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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安徽高院發布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彭某危、鄭某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來,李某、彭某危、鄭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備案、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搭建、經營、管理侵權影視網站,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影視作品。案涉侵權影視網站數據庫中的作品數量多達258341條,經著作權人認定,李某侵權影視作品4131部、彭某危侵權影視作品4125部、鄭某侵權影視作品4102部。李某、彭某危、鄭某在侵權影視網站手機端掛載色情、賭博等廣告,以虛擬貨幣USDT收取廣告費,再將USDT在交易所出售后分贓,非法所得李某222萬余元、彭某危184萬余元、鄭某126萬余元。公安機關扣押13266.1USDT。李某退贓96.8萬元,彭某危退贓100萬元,鄭某退贓78.6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李某、彭某危、鄭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均超過2500部、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李某具有立功、坦白、主動退出大部分違法所得、賠償部分權利人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彭某危、鄭某具有坦白、主動退出大部分違法所得、賠償部分權利人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均依法從輕處罰。對李某、彭某危、鄭某均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分別并處罰金210萬元、180萬元、12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性在于以USDT(虛擬貨幣)收取廣告費的方式獲利。USDT雖然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于支付,但是USDT不具有流通性,如何確定USDT的價值是認定本案違法所得數額的關鍵。此時,可以根據USDT主流交易所的匯率進行折算,最終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實現對犯罪分子的精準打擊。這樣既符合法律的實踐精神,亦順應網絡時代打擊新型知識產權犯罪的要求。
案例二
葉某等14人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葉某非法搭建“云匯視界”APP和“時光聚匯”APP,通過網絡購買影視源碼,在鄧某平的幫忙下進行視頻解析,未經優酷公司等著作權人許可,“云匯視界”APP和“時光聚匯”APP繞過影視平臺的VIP視頻觀看限制功能,利用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影視作品。葉某通過發展代理的模式,先后發展張某磊、潘某、鮑某猛、王某博、張某、施某華、韓某風、張某強、李某然、張某龍、李某、羅某等人為代理,每名代理收取599元或699元代理費用,并賦予代理無限制生成網站平臺的卡密(激活碼)向外出售,代理再發展下級,葉某按照一級代理返300元、二級代理返100元、三級代理返50元進行返利。各被告人共發展會員128萬多人,葉某非法獲利40萬余元,鄧某平等人非法獲利25萬元至500元不等。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葉某、鄧某平、張某磊、潘某、鮑某猛、王某博、張某、施某華、韓某風、張某強、李某然、張某龍、李某、羅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視聽作品,羅某屬于情節嚴重,其他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葉某等十四人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侵犯的是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技術手段繞開視頻網站會員權限,借助網絡空間的互聯性、便利性向公眾傳播視聽作品,采取發展代理按級別收費返點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是網絡時代侵犯著作權的典型案例。對此種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不僅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凈化了網絡環境,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公眾亦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三
顧某林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從事家用電器及零配件設計、生產、加工、銷售等業務,并針對公司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16年以來,某公司投入大量資金研發A、B、C、D、E等型號系列制冰機產品,并上市銷售。2019年5月,顧某林入職某公司,先后擔任研發部高級工程師、工程部副經理。顧某林無視與公司的保密約定,將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公司制冰機研發資料和成本清單使用U盤拷貝到個人電腦或者發送到個人郵箱。2019年11月以來,顧某林為謀取私利,違反公司保密義務,將其掌握的制冰機產品研發資料、配件供應商、生產成本、產品控制邏輯等技術信息和生產信息提供給另一公司使用,給某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顧某林違法所得46萬元。案發后,顧某林賠償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取得諒解。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顧某林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顧某林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顧某林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客戶信息、經營策略等)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載體。通過刑事手段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能夠有效防止企業因技術或信息泄露而喪失市場優勢,保護其研發投入和創新成果,為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該案一方面明確傳遞“竊密必受懲”的信號,遏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有力震懾潛在的侵權者,防止企業以竊密代替自主研發,遏制惡性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另一方面警示從業人員遵守職業操守和保密義務,避免因貪利觸碰法律紅線。
案例四
楊某、陳某梅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以來,未經“某like”“某萌”“某蝶”“某斯”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楊某、陳某梅自他人處購進美容儀、脫毛儀等設備的包材及原材料,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脫毛儀及品牌美容儀,向他人銷售,已銷售金額290余萬元,獲利40余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獲利150余萬元)。案發后,偵查機關自楊某處扣押上述品牌脫毛儀、美容儀1998個以及半成品和包裝材料,貨值金額190余萬元。經商標權利人鑒別,扣押的脫毛儀、美容儀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綜合本案現有證據,認定楊某、陳某梅的非法獲利數額為40萬元。楊某、陳某梅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判處陳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美容儀(含脫毛儀)使用時直接與人體接觸,屬于人民群眾生活用品。被告人生產假冒“某萌”“某蝶”“某斯”等知名品牌的美容儀,未經質量檢測,無法保證產品質量。被告人銷售此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將廣大美容儀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險境地,不僅損害商標權利人的商品聲譽,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對案涉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有效震懾了犯罪分子,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
張某等假冒注冊商標、代某玲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來,張某為非法牟利,在自己開設的飼料加工廠內,雇傭張某球等人采用在原廠豆粕中加入玉米皮、稻殼、硼土等小料的方式進行二次加工,按客戶需求裝入印有不同商標的包裝袋,冒充不同品牌的豆粕對外銷售。程某坡自己無生產豆粕的場地,其對外銷售的豆粕均是委托張某代為加工。經銷商費某文、朱某奎、代某玲、王某玉、胡某(另案處理)明知張某、程某坡所售豆粕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仍大量購買,并對外銷售。張某非法經營數額347萬余元,程某坡非法經營數額282萬余元,張某球非法經營數額73萬余元,王某玉、朱某奎、代某玲、費某文銷售金額約70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張某、程某坡、張某球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代某玲、王某玉、朱某奎、費某文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對外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張某、程某坡、張某球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至二年不等,均并處罰金;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朱某奎、王某玉、費某文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均并處罰金。對代某玲、張某球、朱某奎、王某玉、費某文宣告緩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將正品豆粕添加玉米皮、稻殼、硼土等小料進行二次加工,偽裝不同品牌“正品”豆粕對外銷售,形成從生產到銷售的犯罪利益鏈條。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既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商譽,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生產者、銷售者實施全鏈條打擊,對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安徽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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