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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侵犯商業秘密典型案例公布?!?/b>
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目 錄
司法保護案例
案例一 錢某某、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二 沈某某、周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三 張某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案
案例四 齊某某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五 繆某某與杭州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B軟件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案例六 浙江某化工公司與阿某、孟某、某新能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行政保護案例
案例七 陳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八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司法保護案例
案例一、錢某某、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某、高某某均曾系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某化工公司)的員工,其中錢某某曾任鈦白粉產品線經理;高某某曾任鈦白粉銷售歐洲組組長,二人均掌握杭州某化工公司相應的鈦白粉客戶信息。2018年12月底,二人經預謀,由被告人高某某偽造公章,通過杭州某化工公司郵箱向多家國外鈦白粉客戶發送“直接向代工廠訂購更優惠”等虛假信息及聲明。同時,二人與杭州某化工公司原上游供貨商某化工公司經營者達成合作協議,由二人為某化工公司提供外貿客戶,銷售利潤五五分成。二人使用上述方法,將原屬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鈦白粉出口貿易訂單轉移給某化工公司承接,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貿易訂單流失。經審計認定,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間,共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銷售利潤損失人民幣1370余萬元,共計違法所得約452萬元。經鑒定,杭州某化工公司主張的案涉客戶信息在2023年7月9日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
【裁判結果】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立案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西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西湖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錢某某、高某某提起公訴。西湖區法院以侵害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錢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分別處罰金250萬元。
【典型意義】
(一)“辦案、追贓、挽損”三位一體,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開展好追贓挽損工作對于社會關系修復和矛盾化解至關重要,司法機關在辦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過程中,時刻堅持“應追盡追”原則,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司法辦案始終。通過充分釋法說理,調動行為人退贓積極性,促使行為人退贓退賠;運用訴前促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長效機制,幫助企業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切實增強企業司法獲得感。
(二)落實新時代“楓橋經驗”,實現矛盾糾紛全息化解。司法機關不僅要依據事實、法律把案件辦結,還要努力化解案件產生的矛盾糾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本案的辦理,將刑事打擊與民事賠償有機結合,實現懲治犯罪與矛盾化解的雙重效果,彰顯了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的制度優勢,是以公正司法護航企業發展的生動實踐,為進一步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沈某某、周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開展“某控制閥”項目的研發,并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被告人沈某某系公司產品工程師,自2020年7月起參與該項目研發,并于2021年4月離職。同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入職某汽車熱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并違反保密義務將“某控制閥”產品設計數模圖紙等發給某汽車熱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后某汽車熱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總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使用上述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研發成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并于2021年12月7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2022年2月10日,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發現上述專利申請情況后以商業秘密被侵犯為由報案。經鑒定,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某控制閥”技術信息于2021年5月24日之前,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審計,2020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間,浙江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某控制閥”項目實際核實含稅研發成本為人民幣85余萬元。
【裁判結果】
杭州市公安局立案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杭州市檢察院將案件交由錢塘區檢察院審查辦理。錢塘區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實害后果、賠償情況等,對周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同時落實行刑反向銜接,建議行政機關對周某某進行相應行政處罰;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沈某某提起公訴。錢塘區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典型意義】
(一)依法懲治犯罪,強化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商業秘密是企業核心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激發企業創新創造活力,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客體之一。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離職員工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案件過程中,針對權利人損失金額認定難題,加強引導偵查取證,全面夯實證據基礎,并對審計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有效破解難題,精準打擊犯罪。判決明確涉案技術信息被申請專利的形式為公眾所知悉,損失數額應根據涉案技術信息的商業價值確定,并將七次版本迭代、員工離職后至商業秘密被申請專利期間的全部人員投入和相關開支費用計入開發成本,準確認定權利人的損失數額,有力挽回權利企業損失,充分發揮刑罰震懾力,彰顯司法裁判社會治理職能和示范引領作用。
(二)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深入追贓挽損,有效化解矛盾。司法機關在依法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基礎上,加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強化釋法說理,促進雙方達成民事和解,幫助權利人獲得案涉專利的專利權及相應損失賠償,有力挽回權利企業損失并促進矛盾實質性化解。
案例三、張某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C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集成電路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集成電路及相關產品設計、研發、測試、分裝、制造與銷售等。由于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C公司在經營期間對其特定生產工藝制程數據,產能分布、生產規劃及進度等方面的經營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C公司主張上述經營信息屬于其公司的商業秘密。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在C公司擔任研發部工藝整合工程師一職,負責工藝開發,配合工藝部門設定工藝參數、優化工藝過程等,有條件接觸知悉C公司的商業秘密,并通過簽署《勞動合同》《機密信息保護、競業限制等其他相關義務履行同意書》《C公司及分、子公司保密義務重點提示》《離職保密承諾書》等,承諾對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張某違反上述約定,接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在明知咨詢方為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內外客戶(經查證有26個號碼來自于注冊地在境外的金融機構)情況下,仍為上述對象提供有償咨詢,透露關于C公司在特定生產工藝制程數據,產能分布、生產規劃及進度等方面的商業秘密,非法獲利人民幣2760元。經鑒定,C公司主張的“特定生產工藝制程數據信息”“產能分布、生產規劃及進度等信息”兩個秘密點,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被告人張某為境外非法提供的C公司相關信息與該公司主張的上述秘密點分別構成實質相同。
【裁判結果】
杭州市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杭州市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典型意義】
(一)構建專業審查模式,精準打擊犯罪行為。在審查起訴階段,杭州市檢察院構建“院領導+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的辦案模式,實現專案專辦,確保案件質效。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就被告人所提涉案信息已經公開的抗辯申請重新鑒定,將原本認定的3個秘密點修正為2個秘密點;就被告人主觀是否違反保密義務、主觀上明知有境外機構等問題進行充分論證,有效形成指控思路;積極敦促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其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并承諾以后不會再犯,愿意以自身知識技能回報社會。
(二)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效能。針對被害單位存在的保密制度、管理機制方面的問題,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幫助被害單位及時彌補管理漏洞,加強保密教育和人員管理,提升網絡空間商業秘密的保護能級。針對本案及類似案件反映出的境外機構委托境內咨詢公司以開展咨詢之名刺探國內科技領域商業秘密的情況,向黨委、政府撰寫了專報,并從規范商業咨詢活動、加強行業監管、平衡創新和安全等方面提出對策建議。
案例四、齊某某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齊某某系A公司媒介總監,負責尋找流量平臺并向公司推薦合作。2019年10月,齊某某得知A公司欲以2000萬元的價格承包B公司2020年全年互動廣告位后,將該商業秘密泄露給黎某某、孟某某,三人共謀通過利益捆綁B公司廣告運營負責人段某某,由段某某給A公司設置需預付1000萬元作為合作的前置條件,在A公司拒絕后,齊某某謊稱C公司系B公司代理,可為公司墊付預付款,使公司接受代理模式。經查明,C公司系黎某某購買的空殼公司,三人使用前述商業秘密,在競爭中取得了不正當優勢,進而利用該空殼公司,在未履行任何代理作用的情況下,賺取536萬余元。
【裁判結果】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立案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西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西湖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齊某某、孟某某、黎某某提起公訴。西湖區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齊某某、孟某某、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分別并處罰金120萬元、120萬元、300萬元。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檢察機關在引導補充偵查中踐行法律監督職能,與公安機關共同及時調整偵查方向,準確定性,通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高額罰金實現刑法的懲戒與預防功能。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在引導偵查過程中,通過與企業負責人座談、深入企業調研,堵牢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漏洞。積極追贓挽損,回應企業關切。通過扎實的證據和刑事政策宣講促使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標的高于違法所得的和解協議,幫助企業挽回損失。
案例五、繆某某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B軟件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涉案A產品系B軟件有限公司開發的數據產品,為平臺商家提供經營分析和決策參考等數據服務。商家在訂購A數據產品時需簽署相關軟件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商家登錄平臺主賬號或子賬號進行實名認證后,方可查看相關數據信息。針對商家違規獲取或者使用A產品數據的行為,B軟件有限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數據訪問權限等違規處罰措施。
繆某某將其掌握的A產品子賬號提供給案外人楊某某登錄使用,供其登錄瀏覽A產品內商業信息。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定繆某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繆某某停止侵害商業秘密行為,處罰款5萬元。上述決定作出后,繆某某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區人民政府維持該決定??娔衬巢环鲜鰶Q定,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杭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A數據產品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安粸楣娝ぁ钡摹胺枪浴笔亲顬殛P鍵的要件?!安粸楣娭ぁ钡呐袛嘤职ā八鶎兕I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容易獲得”這三個關鍵方面??娔衬尺`反保密義務,向他人披露或者幫助他人獲取A產品數據,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對B軟件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的侵害。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繆某某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并無不當。某區人民政府復議程序合法,予以維持的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杭州市中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繆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繆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涉案A數據產品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A數據商業信息中的“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應當界定為電商領域經營者及相關人員,主要包括電商平臺、電商平臺內商家以及電商領域消費者,A數據商業信息是B軟件有限公司從無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來的衍生數據,且針對限定范圍用戶公開,不屬于公眾可以普遍知悉,亦非容易獲取,其內容實時變更、算法并未公開,向限定范圍的用戶公開并不破壞其非公知性,應認定A數據商業信息符合不為公眾知悉要件。
數字經濟與新質生產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特征相契合,是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關鍵領域和重要引擎,數字經濟依然成為未來經濟增長點和國際競爭主賽道。本案是全國首例將數據產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案件,判決充分尊重數據產品的使用和價值規律,關切數據開發企業的保護需求和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深入闡釋數據產品不為公眾所知悉要件的審查標準。本案判決就有限公開的數據產品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進行深入研判和嚴密論證,創新了數據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栽判規則,回應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疑慮關切,為數字經濟和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浙江某化工公司與阿某、孟某、某新能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擁有A、B兩項技術秘密,由被告阿某在工作期間主持研發,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原告為其采取了建立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協議、發放保密工資、劃定保密區域等保密措施。被告阿某在明知其具有保密義務、涉案技術信息系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然將涉案商業秘密披露給外部人員,并在離職后專門設立某新能源公司作為實施涉案侵權行為的工具,搶先申請技術專利、就涉案商業秘密與案外人開展合作、收取合作款項,導致涉案商業秘密被提前公開。經鑒定,涉案專利、某新能源公司現場的設備、工藝、技術資料等反映的技術信息與原告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具有同一性。原告認為被告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裝置和原料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375萬余元。
【裁判結果】
杭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根據在案事實,涉案商業秘密研發成本分別為500余萬元和46余萬元,原告據此主張以500萬元作為已查明損失的計算基數,應予準許。關于倍數考量,綜合考慮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確定三倍的倍數。同時,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損失或獲利已經查明的情況下適用。對于無法查清數額的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人民法院認定前款所稱的商業價值,應當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收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在本案中,可以將上述因素納入商業秘密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的考量范圍。故在考量多種因素的基礎上,對于無法查明的損失部分,法院酌定100萬元的賠償數額。法院同時認為,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仍應遵循填平原則確定最后的賠償金額。最后判決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0萬元,合理開支50萬元,并銷毀涉案侵權現場裝置和原料。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尤其是技術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也是企業發展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支撐。本案系離職員工侵犯原單位技術秘密并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的典型案件。本案判決堅持知識產權“嚴保護導向,在部分查明賠償計算基數的情形下,依法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以查明的研發成本 500 萬作為計算基數的基礎上,根據侵權人的侵權情節,處以三倍的共計 2000 萬元的懲罰性賠償,并酌定適用100萬元法定賠償。此案通過加大裁判力度懲戒惡意侵權行為,充分體現了司法對權利人的技術秘密價值保護。同時,法院積極行使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職責,查明案外人與本案的關聯事實,充分考慮權利人從其它侵權人處實際獲得的賠償,在最終確定賠償金額時予以扣減,是知識產權 “填平原則〞 在司法裁判中的一次具有代表性、實踐性和可操性的具體司法適用。從法律效果上,本案裁判公平公正的平衡了各方利益。
行政保護案例
案例七、陳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陳某系浙江某公司高級技術專家,其在職期間,多次違反公司規定泄露密鑰,假借各種名義將處于嚴格保密研發服務器內的相關技術代碼分批轉移至保密要求較低的服務器內,在離職后,未經權利人浙江某公司許可,仍然擅自使用權利人密鑰自相關服務器內下載了包含技術代碼在內的全部文檔,其相關下載行為被權利人內部監控系統發現并向相關部門舉報查獲。
經調查,相關代碼為視頻編碼與增強的相關技術,系公司自行開發的技術,用于服務器后臺算法,從未對外披露,同時參考權利人提交的非公知性鑒定意見,辦案機構認定該技術代碼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有關技術信息已被權利人投入實際商業運營,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權利人對相關技術采取了嚴密的保護措施,不僅限于公司規章、保密協議、分級保密管理等措施,且在陳某非法下載代碼時能夠及時發現并予以了舉報制止,應認定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綜上認定被竊相關技術屬于權利人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及處罰】
陳某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陳某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典型意義】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查處后,如何防止案件相關商業秘密的后續披露和使用問題一直是執法和維權實踐上的難點。陳某竊取代碼的行為雖被查處,但是代碼文件下載后不排除已隱藏轉移,其離職后入職了一家與權利人具有競爭關系的在線視頻企業,相關技術顯然極為誘人。為有效防止陳某在后續工作中繼續披露和使用相關技術,辦案機關探索了通過行政調解附加后續保密義務來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新處理模式。本案中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了行政調解,陳某向權利人作出了《補充保密承諾》,承諾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直至公開,否則承擔相應責任,取得了權利人諒解。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作為從輕情節在行政處罰時予以考慮。這一創新舉措為企業商業秘密被侵害后的后續處理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得到了受害企業的好評。
案例八、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員工肖某系本案權利人杭州某公司前員工。徐某離職后使用權利人在職員工的賬號密碼登錄其ERP系統,竊取并使用ERP系統中的數據;肖某離職后將其存儲的權利人訂單報價數據披露給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經調查,上述數據既未載入行業通用知識體系,也未通過公開渠道披露,且存儲于需要賬號密碼登錄的自主研發ERP系統(區別于市場通用系統),該數據不為公眾所知悉;數據可直接降低生產成本和周期,通過數據分析形成的定價策略能增強客戶粘性,構建市場競爭優勢,具備商業價值;權利人對相關數據通過《勞動合同》、《商業機密保密通知書》、ERP系統分級權限管理、規章制度培訓等措施保護,系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綜上上述數據屬于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及處罰】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第三款之規定,屬于竊取并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和明知權利人前員工違反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仍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35萬元。
肖某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屬于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并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直面了商業秘密案件證據隱蔽性強、電子數據易篡改滅失、因果關系證明困難等現實挑戰。采用“現場控制—技術固證—多源印證”的復合取證模式,有效突破了傳統執法瓶頸。例如,針對徐某使用他人賬號登錄系統的隱蔽行為,不僅提取了ERP系統的操作日志作為直接證據,還通過微信聊天記錄發現ERP數據傳輸痕跡,將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竊取使用的行為具象化;對于肖某使用歷史報價單數據制作競爭性PPT的行為,執法機關溯源至其個人電腦存儲的原始文件,構建“數據存儲→加工使用→對外披露”的完整證據鏈。
本案處理結果獲得了雙方的認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經歷了侵權行為認為是“道德瑕疵”到最終承認其違法性質的思想轉變,主動接受處罰并承諾將加強商業秘密合規學習;同時權利人對辦案機關精準把握商業秘密保護的核心要件表示高度認可,認為辦案機關扎實高效地開展調查工作,查處了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原標題:杭州發布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杭州檢察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杭州發布八起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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