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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歷史背景下的國字頭商標顯著性評析

    商標
    小知2018-12-09
    特定歷史背景下的國字頭商標顯著性評析

    特定歷史背景下的國字頭商標顯著性評析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姜瑩麗  蘭臺所知產團隊律師

    原標題:特定歷史背景下的國字頭商標顯著性評析


    基于國家控股的背景,很多國企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會以國字頭的商標進行宣傳或使用,多體現為“國+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或“國+非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尤其是“國+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商標,“國”代表了國家的、最好的、最佳的含義,加之以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確實有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含義,容易被認定為缺乏顯著性,比如“國酒”。對于國有企業的國字頭商標其顯著性的判定和一般商標顯著性的判定有什么特殊之處呢?本文將從特定的歷史背景、國字頭商標的審核標準以及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特定歷史背景的國家利益因素


    所謂商標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一般認為,由臆造詞、任意詞、暗示詞構成的標志具備先天的顯著性,由敘述詞、通用名稱構成的標志則不具有先天的顯著性。而國企使用國字頭商標,因“國”字的含義特定明確,導致國字頭商標本身確實容易缺乏顯著性。


    但是作為國有企業的建立有其特定歷史背景,在1978年改革開放前,乃至到20世紀末,大量的國有企業因此建立和出現,國有企業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對象,政府稅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國有企業中,有的國有企業還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變而來的,如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原來是郵電部,改為電信局,后來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末本世紀初改組成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企業。[1]


    國家對國有企業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國有企業的行為由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國企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環境下,國有企業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中堅力量,代表了國家利益。


    在商標法意義上,此類帶有國有背景的國字頭標志與《特殊標志管理條例》所確定的特殊標志具有實質類似性質。比如,兩者都為國務院批準的,都是代有全國性、公眾利益的屬性。


    因此,基于特定歷史背景、國家利益屬性的國字號商標,不僅應認可其顯著性,還應受到特別的對待和保護,防止他人不當的注冊和混淆。


    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2010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規定,對于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1.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2.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3.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4.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也就是說國字頭的商標注冊,上訴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國字頭商標已經獲準注冊時,其已經從程序上和實體上,都經過了特殊對待、嚴格審查,從而不存在缺乏顯著性問題。


    通過長期宣傳使用獲得商標顯著性


    即便考慮到國字頭商標具有特定歷史背景及國家利益等因素,如果其確實缺乏顯著性時,其核準注冊也必須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渡虡朔ā返谑粭l第二款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也就是說任何商標在本身含義不具有顯著性的情況下,通過大量的使用,獲得了特定的市場含義,成為相關公眾識別該商標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可以獲得商標注冊。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的規定,判定某個標志是否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標志的認知情況;(2)該標志在指定商品/服務商實際使用的時間、使用方式及同行業使用情況;(3)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服務的銷量、營業額及市場占有率;(4)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服務的廣告宣傳情況即覆蓋范圍;(5)使該標志取得顯著性特征的其他因素。


    將上訴因素解讀到實際現實中,比如,商標是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商標權人是否采取了積極維權,防止商標淡化的行為措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商標權人維權行為的支持情況等,都將進一步增強本身缺顯的商標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依據。


    但缺顯的商標是何時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在商標授權確權的過程中就至關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商標申請日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核準注冊時事實狀態發生變化的,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判斷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判定某個標志是否屬于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駁回復審案件、不予注冊復審案件應當以審理時的事實狀態為準,無效宣告案件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以審理時的事實狀態作為參考。


    也就是說,商標申請注冊時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是最有說服力的,評審程序中,以審理時的事實狀態為依據,在行政訴訟中,以商標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依據。


    綜上所述,國字頭商標的顯著性判定首先需要依據《商標法》關于顯著性的認定,但是考慮到特殊歷史背景及國家利益以及其嚴格的審核制度下,已經獲得注冊的帶有國家利益的國字頭商標的顯著性經過了時間和制度的考驗,其商標專用權不能被輕易動搖。


    注釋:

    [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6%9C%89%E4%BC%81%E4%B8%9A/3457818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姜瑩麗  蘭臺所知產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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