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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b>
制作短視頻時
用了平臺UP主同款BGM
竟被告侵權
到底怎么回事
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底,韓國S娛樂公司出具《授權書》和《公證書》,將其享有著作權及鄰接權的音樂作品授權給中國香港A公司,約定該授權為獨占性授權,A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制止、打擊侵權和盜版行為,授權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同日,A公司出具《授權書》和《公證書》,將上述音樂作品授權給廣東省廣州市B公司,約定該授權為獨占性授權,B公司同樣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制止、打擊侵權和盜版行為,授權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案涉音樂作品《N》均在授權范圍內。
2023年8月30日,B公司發現C公司在2022年6月16日、6月20日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的2個短視頻中,使用的背景音樂與音樂作品《N》高度相似,時長約20秒。經對比,B公司發現視頻中使用的背景音樂與音樂作品《N》音源文件片段基本相同。B公司認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權,遂將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對音樂作品《N》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C公司辯稱,一是其使用的背景音樂經過剪輯平臺做了版權校驗,版權校驗主體應是剪輯平臺,不是C公司,被告主體不適格;二是C公司使用該音樂的時間較早于B公司被授權日期,且收到訴訟通知后,C公司再次校驗案涉音頻片段發現未通過,便及時下架視頻,無主觀侵權故意。
后B公司撤回要求C公司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本案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關于B公司是否為本案原告適格主體。根據B公司提交的專輯出版登記信息、專輯封面版權標注信息,均顯示音樂作品《N》的著作權人為S娛樂公司;另外,基于S娛樂公司和A公司分別出具的《授權書》,可以認定B公司享有案涉音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獨立維權的權利。因此,B公司為本案原告適格主體。
關于C公司是否為被告適格主體以及是否構成侵權。首先,音樂作品《N》系韓國某演唱組合演唱的歌曲,其所包含的詞、曲、旋律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體現出創作者的智力活動成果,可以認定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其次,C公司稱音樂作品《N》是從其他發布者處獲取,但C公司未能舉證該發布者是否獲得權利人授權,也未證明C公司是否獲得該發布者許可。因此,C公司為本案被告適格主體,侵犯了B公司關于音樂作品《N》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B公司訴請的賠償金額。鑒于B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訴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及C公司的違法獲利,同時案涉音樂片段對該視頻的點贊量與關注度的影響均較低,故法院綜合考慮案涉視聽作品的知名度與傳唱度、被訴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具體侵權情節與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及B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C公司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元。
綜上,法院判決C公司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背景音樂作為短視頻里不可或缺的元素,不僅增強了視頻的吸引力,還能助力內容發布者進行商業推廣和獲取粉絲關注。隨著音樂產業正版化進程的加速,短視頻中的配樂版權問題也備受關注。那么,如何使用背景音樂才不會踩到侵權紅線呢?一般來說,視頻平臺會與多家版權公司合作,獲得廣泛的曲庫使用權,因此使用短視頻平臺或剪輯軟件提供的曲庫音樂,通常不會構成侵權;然而,若用戶自行將未經授權的音樂上傳到短視頻平臺作為配樂使用,則可能構成侵權。本案中,C公司使用的背景音樂由上游發布者發布的,但其無證據證明上游發布者使用該背景音樂已獲得授權,因此C公司存在侵權行為。
鵬法君提醒,對于短視頻用戶而言,建議盡量選用短視頻平臺自帶的曲庫配樂,優先選擇標注“可商用”或“已授權”的音樂。若視頻的目的為“帶貨”,則需確保內容不涉及音樂本身的商業化,如將音樂作為商品銷售。對于短視頻平臺,不僅需對用戶發布的內容進行審核和監管,對低質或侵權內容進行過濾處理,同時也應關注版權動態,及時更新授權過期的素材,避免引發法律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原標題:UP主注意!這樣用BGM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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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羅湖區法院
作者:蔣璐璐 鄭裕虹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UP主注意!這樣用BGM構成侵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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