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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我們希望百花齊放而不是一枝獨秀,夏日我們既愿意綠樹蔥蘢,也愿意看到粉蝶飛舞。作為消費者,我們希望商品琳瑯滿目,可是作為商家來講,似乎更愿意一家獨大。當然合理合法的競爭之后,某一企業的產品占據稍多的市場份額,這無可厚非。如遇到不正當競爭,怎么對反壟斷法處罰中的“銷售額”進行界定。
不正當的競爭勢必會導致正常的市場秩序的紊亂,因而,我國出臺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師就《反壟斷法》中的具體規定,幫讀者明晰一下反壟斷法處罰中“銷售額”。
我國《反壟斷法》第七章規定了“法律責任”,其中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對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其中罰款的計算方式為“銷售額”的一定比例。那么,“銷售額”如何界定呢?這個問題涉及到最終罰款的數額,非常重要。是根據整個公司的銷售額,還是根據相關產品的銷售額?是根據中國的銷售額,還是根據全球的銷售額,是否包括港澳臺地區?銷售額范圍界定不同,最終的罰款數額會有很大的出入。
根據目前發改委辦理的幾個案件,銷售額界定在相關產品或者相關市場的范圍上。如果一個公司有好幾種商品,其中一種產品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只計算這一種產品的銷售額,需要去除其它產品的銷售額。
另外,世界上其它國家存在計算銷售額的時候把經營者全球的銷售額都計算在內,而我國目前只考慮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額,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如此界定有利于防止重復處罰。比如LG等公司液晶面板案件,只考慮了中國內地市場的銷售額。
在企業的發展中,可能遇到諸如此類的問題,當企業遇到反壟斷調查的時候,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師認為有一本非常明晰的賬目是非常重要的。
來源:趙虎律師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