著作權法》的保護,同時它又不能夠落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那么可以去適用第二條。第二條規定了市場經濟活動當中,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那么在AI領域當中又有著不能夠把他人已經訓練完成的這種模型參數、模型結構直接加以抄襲這樣的一個道德,或者這樣一個行為慣例。因此就做出了對被告的一個否定性的評價。
問:我們都知道近幾年人工智能的技術發展得特別快,所以從您的角度,怎么看待人工智能技術產生的內容?包括人工智能的這個AI的模型本身,是不是我們都需要對它進行保護?那怎么保護?
答:它里面涉及這么三個方面。一個是人工智能本身,它是一項技術或者一個工具,它的研發本身是有大量的投入,這自然是應該得到保護的。但是作為一個工具的使用,特別是比如說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這一部分要不要得到保護呢?目前在各國其實都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論。從法律上來講,還是應當結合具體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比如說目前的《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作品的構成條件,要從這個角度去進行論證,在個案當中去判定。整體上就還是認為,堅持要有人的智力貢獻在里面,才能夠得到保護。那第三個層面,在目前的專利領域當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因為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僅僅是文學藝術領域的,那也有在科技發展過程當中,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方案,那么這部分也在探索能不能夠用專利保護。所以目前來看,實際上現行的法律是從不同的層面為人工智能的發展提供了相應的制度規范,但是能不能夠直接適用,還要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到立法的宗旨,它的規范目的,再來進行適當判斷。
(原標題:賠償160萬元!全國首例AI模型侵權案,細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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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公眾號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賠償160萬元!全國首例AI模型侵權案,細節曝光→(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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