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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寧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納暮2025-04-23
    濟寧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濟寧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b>


    案例一: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某投資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濟寧某娛樂中心等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案例三: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濟寧某網絡營銷工作室著作權權屬、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四: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五:煙臺欣和味達美食品有限公司與菏澤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六: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李某某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案


    案例七:國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與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八:楊某甲等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楊某乙等人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高某某等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例九: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十: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與梁山某國際旅行社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一: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某投資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櫻花公司)系第1209675號、1209676號、767197號、767198號、8574249號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廣東某投資公司等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馬桶及外包裝、花灑及外包裝、水龍頭及外包裝上多處標有以下等標識。

    櫻花公司認為廣東某投資公司等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廣東某投資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廣東某投資公司等對其注冊商標進行了組合、變色,未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與櫻花公司第1209675號、1209676號、767197號、767198號、8574249號商標構成近似,且與櫻花公司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一致或近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產生混淆或誤認,侵害了櫻花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櫻花公司企業字號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廣東某投資公司企業字號“櫻花**”完整包含了櫻花公司“櫻花”企業字號,且“櫻花”更具有顯著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兩者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于櫻花公司訴請銷毀庫存產品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廣東某投資公司等可通過掩蓋、涂抹、撕毀等方法將涉案標識予以消除,銷毀庫存產品不利于節約資源、綠色環保,對櫻花公司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廣東某投資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櫻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加大源頭侵權、惡意侵權懲處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準確認定了侵權人將其注冊商標進行組合、變色后與他人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在確定判賠數額時,法院考慮到被告系侵權源頭,且故意侵權、情節嚴重,加大了賠償力度,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同時,法院從綠色環保的角度出發,對侵權人可通過掩蓋、涂抹、撕毀等方法將涉案標識予以消除的,對權利人銷毀庫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踐行了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為類案的辦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案例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濟寧某娛樂中心等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是我國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集協經權利人授權,取得權利人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復制權(前述二者僅限卡拉OK經營場所)等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濟寧某娛樂中心等經營KTV,未經音集協許可,未向音集協支付使用費,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音集協管理的作品提供卡拉OK播放經營服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曾于兩年前對濟寧某娛樂中心等侵害音集協作品放映權的行為作出生效判決,認定濟寧某娛樂中心等構成侵權并判決賠償損失。音集協認為濟寧某娛樂中心等上述行為系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濟寧某娛樂中心等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濟寧某娛樂中心等系案涉KTV經營主體,其未經音集協許可,未向音集協支付使用費,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音集協管理的作品提供卡拉OK播放經營服務,侵害了音集協管理的案涉作品放映權。濟寧某娛樂中心等自成立就未向音集協繳納許可使用費,表明其侵權違法所得應不低于濟寧某娛樂中心等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的許可使用費,故可以將許可使用費認定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參照音集協的許可使用費確定濟寧某娛樂中心等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生效民事判決已認定濟寧某娛樂中心等構成侵權并判決賠償損失,但在法院判決后,其仍繼續實施相同的侵權行為,依法可適用懲罰性賠償。音集協要求按侵權賠償金的1倍適用懲罰性賠償,予以支持。故法院判決濟寧某娛樂中心等賠償音集協經濟損失21.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例。案涉KTV經營主體曾因侵害音集協作品放映權而被人民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判決生效后,其仍然繼續使用音集協管理的作品提供卡拉OK播放經營服務,此種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關于“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適用要件。本案的裁判,在對著作權依法保護的同時,有力懲治了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維護了音樂作品市場秩序,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


    案例三: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濟寧某網絡營銷工作室著作權權屬、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泡瑪特公司)是集潮流商品銷售、衍生品開發與授權、互動娛樂和潮流展會主辦于一體的潮流文化娛樂公司,系美術作品“SKULLPANDA溫度系列手辦”著作權人。該潮玩手辦整體為肉嘟嘟小女孩形象,濃密頭發,兩側耳球相互對稱。2023年底,泡泡瑪特公司發現濟寧某網絡營銷工作室在抖音平臺開設店鋪,上傳、錄制與“SKULLPANDA溫度系列手辦”高度相似的潮玩手辦商品的視頻,并通過商品鏈接進行宣傳、展示、銷售。泡泡瑪特公司取證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濟寧某網絡營銷工作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支出)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作品表達的卡通人偶形象在人物線條、輪廓、表情及整體形象等做了藝術化處理,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構思和表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泡泡瑪特公司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濟寧某網絡營銷工作室未經許可銷售與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人偶盲盒,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復制件的行為,侵害了泡泡瑪特公司對權利作品享有的發行權;擅自在其經營的涉案店鋪首頁、銷售頁面展示與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人偶形象,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侵害了泡泡瑪特公司對權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類型、知名度、獨創性、侵權行為性質、后果、時間等因素,判決濟寧某網絡營銷工作室賠償泡泡瑪特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6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新一代消費主力的崛起,我國潮流玩具市場規模顯著增長。盲盒、手辦作為潮流行業與文創產業日益興起的潮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與巨大市場相伴而來的是頻繁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尤其是在直播經濟迅猛發展的當下,復制、仿冒等侵權行為屢見不鮮。本案審理過程中,依法對侵權人未經許可銷售和展示與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人偶盲盒的行為分別進行了評價與定性,體現了對作品創意表達的尊重與保護,也是對文化創意產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需求的有力回應。


    案例四: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委托他人印刷并在自己經營的網店銷售山東金榜苑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的《創新設計》《步步高》系列圖書共計12263冊,銷售數額共計405574.19元。其中,通過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書屋19”網店銷售7395冊,銷售數額為236255.22元;通過在淘寶平臺經營的“**聯合會”網店銷售4868冊,銷售數額為169318.97元。經濟寧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鑒定,送檢的朱某某銷售的步步高系列教輔書為盜版出版物。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到梁山縣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已協議賠償山東金榜苑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朱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財產刑保證金,已協議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并經相關司法機關調查評估,對其適用社區矯正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零三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犯教科書著作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其追繳違法所得,尤其是財產刑的適用,體現出了對被告人侵害著作權尤其是對知識產權犯罪的零容忍態度。本案對大力整治社會上存在的侵權盜版亂象、嚴厲打擊銷售盜版出版物的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有助于推動書籍等產業向正版化轉型,促進文化創新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五:煙臺欣和味達美食品有限公司與菏澤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孫德善于2004年申請了味極鮮醬油標貼的外觀設計專利,并許可煙臺欣和味達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和味達美公司)使用在“味達美”味極鮮醬油上作為商品裝潢?!拔哆_美”味極鮮醬油經欣和味達美公司長期宣傳和推廣,榮獲多項榮譽,其裝潢以鮮明的色彩與精美的構圖,給消費者以深刻的視覺印象,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欣和味達美公司認為,菏澤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味極鮮醬油商品上使用與欣和味達美公司“味達美”味極鮮醬油相近似的商品裝潢,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判令菏澤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2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欣和味達美公司的“味達美”醬油曾榮獲包括“山東名牌”產品、“2007 中國國際調味品及食品配料博覽會‘金獎’”等多項榮譽,為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的知名商品?!拔哆_美”味極鮮醬油的裝潢具有獨特性,經過多年的使用和宣傳推廣,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當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受法律保護。經過對比,被訴商品的瓶貼裝潢上的圖案從構圖、文字及顏色的使用,各部分結構比例等均與欣和味達美公司“味達美”味極鮮醬油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是相同產品或存在特定聯系,從而造成混淆,菏澤某食品有限公司等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菏澤某食品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欣和味達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余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商品的裝潢是品牌與消費者溝通的重要媒介,是品牌無聲的銷售員和情感連接器,成為現代商業中不可或缺的競爭要素?!拔哆_美”味極鮮醬油是廣大人民群眾日常不可或缺的調味品,與民生息息相關。本案的裁判,不僅能夠直接打擊通過仿冒裝潢攀附他人商譽、攫取市場份額的行為,更是司法對知名商品裝潢權益的有力保護,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李某某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聯合宗春山、北京前川教育共同制作了《宗爸給家長的家庭教育必修課》(以下簡稱《教育必須課》)視頻課程作品,上述三方對該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經授權,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追究侵權責任的權利。李某某在“拼多多”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將《教育必須課》課程源文件儲存在U盤中,直接將盜版《教育必修課》視頻課程源文件交付至購買者。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認為,李某某未經許可,以牟利為目的,擅自銷售盜版《教育必修課》,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的發行權,訴請法院判令李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李某某未經許可,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作品的發行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案涉權利作品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李某某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性質、后果、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法院判決李某某賠償咸寧市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害數字作品發行權的典型案例。當前,網絡課程行業在政策支持、技術創新和市場需求的多重驅動下,呈現出快速發展和多元化變革的特征,在線教育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大量教育內容數字化后,網絡盜版日趨猖獗,非法復制和傳播數字教育資源等現象大量存在,嚴重侵害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本案裁判有效打擊了盜版課程侵權行為,有利于激勵創作者投入更多精力和資源進行優質課程的研發與創作,促進在線教育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七:國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與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山東德州扒雞集團有限公司“德州”牌商標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德州DEZHOU”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21年5月8日,國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香公司)經授權使用第159006號“德州DEZHOU”、第19868557號“德州扒雞”等7個商標,并有權在中國大陸地區以自己的名義維權。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等生產的銷售的產品包裝在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德州扒雞”字樣。國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的制造商名稱、生產許可證號、廠址、條形碼均指向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定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且被訴侵權產品為扒雞,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種類相同,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的“德州扒雞”“德州風味扒雞”字樣與涉案“德州扒雞”“德州DEZHOU”商標近似,由于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其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德州扒雞”字樣,明顯具有攀附“德州扒雞”商標商譽的故意,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混淆,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等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權行為并判令保定某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等賠償國香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2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加強馳名商標和“中華老字號”保護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秉承“嚴保護”理念,強調對“德州扒雞”這類兼具中華老字號與馳名商標屬性標識的商業價值保護。本案的裁判,有力打擊了侵權源頭,懲治了傍名牌的不良商家,彰顯了司法對中華老字號品牌和馳名商標的守護力度,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價值。


    案例八:楊某甲等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楊某乙等人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高某某等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來,被告人楊某甲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從被告人楊某乙等人處購買假冒“冠群芳”“東平郡”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蓋、酒箱、酒盒等包裝材料,購買食用酒精制造、生產假冒“冠群芳”“東平郡”等品牌的白酒。經查明,楊某乙等人共計制造印有“冠群芳”“東平郡”注冊商標標識的外箱3萬余件,內盒19萬余件,楊某甲向楊某乙支付上述費用至少為39.85萬元。楊某甲等人生產的假冒“冠群芳”“東平郡”等品牌的白酒價值316995元,楊某甲等人將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給汶上縣的高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數額35萬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又將從楊某甲處購買的假冒“冠群芳”“東平郡”等品牌白酒對外銷售。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等人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楊某乙等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法院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楊某甲、楊某乙、高某某等人判處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三萬五千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鏈條打擊涉商標違法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人員眾多,各被告人所犯罪名不同,涉及假冒注冊商標、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制假售假形成“產業”鏈條,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深挖上下游犯罪線索,實現從原材料供應商到制銷端的全鏈條打擊,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切實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49年,系全國知名的大型白酒生產企業,擁有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和高超的釀造工藝,先后被授予“國家A級守信企業”“中國白酒工業百強企業”“中華老字號”等榮譽稱號。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申請了“酒瓶(紅五星)”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8年8月3日取得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30080074.X。由于該外觀專利設計新穎,產品一經投放市場即獲得消費者的好評,取得了很好的銷售業績。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了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外觀設計專利,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依法繳納了專利年費,目前處于有效狀態,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訴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均為酒瓶,二者屬于相同種類產品。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整體都是由立體的紅色五角星和黃色底座的外形特征,二者在主體框架、結構布局、整體視覺效果上并無實質性差異,應當認定為二者近似,故法院依法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涉案被訴產品系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制造銷售,據此法院判令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等賠償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加強外觀設計專利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外觀設計是產品差異化和品牌價值的重要載體,獨特的外觀設計能增強產品的辨識度,吸引消費者,提升競爭力。本案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的“酒瓶(紅五星)”外觀設計專利,外觀獨特新穎,深受廣大消費者好評。本案的裁判,有力打擊了抄襲他人創新成果的侵權行為,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警示相關企業要通過合法創新而非抄襲獲取競爭優勢。


    案例十: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與梁山某國際旅行社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5日,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通過授權方式獲得涉案攝影作品(版權登記號:黔作登字-2024-G-01350298)的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梁山某國際旅行社在其經營過程中,擅自將涉案攝影作品用于其運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梁山某國際旅游”上發表的名為“【不出家門游世界】一到春天,中國就美哭了全世界!”的宣傳文章。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認為,梁山某國際旅行社的行為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提交的案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及著作權人出具的授權書,足以認定其通過合法授權取得了案涉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著作權,且該授權在合法的許可期限內,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案涉攝影作品享有的相應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梁山某國際旅行社在未經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其運營的公眾號擅自使用了案涉作品,并向公眾進行了發布,使得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法院判決梁山某國際旅行社停止侵權并賠償南通正佰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害攝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典型案例。近年來,網絡自媒體蓬勃發展,自媒體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日漸增多。本案明確指出未經許可在網絡平臺上使用他人作品,使公眾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屬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導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嚴格遵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樹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規范自身經營行為。


    來源: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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