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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高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發布

    案例
    納暮2025-04-27
    山東高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發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山東高院發布了《2024年山東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b>


    0.01


    4月23日,山東高院召開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24年山東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1.“防爆種種子帶編織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原告:青島蕙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青島愛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青島蕙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系“一種防爆種種子帶編織機”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青島蕙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認為青島愛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銷售的種子編織機產品侵害其涉案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青島愛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涉案爭議技術特征是專利權利要求記載將種子放置在“薄膜帶”,而被訴侵權產品則是將種子放置在“紙帶”。青島蕙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紙帶”與涉案專利“薄膜帶”屬于等同技術特征,青島愛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則主張被訴侵權產品不存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薄膜帶”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說明書記載涉案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種子帶編織機的種子盤為縱向結構,在拐角處容易爆種,導致編織的種子距離不均,而涉案專利將種子盤改為橫向無拐角安裝方式,通過結構改進以防止在拐角處爆種。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說明書的有益效果體現在結構相關方面,并未體現“薄膜帶”克服“紙帶”存在的缺陷以及替換“紙帶”帶來何種有益效果。雖然涉案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記載“由于編織紙張太薄在拐角處容易爆種,如果選取太厚的編織紙張,不容易種子下地后分解,因此迫切需要對種子帶編織機進行結構改進,以提高播種質量和水平”,但其落腳點也是對現有種子帶編織機進行結構改進,無法認定“薄膜帶”相比“紙帶”屬于更有利于防爆種的改進技術方案,“薄膜帶”并非涉案專利區別于現有技術的發明點。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紙帶”與涉案專利使用“薄膜帶”采用的技術手段及實現的功能和達到的效果均基本相同,且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技術特征,二者構成等同。因此,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法院判決青島愛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系在等同判斷中準確認定專利技術克服的技術缺陷,依法保護涉農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雖然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中字面上記載了現有技術的兩個技術缺陷,但是在專利有益效果中僅記載了專利技術方案克服了其中一個技術缺陷就實現了對背景技術的改進,則背景技術中記載的所謂另一個技術缺陷是否被克服對是否實現專利有益效果并無影響,該技術缺陷并非專利技術所要克服的技術缺陷。本案的裁判,對專利侵權等同判斷規則進行了有益探索,維護了農業機械產業良好生態,樹立了嚴格保護專利權及有效護航農業科技主體創新創造的鮮明導向。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柳維敏、法官陳慶亮、法官彭震,法官助理張瓊,書記員宋聰慧。


    2.“稻花香”大米商標侵權案


    原告:福州市稻某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福州市稻某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系“稻花香”系列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大米等。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含有“稻花香”字樣的標識并進行網絡宣傳。福州市稻某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涉案商標權,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賠償責任,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曾申請與“稻花香”商標近似的標識被駁回,但仍然進行使用;根據相關招股說明書記載確定2020年、2021年的大米商品利潤分別為17778.67萬元、20819.51萬元,侵權時間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9日,即2020年侵權天數為78天,2021年侵權天數為282天,以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大米商品數量及侵權商品數量確定侵權商品比例為13.04%,根據被訴侵權標識使用情形確定商標知識產權貢獻率為30%,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侵權獲利為777.47萬元[(17778.67萬元÷366天×78天+20819.51萬元÷365天×282天)×13.04%×30%],侵權獲利巨大;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關于懲罰性賠償總額,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侵權獲利可以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根據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1倍,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懲罰性賠償總額為1554.94萬元(777.47萬元+777.47萬元×1倍)。此外,福州市稻某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能證明2021年10月9日之后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仍在生產銷售侵權商品,但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上述時間之后仍在網絡宣傳鏈接中使用侵權標識,對該期間侵權行為應適用法定賠償,根據侵權行為性質情節確定60萬元賠償數額。法院判決五常市彩某米業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614.94萬元(1554.94萬元+6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精細分段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相結合,有效保護農業品牌,服務保障糧食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大米系我國主要口糧作物,山東作為糧食大省,一直高度重視糧食安全。本案的裁判,通過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確定高額賠償金,有力打擊了惡意攀附知名糧食品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充分體現了山東法院全力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作為和擔當。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梁麗梅、法官劉文華、人民陪審員張玉山,書記員趙思敏。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張金柱、法官柳維敏、法官彭震,法官助理張瓊,書記員李祎琳。


    3.“天禾”反向混淆商標侵權案


    原告: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系“天禾”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肥料等。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肥料商品上突出使用“天禾以鉀”“天禾鉀肥”等標識,并使用了含有“天禾”文字的企業名稱。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認為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侵害了其涉案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突出使用的“天禾以鉀”“天禾鉀肥”等被訴侵權標識包含了“天禾”文字,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在肥料商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具有較高知名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標的肥料商品誤以為來源于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或與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特定聯系,損害了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涉案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反向混淆,侵害了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涉案商標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法院判決廣東天某農資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綏化市天某肥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81830.04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正確認定反向混淆商標侵權,加大涉農品牌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例。反向混淆系一種特殊的商標侵權行為,被訴侵權標識相較于權利人商標具有更高知名度,妨礙商標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實質性損害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的裁判,重申了反向混淆商標侵權認定裁判規則,有效保護了涉農肥料商標權人合法權益,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柳維敏、法官陳慶亮、法官彭震,法官助理張甜,書記員邢曉宇。


    4.“游戲動畫編輯器”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
    被告:楊某航


    【案情摘要】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系《逆水寒》網絡游戲軟件及《逆水寒<大宋映畫>動畫編輯器》(以下簡稱《大宋映畫編輯器》)的著作權人?!洞笏斡钞嬀庉嬈鳌肥怯螒蛲婕覍δ嫠螒虻娜宋?、場景等素材進行二次創作的智能視頻生成工具。楊某航將其他80個游戲玩家使用《大宋映畫編輯器》創作的144個視頻發布到其抖音賬號并進行銷售。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認為楊某航上述行為侵害其涉案作品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航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144個視頻具有一定創作高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相關游戲玩家使用《大宋映畫編輯器》調取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預創素材自動生成的涉案視聽作品并未超出《逆水寒》游戲設置的畫面,且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與游戲玩家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使用《大宋映畫編輯器》相關素材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屬于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所有。楊某航發布、銷售涉案視聽作品的行為侵害了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權。法院判決楊某航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人工智能生成視頻技術的新類型著作權典型案例。游戲玩家可通過游戲動畫編輯器智能生成視頻,具有獨創性的視頻可以作為著作權法的視聽作品進行保護,但該視聽作品的使用及著作權歸屬應遵守相關協議的約定。本案的裁判,明確了使用游戲編輯器進行二次創作作品的類型及權利歸屬,規范了網絡游戲市場環境,保障了游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凸顯了司法服務保障人工智能發展和數字經濟的重要作用。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劉尊知、法官王曉琳、人民陪審員高建英,法官助理孟倩文,書記員李小池。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徐興軍、法官陳慶亮、法官趙有芹,法官助理張瓊,書記員李祎琳。


    5.演唱會表演權侵權案


    原告:中國音某著作權協會
    被告:青島市藝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青島市藝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組織《王某宏龍的傳人2060世界巡回演唱會》,演唱會上王某宏演唱了18首歌曲。其中,10首歌曲為他人作詞作曲或王某宏與他人共同作詞作曲,8首歌曲為王某宏獨立作詞作曲。中國音某著作權協會通過與中華音某著作權協會簽訂的《相互代表合同》享有上述18首歌曲在大陸地區的表演權。中國音某著作權協會認為上述歌曲演唱行為侵害其涉案音樂作品表演權,請求法院判令青島市藝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18首歌曲中,關于他人作詞作曲或王某宏與他人共同作詞作曲的10首歌曲,青島市藝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組織演唱經其他權利人許可,其行為侵害了上述10首音樂作品表演權。關于王某宏獨立作詞作曲的8首歌曲,王某宏與中華音某著作權協會簽訂的《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約定,王某宏將其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和公開傳輸權的權利及利益專屬權授予中華音某著作權協會全權管理,王某宏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托第三人代其授權該等權利予他人為有償或無償之使用。但該契約并未限定王某宏本人不能使用其音樂作品進行公開表演,故王某宏本人有權使用其獨立作詞作曲的8首歌曲,青島市藝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未侵害上述8首音樂作品表演權。法院判決青島市藝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賠償侵害10首音樂作品表演權的經濟損失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準確確定著作權人權利行使范圍,有效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未對著作權人自身行使其作品表演權等相關權利進行限定,著作權人有權使用其作品進行公開表演。本案的裁判,厘清了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范圍,保護了著作權創作主體創新積極性,對于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于志濤、法官柳維敏、法官張金柱,法官助理張甜,書記員宋聰慧。


    6.“新能源產線外觀”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杰某環??萍加邢薰?br>被告:煙臺大某環??萍加邢薰镜?br>
    【案情摘要】杰某環??萍加邢薰緦ⅰ颁囯姵刭Y源化循環利用裝備”外觀設計圖進行著作權登記,作品登記證書顯示作品名稱為杰某新能源產線外觀,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煙臺大某環??萍加邢薰驹谡箷熬W絡宣傳中使用了與杰某環??萍加邢薰旧鲜鲈O計圖相似的圖片。杰某環??萍加邢薰菊J為煙臺大某環??萍加邢薰旧鲜鲂袨榍趾ζ涿佬g作品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煙臺大某環??萍加邢薰就V骨謾嗖①r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杰某環??萍加邢薰局鲝埍Wo的圖片系新能源產線外觀設計圖,美感和實用功能難以分離,未達到美術作品獨創性及審美意義的要求,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法院判決駁回杰某環??萍加邢薰鞠嚓P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對取得作品登記證書的作品進行司法審查的典型案例。作品登記證書中的作品未經過登記機關實質審查,獲得著作權登記的作品并不等同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登記的作品類型亦不等同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法院應依法對登記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進行審查。本案的裁判,實質上對作品的行政登記行為進行了司法審查,體現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統籌協調,彰顯了公正合理保護的司法政策。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任美群、法官陳輝、人民陪審員任春銘,法官助理韓一菲,書記員王琪。


    7.“玉樓春”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


    原告: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被告: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授權取得《玉樓春》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視頻平臺運營方。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發現,隨著《玉樓春》電視劇上線及劇集更新,某視頻平臺出現大量相關視頻,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發出6次權利預警、30次投訴后,該平臺侵權行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或應知侵權的情況下,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侵害其涉案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視頻系涉案電視劇的簡單再現,均系侵權視頻。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電視劇首播期間向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多次發送權利預警及侵權投訴,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應當知曉其平臺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害涉案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法院亦根據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在訴前對多次上傳侵權視頻的賬號作出刪除相關視頻的保全裁定,但相關賬號在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保全裁定后仍上傳侵權視頻,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必要措施,構成幫助侵權,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相關用戶上傳和傳播侵權視頻。鑒于涉案平臺存有海量視頻信息,現無證據證明涉案平臺仍有大量侵權視頻存在,在已判令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對應當負有更高注意義務的相關用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對北京優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涉案平臺全部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判決上海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平臺相關用戶上傳和傳播侵權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長短視頻平臺”之爭,準確認定短視頻平臺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雖然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事先審查和過濾義務,但對于訴前禁令明確列明的侵權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在其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禁令列明的用戶仍在上傳侵權視頻的情況下,法院應判決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上述用戶上傳和傳播侵權視頻。本案的裁判,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和民事責任均進行了有益探索,有效保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對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入選“第七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郭靜、法官邢仁濤、法官李英三,法官助理趙青媛,書記員黃夢亭。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于志濤、法官柳維敏、法官張金柱,法官助理張瓊,書記員丁艷奇。


    8.“核桃壺”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河北養某飲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好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河北養某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六個核桃”核桃乳植物蛋白飲料生產商,其將“核桃壺”圖片進行著作權登記,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河北養某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河北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好仁核桃”等商品上使用的圖案侵害了其涉案“核桃壺”美術作品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河北好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河北好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在先作品作為相反證據,河北養某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相對于在先作品多了底部濺起的四點奶花,而被訴侵權圖案與在先作品基本一致,沒有底部濺起的四點奶花。如果以涉案美術作品具有濺起的奶花認定與在先作品不具有區別,構成實質性相似,那么涉案美術作品就因不具有獨創性而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如果以涉案美術作品具有濺起的奶花認定其與在先作品有顯著區別而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那么被訴侵權圖案亦與涉案美術作品具有顯著區別,未侵害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法院判決駁回河北養某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著作權侵權判斷中實質性相似標準具體運用的典型案例。當事人主張在先作品否定權利人作品獨創性,應審查權利人作品與在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并以相同標準判斷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的裁判,明晰了實質性相似標準在作品獨創性及侵權判斷中的運用規則,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再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張金柱、法官柳維敏、法官彭震,法官助理許學鎂,書記員丁艷奇。


    9.“供水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原告: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簽訂《濰坊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約定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向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住宅項目供水,用水性質為經營用水(非居民用水)。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按照非居民用水的收費標準向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取水費。2023年9月25日,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提交《用水性質的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用水性質為居民用水。同日,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變更了用水性質,并按照變更后的用水性質收取水費。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為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在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住宅區域獨享供水服務的壟斷經營權,在該區域內的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于2023年9月前以高于居民用水的價格向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取水費,構成不公平高價與差別待遇行為,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請求法院判令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雖屬于相關市場內獨家經營的城市供水公用企業,但供水價格為政府定價,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收取水費業務的操作空間主要在于確定用水性質與用水量。供水公用企業向其用戶供水之前,一般需要依法訂立供水合同,約定用水性質等條款。供水合同訂立后,用水性質等條款內容如需變更,應由雙方另行約定予以變更,否則均應按照約定履行。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簽訂的《濰坊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約定了用水性質等條款,該合同及履行并未違反反壟斷法,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收費標準向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取水費符合約定與法律規定。濰坊市自某有限公司在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用水性質當日即予以變更,亦未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法院判決駁回濰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供水公用企業壟斷行為認定,明確區分合同履行與壟斷行為界限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典型案例。城市供水公用企業在相關市場內獨家經營,供水價格一般施行政府定價,對其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高價或差別待遇的壟斷行為關鍵在于考量公用企業對用水性質的界定是否具有正當性。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權利行使的邊界,保障了供水公用企業的合法經營,彰顯了司法服務保障社會民生的重要作用。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郭靜、法官邢仁濤、人民陪審員初安平,法官助理趙青媛,書記員黃夢亭。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余曉漢、法官歐宏偉、法官曹慧敏,法官助理高岸,書記員艾小妍、魏然。


    10.“批量惡意搶注商標”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上海加某體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中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上海加某體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小小特工”系列商標權人,核定使用服務為體育教育等,在青少兒運動培訓方面具有較高知名度。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技術服務等,其委托山東中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先后在教育、圖畫、玩具、托兒所、廣告、醫療等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16枚與“小小特工”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上述申請注冊的16枚商標均已被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上海加某體育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上述行為系批量惡意搶注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山東中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作為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協助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上述行為構成幫助侵權,請求法院判令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山東中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多次、持續在與其經營范圍無關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與上海加某體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先的“小小特工”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超出了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主觀上具有攀附上海加某體育科技有限公司商譽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山東中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作為專業商標代理機構,有義務進行必要的商標查詢,對已注冊商標進行避讓,但山東中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未盡必要注意義務,為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實施批量搶注商標行為提供服務,構成幫助侵權。法院判決中某(山東)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山東中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賠償上海加某體育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批量惡意搶注商標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近年來,批量惡意搶注商標情形頻發,對于是否構成惡意搶注商標,應結合權利人商標知名度、被訴侵權人搶注商標數量以及與其經營范圍是否相關等因素綜合判斷。對于擾亂商標注冊及市場競爭秩序的惡意搶注行為,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本案的裁判,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進行有效規制進行了有益探索,對于維護正常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引導商標代理行業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程軍,法官助理彭云,書記員張藝。


    11.“海爾”家電商業詆毀案


    原告:海某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等

    【案情摘要】王某系家電類測評博主,同時經銷冰箱、空調等家電商品。王某在其抖音號、微信號等自媒體賬號發布多個對海爾冰箱和空調進行測試的視頻,宣稱海爾冰箱“控溫不準”“會串味”以及海爾空調“不像變頻空調”“耗電量高”等。海某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王某發布的上述視頻構成商業詆毀,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海某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舉證證明其冰箱、空調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而王某未按照國家標準對海爾冰箱和空調進行測試,亦未完整展示全部測試過程,不能證明其描述信息真實、客觀。王某對海爾冰箱和空調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足以導致消費者對海爾冰箱和空調質量產生否定性評價,損害了海某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王某的行為構成對海某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詆毀。法院判決王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規制家電測評博主商業詆毀行為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網絡測評非法外之地,家電測評需客觀,商測一體應謹慎,商業詆毀要擔責。測評博主的言行直接影響著消費者購物決策,也塑造著電商測評這一新型商業模式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虛假測評信息不僅會誤導相關公眾,也會侵害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本案的裁判,聚焦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需要,正確認定以網絡測評形式實施的商業詆毀行為,對于引導測評博主誠信經營,保障健康測評生態,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郭靜、法官姜楊、法官邢仁濤,法官助理趙青媛,書記員黃夢亭。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張金柱、法官柳維敏、法官陳慶亮,書記員丁艷奇。


    12.“將軍丹”非物質文化遺產虛假宣傳案


    原告:劉某校
    被告:尹某成等

    【案情摘要】“將軍丹”是源于1723年的傳統中醫藥技藝,具有獨特的炮制工藝與顯著療效,被列入濰坊市第五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劉某校系非物質文化遺產“將軍丹”制作技藝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編寫《中醫古方——將軍丹》文章,獲得濰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將軍丹牌匾及將軍丹制作技藝榮譽證書。劉某校認為尹某成明知其生產銷售的“將軍丹冷敷凝膠”商品并非將軍丹非物質文化遺產,仍使用“非遺經典將軍丹”以及劉某校的文章、牌匾、榮譽證書等進行宣傳,并通過抖音、微信等網絡平臺鼓吹療效,構成虛假宣傳,請求法院判令尹某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尹某成在宣傳“將軍丹冷敷凝膠”商品時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將軍丹牌匾、相關文獻等資料,夸大療效,攀附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商譽,欺騙、誤導消費者,其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法院判決尹某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傳統中醫藥制作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文明的瑰寶,傳承人是文化根脈的守護者。本案的裁判,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正確行使權利提供了明確指引,彰顯了司法嚴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鮮明態度。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孫曉晨,法官助理蔣璐,書記員王雪臻。


    13.“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原告:山東圣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
    被告:耿某連

    【案情摘要】山東圣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系“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及其經營者耿某連通過抖音視頻號及微信視頻號許諾銷售、銷售“齊黃34”大豆種子。經統計其在不同日期發布的視頻,宣傳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數量達310噸。山東圣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認為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耿某連上述行為侵害了其“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耿某連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259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耿某連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害“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耿某連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大豆種子數量達310噸,按山東圣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公證購買的價格每斤3.5元計算,侵權銷售額已達217萬元,而大豆平均價格每斤2.36元,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耿某連侵權獲利超過了30萬元,故對山東圣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30萬元予以全額支持。法院判決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耿某連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加大種業司法保護力度,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的典型案例。我國是世界油料生產與消費大國,大豆是重要的油料作物,提高大豆油料自給率是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的重要內容。本案的裁判,在種業侵權案件中有效運用了網絡證據,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體現了服務保障種業創新發展、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導向。本案入選“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五批)”。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劉尊知、法官李英三、人民陪審員張愛英,法官助理任秀秀,書記員黃夢亭。


    14.“由成型滑軌組成的軌條”發明專利行政裁決案


    原告:諾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
    被告:泰安市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山東興某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諾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系“由成型滑軌組成的軌條”發明專利權人。諾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因與山東興某機械配件有限公司存在專利侵權糾紛,請求泰安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泰安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止擋”和“弧形導向面”,裁決山東興某機械配件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不成立。諾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涉案行政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場勘驗,被訴侵權產品上有止檔,止檔上有弧形導向面,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與諾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裁決,責令泰安市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外發明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典型案例。本案通過對行政執法行為實體標準的司法審查,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了有效司法監督。本案的裁判,在科技創新領域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了國際創新企業對山東知識產權保護的信心,對于支持和監督專利行政執法,促進行政執法與司法標準統一具有重要價值。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劉念波、法官李玉、法官鞠榮榮,法官助理白曉寬,書記員徐秋月。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朱燕、法官凌宗亮、法官鄭曄,法官助理黃金鳳、張倞,書記員尚桓羽。


    15.“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山東瀚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人:黃某豪
    被告人:宗某峰等

    【案情摘要】青島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冶金傳送設備的研發制造,系“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技術秘密權利人。黃某豪、宗某峰先后在青島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并簽署保密協議。黃某豪離職后成立山東瀚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宗某峰離職后亦加入該公司。山東瀚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在生產經營中使用了青島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經評估,青島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侵權造成損失數額為216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瀚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從宗某峰獲取并使用青島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黃某豪系山東瀚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宗某峰違反保密義務復制青島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其行為均造成青島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山東瀚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罰金三百萬元;黃某豪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宗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司法護航科技創新,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刑事典型案例。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是在高速軋鋼線材生產中通過智能化控制系統完成集成線材輸送、捆扎等工序的輸送設備,本案技術秘密系冶金線材輸送技術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本案的裁判,通過判處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的刑事制裁有力懲戒了商業秘密犯罪行為,有力保護了高新技術民營企業關鍵核心技術,有效保障了高端裝備產業健康發展。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賈瑞霞、人民陪審員呂冰、人民陪審員楊筠,法官助理劉娛彤,書記員李家樂。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法官劉圣林、法官邢仁濤、法官宋福順,法官助理王冠宇,書記員李小池。


    來源:山東高法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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