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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丫丫
原標題:商標代理提示第一彈——商標代理禁忌(含律師事務所)
在對商標代理機構處罰增多,及對商標代理監管成為未來趨勢的情況下,“商標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在內)及代理人在維護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同時,如何規范從事商標代理行為”成為代理行業的關切問題之一。筆者擬撰寫《商標代理提示》系列文章,歡迎關注。本文系第一篇,整理介紹有關商標代理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及商標代理機構從業禁忌。
文章分為如下五部分:
一、我國備案商標代理機構數量
二、商標代理機構從業禁忌
三、代理機構不當行為招致行政處罰的部分實例
四、主管機關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監管的部分實例及舉措
五、涉及商標代理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匯總
一、我國備案商標代理機構數量
截止2018年11月21日,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含律所)共27,612家,備案的律所共9,321家,合計36,933家。
而截止2018年12月4日,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含律所)共27,878家,備案的律所共9,330家,合計37,208家。
由上述數據可知,在短短的13天時間內,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含律所)增加了266家,備案的律所增加了9家,合計增加275家,平均每天新增代理機構(含律所)21家。在龐大的代理機構基數及較快的增長速度面前,代理行為的規制勢在必行。
二、商標代理機構從業禁忌
根據法律規定及目前的商標代理執法實踐,商標代理機構及代理人應在堅持“當事人中心主義”的原則下,在維護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同時,規范從事商標代理行為,8類從業禁忌如下(轉自《查處八類違法行為 實施六項行政指導 重慶專項整治商標代理機構》):
1)無照從事商標代理;
2)在辦理商標代理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
3)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業務;
4)以虛假宣傳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
5)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
6)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
7)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仍接受其委托;
8)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三、代理機構不當行為招致行政處罰的部分實例
早在2006起,各地工商局已開始打擊不當的商標代理行為,主要涉及虛假宣傳和詐騙等。作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停止違法行為、罰款等。2018年2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虛假宣傳、發布違法廣告等行為,作出了包含罰款人民幣20萬元在內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主管機關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監管的部分實例及舉措
隨著商標代理亂象的發酵,業內外關于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監管成為大勢所趨。北京、廣東、重慶、陜西、江蘇等多地主管機關出臺包含專項整治、調查、建立監管制度、制定商標代理服務標準、建立商標代理機構分級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黑名單等眾多舉措規制不當及不法商標代理行為,部分實例及舉措如下:
五、涉及商標代理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匯總
在現行法框架內,涉及規制商標代理行為的主要法律文件部分列舉如下(生效日、鏈接、主要條文等見附):
1)《關于商標代理行政審批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
2)《報送商標申請件的注意事項》
3)《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4)《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7)《商標評審規則》
8)《工商總局關于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9)《關于發布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書式的公告》
10)《關于防范冒用商標局名義收取各種費用的通告》
11)《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12)《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
13)《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變更及注銷常見問題解答》
寫在最后:希望所有的商標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規范代理行為,抵制行業代理亂象,努力凈化代理環境,實現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提升代理人的社會地位、使命感及尊嚴感,實現社會地位與收入的共同提升。
附:涉及商標代理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匯總
1)《關于商標代理行政審批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30日
http://sbj.saic.gov.cn/zcfg/sbgfxwj/200304/t20030430_232878.html
2)《報送商標申請件的注意事項》2010年4月16日
http://sbj.saic.gov.cn/sbdl/ywzn/201004/t20100416_229303.html
3)《商標代理管理辦法》2010年7月12日
http://sbj.saic.gov.cn/zcfg/sbxzgz/200911/t20091116_232867.html
4)《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年1月1日
http://sbj.saic.gov.cn/tzgg/201211/t20121129_232945.html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4年5月1日
http://home.saic.gov.cn/spw/zcfg/201701/t20170104_226602.html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14年5月1日
http://home.saic.gov.cn/spw/zcfg/201405/t20140514_226599.html
7)《商標評審規則》 2014年6月1日
http://home.saic.gov.cn/spw/zcfg/201405/t20140530_226600.html
8)《工商總局關于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7月10日
http://sbj.saic.gov.cn/sbdl/ywzn/201407/t20140715_229286.html
9)《關于發布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書式的公告》2014年7月14日
http://sbj.saic.gov.cn/sbdl/ywzn/201407/t20140715_229285.html
10)《關于防范冒用商標局名義收取各種費用的通告》2015年10月14日
http://sbj.saic.gov.cn/sbdl/ywzn/201510/t20151028_229295.html
11)《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2016年12月
http://home.saic.gov.cn/spw/zcfg/201701/P020170210855985809679.pdf
12)《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2018年4月2日
http://sbj.saic.gov.cn/sbdl/ywzn/201804/t20180402_273479.html
13)《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變更及注銷常見問題解答》2018年4月2日
http://sbj.saic.gov.cn/sbdl/ywzn/201804/t20180402_273480.html
部分主要條款列舉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4年5月1日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14年5月1日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這條列在這里頗為牽強,但是列的唯一原因是,從沒啥渠道知曉審查人員及沒渠道申請回避)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代理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3)《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2016年12月
第九部分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二、相關解釋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是經商標局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三、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
商標形式審查中,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除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實質審查中予以駁回;對代理服務項目按照普通商標申請進行審查。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暫定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版)》中第 4506 組內的服務項目。
4)《商標代理管理辦法》2010年7月12日
第五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并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第八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及時準確地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標代理服務,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
(三)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
第十條
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十二條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一)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
(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組織,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5)《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年1月1日
規定基本與《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相同,但在利益沖突方面要求更加嚴格。
第九條
律師承辦商標代理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受理商標代理業務,應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的法律事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商標代理業務。
6)《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2018年4月2日
備案主體
可以向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經工商登記的商標代理機構,其經營范圍中應當含有“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商標代理服務”或者“知識產權服務”項目。
上面列舉的規定基本涵蓋了規制商標代理的主要的法律規定,其他未列舉規定或重復、或細化、或為實操層面的規定,不再重復列舉,具體可通過相應鏈接查看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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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丫丫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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