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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法院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典型案例?!?/b>
一、橫向壟斷糾紛精確賠償數額的計算規則
——廣西某工程公司與重慶某混凝土公司壟斷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5日,廣西某工程公司與重慶某混凝土公司簽訂《預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由重慶某混凝土公司向廣西某工程公司供應商品砼。2018年9月12日,雙方簽訂《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協議》,主要約定因受環保政策的影響,原材料市場價格上漲,導致經營成本增加,將各型號商品砼的價格每立方米上漲90元。從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重慶某混凝土公司累計向廣西某工程公司供應商品砼5192.5m3,廣西某工程公司已付清全部貨款。2021年6月15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渝市監處字[2021]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重慶某混凝土公司和江某混凝土公司實施了固定銷售價格、分割商品砼銷售市場的壟斷行為,并對重慶某混凝土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共10979561.69元。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19年5月以前,豐都縣內只有江某混凝土公司與重慶某混凝土公司兩家企業生產銷售商品砼。2014年4月,重慶某混凝土公司和江某混凝土公司達成協議進行聯營,主要內容包括按區域劃分市場,按協商的市場份額劃分銷售方量和利潤,固定銷售價格,如因特殊情況低于固定價銷售,則必須經雙方負責人同意。雙方分別互派員工到對方公司監督聯營協議的落實。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重慶某混凝土公司因實施橫向壟斷行為使廣西某工程公司失去對商品砼的議價權和選擇權,只能按非競爭價格購買商品砼,廣西某工程公司舉證證明了在重慶某混凝土公司實施壟斷行為期間與其在固定價格范圍內達成商品砼交易,已完成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的初步舉證證明責任。實施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行為給下游交易相對方造成的損失,可以相對方與壟斷經營者達成的非競爭價格與該種商品的市場競爭價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場競爭價格的差值為標準計算。廣西某工程公司與重慶某混凝土公司最初達成的商品砼交易價格以及上漲后的價格均為壟斷行為所確定的固定價格范圍,且無證據證明價格上漲的合理性,廣西某工程公司遭受的損失至少以上漲后的價格與最初達成的價格差值即90元/m3為標準計算,故對廣西某工程公司訴請的漲價損失467325元予以支持。
重慶某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交易相對方向壟斷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的壟斷民事糾紛。在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行為中,因交易相對方在壟斷行為實施期間與壟斷經營者達成的交易價格通常為脫離市場競爭的壟斷價格,因此可以該壟斷價格與該種商品的市場競爭價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場競爭價格的差值為標準,精確計算壟斷行為給交易相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本案裁判對漲價型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糾紛適用精確賠償進行了有益探索,為類案裁判提供了規則指引,有效強化了反壟斷民事救濟,保障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專家點評】
該案在反壟斷民事損害賠償領域具有顯著示范價值。將壟斷價格與市場競爭價格的差值作為固定價格型橫向壟斷行為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不僅符合《反壟斷法》通過民事救濟彌補受害人損失、震懾違法行為的立法宗旨,還突破了傳統損害賠償中損失數額難以精確計算的困境,體現了司法實踐對壟斷行為經濟分析的精細化探索。同時,該案判決以“固定價格范圍”為基準,認定壟斷行為對商品價格的持續影響,強化了壟斷經營者的舉證責任,有助于倒逼企業合規經營,避免因市場動態變化導致舉證復雜化,具有實踐合理性。本案通過精確賠償機制強化了反壟斷民事救濟的有效性,既保障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也為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提供了司法范例,對推動我國反壟斷司法實踐的成熟化、專業化具有積極意義。
點評人:吳漢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文瀾資深教授、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名譽主任
二、商業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認定標準
——某汽車公司與陳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汽車公司)是某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車型的整車制造企業,其主張該車型的門板、方向盤、副儀表盤及空調系統等處的內飾設計系其技術秘密。經鑒定,前述技術信息符合非公知性。原告亦為該技術信息投入高額研發成本。原告采取的《樣車信息安全防護策略》要求測試人員在離開樣車時對車輛進行全面偽裝防護,同時原告對廠區采取封閉式管理,在廠區多處張貼禁止拍攝標識。被告陳某因喜歡該車并出于炫耀心理欲提前獲知該車的相關信息。2023年7月6日,被告在欲從正門進入原告廠區但被明確拒絕的情形下,仍逡巡周圍尋找機會,借原告當天為進行員工體檢將廠區圍欄打開一個缺口供員工通行之機混入原告廠區。被告進入后找到案涉樣車所在的測試區域,即開始對該車內飾進行偷拍。偷拍時,該車全身除車窗玻璃外均覆有斑馬紋偽裝車衣。被告偷拍完畢欲離開之際被原告工作人員發現并被要求刪除所拍內容。被告假意刪除,但在回到家中后將拍攝的照片和視頻從手機回收站中恢復并上傳至其所建的微信群和某知名互聯網平臺。隨后,案涉照片和視頻被其他網絡用戶轉發傳播。經比對,前述照片和視頻披露了原告的技術信息。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其商業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被告抗辯其所走通道無人值守,拍攝時案涉內飾設計亦處于暴露狀態,原告并未對案涉技術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故其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合理”保密措施是一種平衡,即保持信息處于保密狀態的措施與預期成本之間的平衡,其達到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程度即可。法律不要求權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動能力或者超出一般預期的措施來維持信息的秘密性。權利人對其存放涉密信息的生產經營場所采取限制來訪者的封閉式管理舉措,即使該信息對于限制訪問人員而言未處于加密狀態,仍應認定權利人對其涉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被告進入原告廠區雖未遭遇阻攔,在拍攝時案涉秘密信息亦處于未封閉空間,但其進入原告封閉式廠區并未取得原告同意。同時,承載此秘密的樣車之所以未做全面防護,是因為該車處于暫停試跑的狀態,此后將繼續進行試跑。原告已將該車停放于封閉廠區的特定試車區域,其若將車窗進行全面遮擋將對測試工作帶來較大不便。退一步說,原告也無法預見到該試車區域會有外來人員闖入。在此情況下,如對權利人的保密措施進行苛責,將給權利人帶來不應有之負擔。被訴侵權行為導致權利人失去對其商業秘密的有效控制,并為防止商業秘密的進一步擴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產生了相應費用。故被告構成侵權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新能源汽車產業是驅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引擎,對提升我國在全球產業鏈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企業商業秘密,以司法之力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典型案例。本案準確界定了商業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認定的問題,指出法律不要求權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動能力或者超出一般預期的措施來維持信息的秘密性,只要權利人的保密措施達到能夠表明其保密的主觀意愿,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使義務人能夠知悉權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體,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之程度即屬于合理的保密措施。該案既嚴格保護了企業的技術秘密,防止技術秘密竊取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規劃,也警示公眾尊重商業道德與法律邊界,亦為同類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發展新質生產力背景下依法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維護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鮮明價值導向。
【專家點評】
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包括保密性,即權利人對其商業信息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相關司法解釋進而規定,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應當被認定為“相應保密措施”。何為合理的保密措施經常是商業秘密案件審理中的焦點和難點。本案對于認定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參考方案。本案判決通過揭示保密措施合理性認定時應考量保密措施有效性與預期成本之間的平衡這一本質規律,不僅創見性地運用了識別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裁判邏輯與方法,而且對未來可能產生的不同形式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規制提供了有力的裁判指引。本案有關限制訪問人員未經許可進入他人封閉式管理廠區盜取他人商業秘密構成侵權的裁判結果,既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創新成果的力度和決心,同時也是一次生動的普法教育。
點評人:張廣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三、離職后惡意侵害商業秘密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則
——重慶甲科技公司與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王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重慶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甲科技公司)研發的租房管理系統“全房通房屋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房通系統)及開發的客戶名單構成其商業秘密。重慶甲科技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劉某某曾系重慶甲科技公司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后重慶甲科技公司以1975萬元轉讓,劉某某獲轉讓款900余萬元,繼續任該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有權管理該公司的客戶名單,在離職前的一個凌晨通過重慶甲科技公司的技術人員宋某獲取上述全房通系統的源代碼。王某某曾系重慶甲科技公司的行政人員,管理該公司的部分客戶名單。劉某某、王某某均就上述商業秘密與重慶甲科技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劉某某離職后成立了重慶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乙科技公司),王某某和宋某從重慶甲科技公司相繼離職,入職重慶乙科技公司。經行政機關查處。在劉某某的辦公電腦、重慶乙科技公司Gitlab網站與阿里云服務器中查獲的“趣房通房屋信息管理系統軟件”的源代碼與重慶甲科技公司主張的全房通系統中的秘點具有同一性,在劉某某及王某某的辦公電腦、重慶乙科技公司的Gitlab網站與阿里云服務器中提取的客戶數據中有重慶甲科技公司的客戶名單,且部分客戶已經成為了重慶乙科技公司的客戶。重慶甲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王某某停止侵害其商業秘密的涉案行為;2.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連帶賠償侵害其技術秘密所造成的損失1608.765萬元;3.請求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王某某連帶賠償侵害原告經營秘密所造成的損失147萬元;4.請求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王某某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元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以高額溢價轉讓重慶甲科技公司,在離職后成立與重慶甲科技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重慶甲科技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侵犯了重慶甲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且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頂格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金額。遂判決: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重慶甲科技公司涉案商業秘密的相應行為,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連帶賠償重慶甲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57.347504萬元和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共計167.347504萬元;王某某在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上述第二項債務的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某某、重慶乙科技公司、王某某不服該案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金額的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商業秘密系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加大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是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必要舉措。本案在查明公司創始人高價轉讓公司后,成立與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將原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嫁接”到新公司,形成“寄生式競爭”,該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嚴重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違反了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金額,適時規制違反誠信原則的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本案判決思路對類案的處理具有較強的參考意義。
【專家點評】
本案涉及公司創始人“另起爐灶”后的商業秘密侵權問題。本案中認定侵權人明知軟件源代碼和客戶名單系原公司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非法獲取并使用,屬于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的懲罰性賠償適用情形。判決明確了創始人技術和客戶名單轉移的“合規紅線”,通過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阻遏二次創業的“收割式侵權”,有利于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產業良性發展。
點評人:李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四、專利侵權糾紛等同原則的適用規則
——深圳某科技公司與重慶某自動化技術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科技公司)系“多圈絕對值編碼器”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包括獨立權利要求1及從屬權利要求2-10。專利說明書記載,其主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有兩個,一是使得編碼器結構更簡單,二是使得抗干擾能力更強。第一個技術效果主要通過技術手段“使主轉軸直接帶動副轉軸聯動”來實現,第二個技術效果主要通過技術手段“電磁屏蔽外殼和電磁屏蔽套”來實現。權利要求1包含6項技術特征,核心在于通過電磁屏蔽外殼、主副轉軸聯動結構及磁體同側布局實現編碼器結構簡化與抗干擾強化。其中,技術特征(3)要求主轉軸與副轉軸的磁體設置于“同一側”,技術特征(5)要求“每個磁體”均部分套設電磁屏蔽套。
被告重慶某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自動化技術公司)生產并銷售的“齒輪絕對值多圈編碼器”被訴侵權,經比對,被訴產品的主轉軸與副轉軸的磁體分設“不同側”,主轉軸磁體未套設屏蔽套,僅依賴外殼屏蔽。
深圳某科技公司認為被訴產品所采技術方案與案涉專利權利要求1、2、8、9記載的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者等同,落入了案涉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遂訴至法院,要求重慶某自動化技術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重慶某自動化技術公司認可落入權利要求2、8、9的保護范圍,但抗辯未侵犯權利要求1,雙方爭議集中于技術特征(3)和(5)是否構成等同。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產品“磁體分側設置”雖減少磁干擾,但導致結構復雜,與案涉專利“簡化結構”核心改進目的相悖;專利技術特征(3)“磁體同側設置”旨在優化空間布局實現結構簡化,而被訴產品“磁體分側設置”通過增加部件解決磁干擾問題,二者技術手段、功能與效果均存在實質差異,不構成等同。關于技術特征(5),專利說明書反復強調“每個磁體”套設屏蔽套以實現“雙重屏蔽”效果,已明示排除部分磁體無屏蔽套的方案,而被訴產品主轉軸磁體未設屏蔽套,抗干擾能力顯著弱于專利技術,不符合“基本相同的效果”要件。綜上,被訴產品未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判決駁回深圳某科技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廣泛應用于智能機器人等新領域的基礎專利保護范圍進行準確界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嚴格適用等同原則,維護權利要求公示效力:一是等同侵權判定需以具體技術特征為比對單元,而非整體技術方案,若以工作原理相同主張等同侵權,將不當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而損害權利要求書的公示性;二是當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明確限定某一技術特征的特定含義,并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的,不得通過等同原則將被排除方案納入保護范圍。
【專家點評】
本案聚焦等同原則的適用邊界,對專利侵權判定具有示范價值。法院嚴格適用等同原則,以“技術特征”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為比對單元,避免隱形擴張專利權保護范圍,有力維護了權利要求公示功能。裁判充分考量專利說明書的明示限制,將專利權人明確排除的技術方案劃出等同范圍,彰顯“禁止反悔原則”的司法適用。判決邏輯緊扣專利法“以公開換保護”的立法本意,既充分尊重專利權人基于技術貢獻的合法權利,又為公共領域保留合理的技術創新空間,兼顧了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在技術創新加速迭代的背景下,本案通過精細化司法裁判明確專利權保護邊界,為市場主體研發行為提供了清晰的規則指引,對規范專利撰寫、促進良性技術競爭具有積極示范效應。
點評人: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二級教授、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五、非直接參與型假冒注冊商標罪共犯的認定標準
——鐘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鐘某、郝某等人,在未經“同濟堂”“比亞酶”注冊商標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在裸瓶上自行加貼印有上述注冊商標瓶貼的方式,假冒“同濟堂”多肽口服液和“比亞酶”洗滌劑,按照一定數量搭配后取名“國肽1573”模式捆綁對外銷售。在生產、銷售過程中,郝某負責聯系購進制假所需的口服液、洗滌劑裸瓶及相關副產品;王某則伙同周某、鮑某、王某強組織工人貼標生產、包裝;鐘某、郝某再分別利用各自營銷團隊轉賣銷售,銷售金額特別巨大,鐘某違法所得約110萬元。2022年10月26日,被告人鐘某、郝某、王某、周某、鮑某、王某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余共犯黃某、蔡某、侯某陸續到案。
【裁判結果】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決鐘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10萬元。其余8名共犯分別定罪、量刑。一審宣判后,鐘某上訴認為,鐘某未就生產行為與其他被告人“共謀”,罪名應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原審定罪錯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假冒注冊商標共犯的認定不以犯罪主體直接參與生產、制造為要件。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最終犯罪目的是將假冒商品流入市場獲利,本案中,王某等人負責具體的生產行為,鐘某、郝某根據其內部約定負責銷售,作為僅有的銷售渠道,所有假冒商品均通過鐘某、郝某流入市場,王某等人的生產行為是以鐘某、郝某的銷售訂單驅動,加之假冒商品的正品樣品亦由鐘某提供,可以認定鐘某與郝某、王某等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其內部分工以及具體的利益分配均不影響共同犯罪的認定。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團伙型假冒注冊商標類重大、典型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數較多,對分工合作型共同犯罪準確適用法律具有參考價值。涉注冊商標類犯罪涉及四個罪名,在團伙犯罪中,因其內部常常存在分工合作、利益劃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常存有爭議。本案明確了非直接參與型假冒注冊商標共犯的認定標準,即在以團伙固定成員的銷售訂單驅動的假冒行為中,僅負責實施銷售行為的人員亦可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而不以其直接參與生產、制造行為為要件。本案基于鐘某的具體犯罪情節,充分辨法析理,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鐘某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體現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嚴謹性與嚴格性,為類案處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專家點評】
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最嚴厲的一環,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的強有力手段。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兩個罪名,因其犯罪行為通常具有牽連性,又經常是多人共同犯罪,在區分罪名時具有一定的難度。本案通過對案涉犯罪行為的剖析,對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的解析,明確了非直接參與型假冒注冊商標共犯的認定標準,最終準確定罪量刑,既體現了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強保護姿態,又體現了司法裁判不枉不縱的價值取向。
點評人:盧海君,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六、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適用規則
——某產品公司、某商貿深圳公司與溫州某品牌運營公司、任某、湖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何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產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權利商標系列角色形象及品牌的權利人。2010年11月5日,某產品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權利商標,并于2011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注冊號分別為第8814480號“圖片”、第8814488號“圖片”,均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現均在有效期內。權利商標經過原告長期、廣泛地使用,在市場上已屬于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原告某商貿(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商貿深圳公司)是某產品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全資控股公司,亦為權利商標的被許可人。原告經調查發現,溫州某品牌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某品牌運營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自推出“G.DUCK”初始,即從品牌標識、品牌理念表述、品牌形象宣傳語、企業字號等多方面,對“圖片”品牌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抄襲和摹仿,主觀惡意極為明顯。溫州某品牌運營公司申請注冊了被訴標識第40207943號“圖片”商標、第41102832號“圖片”商標、第50066249號“圖片”商標、第51031231號“圖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家用或廚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盤、壺、缸)等”。溫州某品牌運營公司、湖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經原告許可,生產、銷售標注了與權利商標極為近似的被訴標識的保溫杯等產品,并通過線下實體門店,以及京東等線上平臺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告請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8814480號“圖片”商標和第8814488號“圖片”馳名商標專用權行為,發表道歉聲明、賠償損失1000萬元,并申請在本案中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具有認定權利商標1、2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且權利商標1、2已達到馳名程度,構成馳名商標。被訴標識被突出使用在原告指控的使用場景中,具有標識和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雖然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商標賴以馳名的商品分屬不同類別,但鑒于權利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服裝、鞋等和保溫杯、飯盒、水壺、杯子等均屬日常生活消費品,消費群體存在交叉和重疊,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構成近似。被訴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之間存在關聯,被訴商標侵權行為成立。遂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禮道歉;溫州某品牌運營公司賠償原告410萬元,湖州某信息科技公司賠償原告20萬元。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判斷權利商標有無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需要考察以下兩個要件:1.被訴侵權產品與待認定的馳名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2.被訴侵權標識與待認定的馳名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當被訴侵權人系在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權利商標近似的標識時,權利人無法根據普通商標進行訴訟維權,此時可以認定權利人通過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進行訴訟維權有其必要性。
【專家點評】
本案系涉港馳名商標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通過馳名商標的認定,直接解決注冊商標民事沖突問題,及時制止了商標侵權行為,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另外,本案中適用了“反淡化保護”原則對馳名商標擴大保護。馳名商標侵權糾紛中構成“摹仿、復制或翻譯”不僅僅包括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還包括容易使相關公眾從案涉商標聯想到馳名商標,從而淡化馳名商標顯著性的情形。本案有效保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人民法院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基本立場,對營造重慶直轄市市場化、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典型意義。
點評人:杜穎,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七、重慶首例商業詆毀糾紛訴中行為保全禁令案
——重慶某消費金融公司與某小貸公司訴中行為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申請人重慶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消費金融公司)發現在“微信視頻號”“抖音”“今日頭條”自媒體平臺上出現大量賬號批量發布、傳播“花唄封停規則正式發布”“超過八成用戶無故被降額,紛紛卸載逃離”等內容的視頻,還在視頻中宣傳推廣“盈小錢”“比融”“小安分期”等小貸產品,同時引導用戶至被申請人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小貸公司)注冊的“微18”“微需要”“貝貝用”等十余個微信公眾號,并將上述微信公眾號稱為“微信版花貝”等,輔以“網友紛紛強推”“專家點評”等內容。經取證,上述視頻通過約200個賬號發布,涉及視頻達300余個。某消費金融公司認為案涉視頻內容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對其商業信譽及其旗下“花唄”“借唄”的產品聲譽造成嚴重影響,遂以某小貸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某消費金融公司發現案涉視頻仍在網上大量傳播,遂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裁定被申請人某小貸公司立即刪除在“微信視頻號”“抖音”“今日頭條”平臺上的視頻并立即停止在上述平臺發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認為,某消費金融公司系“花唄”“借唄”的運營主體,其名下“花唄”“借唄”產品經持續穩定運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其商業信譽及產品聲譽應當受到保護,某小貸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存在構成商業詆毀的可能性、如不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會損害某消費金融公司的商業信譽和“花唄”“借唄”的產品聲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同時權衡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各方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認為某消費金融公司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某小貸公司立即刪除在“微信視頻號”“抖音”“今日頭條”平臺上的視頻并立即停止在上述平臺發布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裁定作出后,被申請人未申請復議,并及時刪除案涉視頻。后經法院審理,認定某小貸公司構成商業詆毀行為,判決某小貸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某消費金融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操縱“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作出行為保全禁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據“網絡水軍”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隱蔽性強的特點,準確分析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綜合考量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及損害后果,依法適用行為保全措施,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為金融企業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護。裁定作出后,法院準確把握商業詆毀構成要件,依法判決,當事人及時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實現息訟服判,充分體現行為保全制度的事先救濟預防損害功能,促成生效判決及時履行,對懲戒網絡黑灰產業鏈,加強網絡空間治理起到積極的示范效果,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生態秩序,維護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專家點評】
本案是司法機關運用行為保全制度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法院準確把握“必要性”和“緊迫性”兩大核心要件:一方面,“花唄”“借唄”作為知名金融產品,高度依賴用戶信任維系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網絡水軍”大規模散布不實信息已呈現幾何級擴散態勢。本案行為保全既維護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又避免了消費者因虛假信息作出非理性決策,更有效維護了金融市場競爭秩序,實現了私權保護與公益維護的統一。本案最終以“行為保全+生效判決”的組合拳對網絡黑灰產進行全鏈條打擊,為規制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提供了“行為保全-侵權認定-主動履行”的完整裁判范式,對數字經濟時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具有重要指引價值。
點評人:王艷芳,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八、注冊商標權人與獨占被許可人分別保護規則
——重慶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某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訴重慶甲食品有限公司、重慶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重慶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某食品銷售有限公司擁有A注冊商標(該商標的文字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2類,并將A注冊商標獨占許可給案外人C公司。C公司授權重慶甲食品有限公司、重慶乙食品有限公司等使用A注冊商標生產、銷售案涉產品。案外人D公司擁有B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亦為第32類。重慶甲食品有限公司、重慶乙食品有限公司等未經許可,將A注冊商標和B注冊商標同時使用在被訴侵權產品(商品類別第32類)上,且在B注冊商標旁標注“××升級之作”。重慶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某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認為上述雙商標使用行為侵犯了其A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重慶甲食品有限公司、重慶乙食品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20余萬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在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兩個商標,主觀上具有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兩個商標具有來源指向同一性和關聯性的意圖,而且客觀上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兩個商標所指向的商品來源具有同一性或者具有關聯性,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構成侵害商標權。且,該侵權行為并非僅僅未經許可使用注冊商標,而是具有竊取A注冊商標商譽,減損A注冊商標價值的侵權后果。該侵權行為對A注冊商標的侵害已經超出了商標獨占使用權益的范圍,必然會損害商標所有權人的其他利益。因此,重慶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某食品銷售有限公司有權就該侵權行為主張相應賠償。結合具體侵權情節,法院判令重慶甲食品有限公司、重慶乙食品有限公司等共同賠償重慶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某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嚴格依法保護注冊商標所有權人在獨占許可期間的商標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還系參照入庫案例提審改判案件,明確了商標注冊人在將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他人使用期間,第三人侵害商標權,并給商標注冊人造成損害的,商標注冊人有權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本案還進一步指出,商標注冊人在將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他人使用期間,當商標注冊人與獨占許可使用人對侵權賠償的意見不一致時,商標注冊人所主張的侵權賠償數額應當扣除歸于獨占許可使用人的部分。本案在入庫案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該類案件的裁判規則,為該類案件提供了更為精細的裁判規則。
【專家點評】
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一般僅限于單獨使用該注冊商標,旨在維持商標標識功能。在獨占許可使用期間,被許可人擅自許可第三人將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他注冊商標同時使用,導致來源混淆、商標顯著性減弱和商標信譽毀損,即超出了注冊商標許可使用的范圍,屬于權利濫用,構成侵害商標權。此種行為是以合法授權之名,行侵權之實。與此同時,商標注冊人仍保留二項核心權能:一是侵權禁止請求權;二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質言之,即使獨占許可使用人不主張損害賠償或者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也不構成對注冊商標權人主張賠償的法定抗辯。此外,商標注冊人有權單獨主張歸于商標注冊人享有的賠償金,可以推動商標注冊人在獨占許可使用期間依法保護其注冊商標,糾正被許可人不當使用注冊商標行為,防止來自包括獨占許可使用人在內的行為人對注冊商標的侵害。該典型案例創新性地構建了商標許可的雙軌制保護體系,既有效規制被許可人的權利越界行為,又充分維護了商標權人的核心利益,對完善商標許可制度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點評人:李曉秋,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九、重慶首例人工智能商品名稱權益保護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與向某某、張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澎湃新聞、第一財經等大量網絡媒體于2023年2月7日上午報道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將ChatGPT人工智能項目名稱確定為“文心一言”。某科技公司后續實際開發并運營了“文心一言”人工智能產品。重慶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科技公司)于2023年2月7日17時27分申請工商登記注冊并于2023年2月9日獲準登記,企業名稱包含了“文心一言”文字,經營范圍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出資股東為向某某、張某某,公司存續期間備案運營了16個名稱包含“文心”文字的網站。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簡易注銷,相關網站停止運營,向某某偽造與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形成時間,唆使證人刪除對應聊天記錄,意圖證明其確定“文心一言”名稱時間早于某科技公司。原告主張某甲科技公司在字號中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文心一言”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向某某、張某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公司注銷,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訴求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00萬元。
【裁判結果】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將“文心一言”用于AI命名,具有區分該商品來源的顯著性特征,AI屬于新領域、新技術,相關公眾關注程度高,“文心一言”名稱發布后迅速被大量互聯網媒體報道,傳播速度快、受眾廣,可以認定“文心一言”在某甲科技公司企業名稱確定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某甲科技公司在后注冊使用包含“文心一言”的企業名稱,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某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向某某偽造證據后又唆使證人刪除相關證據,法院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紤]“文心一言”知名度,AI屬于新領域、新技術應依法嚴格保護,涉案網站未直接使用“文心一言”標識等因素,判決被告向某某、張某某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市首例保護人工智能名稱權益的典型案例。人工智能是引領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戰略性技術,依法保障人工智能合法權益,有利于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法院在本案判決中詳細論證了人工智能名稱“文心一言”具備顯著性、相關公眾關注程度高且在互聯網環境下迅速被知悉,即使人工智能尚未投入市場,亦可以認定其名稱屬于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同時,法院查清被告偽造證據事實并予以罰款,依法認定“文心一言”人工智能名稱在被告確定企業名稱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本案有力打擊了將人工智能名稱惡意“搶注”為企業名稱的“搭便車”行為,最大程度保護了人工智能研發成果權益,對互聯網環境下新技術、新領域、新業態案件審理具有參考意義。
【專家點評】
包括有一定影響商品名稱在內的商業標識是企業競爭力價值的重要源泉,也是其占領市場的重要手段,對其的保護既有利于維護合法的市場競爭秩序,也利于維護消費者依據相關標識購物或接受相關服務的識別秩序。本案針對互聯網時代資訊快速傳播和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廣且發展迅速的新特點,適時啟動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雖尚未投入市場應用,但仍具有顯著性和廣泛市場知名度的“文心一言”為“有一定影響”的人工智能商品名稱,并對之展開了及時有效的保護。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準適用和科學適用,有力狙擊了各種惡意市場競爭行為,凈化了市場環境,有利于為包括人工智能技術在內的新業態新技術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點評人:黃匯,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新科技法治創新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重慶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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