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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BOE)創立于1993年4月,是一家領先的物聯網創新企業,為信息交互和人類健康提供智慧端口產品和專業服務,形成了以半導體顯示為核心,物聯網創新、傳感器及解決方案、MLED、智慧醫工融合發展的‘1+4+N+生態鏈’業務架構?,F根據發展需求招聘運營法務崗?!?/b>
2024年,泰州法院持續聚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理念,推動審判質效穩步提升,體制機制日益完善,典型案例示范效應顯著增強。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泰州法院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典型案例,不僅希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的真實、鮮活、生動,感受到泰州法院不斷以高質量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所作的奮斗和努力,更希望推動典型案例對行業發展的規范,對創新的引領。
目 錄
1.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靖江某房地產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樓盤命名需規范,故意攀附當杜絕
2.天創時尚股份有限公司與凌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失信刷單不可為,商標侵權須擔責
3.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黃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喚醒詞權益終被喚醒,司法亮劍樹保護標桿
4.上海連成(集團)有限公司與靖江某泵業公司侵害商標權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糾紛案——審慎適用毛利率,合理判賠護發展
5.禧樂(深圳)珠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直播詆毀百萬主播,判賠道歉一個不少
6.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視頻搬運勿觸版權紅線,算法推薦須守法律之界
7.河南某服飾公司與江蘇某鞋業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申請日前朋友圈公開,現有設計抗辯化爭端
8.江蘇某生物公司與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規范醫藥研發技術合作,護航新興產業行穩致遠
9.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侵權獲利總額定損,維護市場公平秩序
10.朱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探索刑民一體審理,提升綜合保護效能
1.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靖江某房地產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樓盤命名需規范,故意攀附當杜絕
01、基本案情
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河灣公司)系第1946396、194876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許可廣州、上海、北京等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星河灣”系列樓盤,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靖江某房地產公司將其開發的商住區命名為“星河灣花苑”,并在小區入口、門牌、信箱、奶箱、指示牌及物業標志等多處使用“星河灣”或“星河灣花苑”字樣。星河灣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靖江某房地產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靖江某房地產公司陳述,“星河灣花苑”于2014年4月25日開工,2017年9月19日實際竣工,2017年10月25日交付業主使用,目前房屋已經對外銷售完畢。
02、法院認為
靖江某房地產公司未經星河灣公司許可,在其開發的樓盤中使用“星河灣”字樣,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根據民法關于善意保護之原則,在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與物權等其他財產權發生沖突時,應以其他財產權是否善意作為權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標準,同時應兼顧公共利益之保護。鑒于案涉樓盤名稱2014年經行政部門批準使用至今長達十年,公共基礎設施名稱、戶籍、產權證登記及呼叫習慣等經使用已形成一定公共利益。如變更小區名稱將會影響廣大小區業主利益,造成管理不便,且產生的公共成本過高,導致商標權人的權利與相關公眾公共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該小區名稱,但靖江某房地產公司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其將來擬開發的樓盤上亦不得使用包含“星河灣”或與“星河灣”相似的名稱。故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案涉樓盤的地理位置、規模、房型及房屋套數及為制止侵權產生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令靖江某房地產公司賠償星河灣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03、典型意義
樓盤名稱作為房地產的“名片”和“品牌載體”,是房地產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同時隨著樓盤的交付使用,樓盤名稱成為小區業主身份及地理位置的重要信息,與公民及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本案裁判引入善意保護原則并兼顧公共利益,既在法律范圍內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也避免了因機械適用停止侵權責任導致社會資源浪費與公共利益失衡。需要注意的是,應考量個案情形、充分賠償等因素,謹慎適用“侵權不停止”,防止簡單以公共利益為由,濫用自由裁量權,損害權利人正當權益。
法院依法裁判后,進一步延伸審判職能,主動靠前發力,及時向市住建局發放關于加強對樓盤名稱命名更名規范管理的司法建議書,從源頭防范化解房地產領域知識產權侵權風險,護航房地產行業行穩致遠,同時引導房地產企業選擇健康得體、蘊含當地人文及地理元素的樓盤名稱,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持續優化泰州法治化營商環境。
2.天創時尚股份有限公司與凌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失信刷單不可為,商標侵權須擔責
01、基本案情
天創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創公司)是國內知名鞋類品牌企業,旗下擁有“KISSCAT(接吻貓)”“ZSAZSAZSU(莎莎蘇)”“tigrisso(蹀愫)”等多個注冊商標,產品在中高端女鞋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凌某未經授權,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名為“正品代購官營店”“商場正品官營店”的兩家網店,長期銷售標注上述注冊商標的假冒商品,并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天創公司通過電商平臺調取店鋪銷售記錄發現,兩家店鋪的侵權商品總銷售額達70余萬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凌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凌某辯稱,其實際銷售金額遠低于平臺數據,大部分訂單系通過刷單(即虛假交易)制造,并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及8萬余元轉賬憑證作為證據,主張應大幅降低賠償金額。
02、法院認為
凌某未經許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天創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刷單抗辯,首先,雖然凌某提供的刷單證據部分屬實,但刷單金額僅占平臺銷售總額的約10%,無法證明大部分訂單系通過刷單制造;其次,刷單行為屬于虛假交易,其目的是人為制造商品熱銷假象,擾亂市場秩序,本身違反電商平臺規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未實際減少侵權損害后果,還可能通過虛增流量進一步擴大侵權行為的影響,不能成為減輕侵權責任的合法理由。綜合考量案涉商標知名度、侵權持續時間、銷售金額及凌某主觀惡意等因素,并參考同類商品合理利潤率和天創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法院判決凌某賠償天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
3.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黃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喚醒詞權益終被喚醒,司法亮劍樹保護標桿
01、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在筆記本電腦、可視電話等產品上的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第8911270號“”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小米品牌智能產品語音喚醒詞“小愛同學”自2017年誕生以來,被內置在多款手機數碼、生活電器產品中,且與小米公司形成穩定、對應的關系。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多款名稱為“小米智能馬桶”的產品,該產品搭載“小愛小愛”智能語音喚醒詞。小米公司認為黃某未經許可在淘寶店鋪名稱、商品標題中使用“小米”二字,將“國貨小米”作突出宣傳,銷售含有“小米”“
”標識的馬桶商品,構成商標侵權;將與小米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小愛同學”語音喚醒詞相近似的“小愛小愛”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的智能語音喚醒詞,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主張黃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02、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小米”“”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程度。黃某在其開設的淘寶店鋪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圖片多處突出使用“小米”“國貨小米”“
”標識,屬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案涉“小米”“
”馳名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小米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自2017年起將“小愛同學”語音指令內置于多款智能硬件中,以實現設備的喚醒和操作。近年來,“小愛同學”活躍用戶數和喚醒次數逐年攀升,已經成為用戶在使用小米智能設備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的特定語音指令。經過多年廣泛使用和宣傳,“小愛同學”已成為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代名詞。小米公司旗下內置“小愛同學”語音指令的智能設備包括掃地機器人、空調、洗衣機等家居產品,與被訴侵權的智能馬桶產品在消費群體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黃某在商品介紹中說明案涉馬桶產品使用“小愛小愛”語音喚醒詞,與“小愛同學”語音喚醒詞構成近似,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訴侵權馬桶產品屬于小米公司旗下智能硬件設備或與小米公司存在某種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案涉商標、語音喚醒詞的知名度及案涉淘寶店鋪銷售情況,最終酌定黃某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萬元。
03、典型意義
本案系江蘇省首例涉及智能語音喚醒詞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對人工智能技術背景下的法律規則適用、新興權利保護及創新生態維護具有重要示范價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基礎性法律,其保護的法益具有開放性和多樣性特征,需要在個案審理中進行分析、闡釋。本案所涉智能語音喚醒詞雖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的保護對象,但是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人機語音交互的體驗日漸普及,智能語音喚醒詞與相應的人工智能技術和產品之間已經產生穩定聯系,法院突破傳統保護框架,將具有一定影響的人機交互語音指令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保護的權益范圍之內。此舉以靈活的法律解釋填補技術迭代中的規則空白,彰顯了司法對新技術、新業態的敏銳回應和主動適應,助力構建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法律規則體系。
本案通過制裁新類型混淆行為,有效打擊市場“傍名牌”亂象,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行業公信力,傳遞出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的司法信號,引導市場主體在技術迭代中恪守誠信原則,推動以技術突破為核心的良性競爭,促進人工智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培育新質生產力、構建創新型數字經濟生態注入法治動能。
4.上海連成(集團)有限公司與靖江某泵業公司侵害商標權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糾紛案——審慎適用毛利率,合理判賠護發展
01、基本案情
上海連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成公司)主營泵類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安裝,系第1041380號“”、第3396506號“連成”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經持續經營,連成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多家分支機構,商標、產品技術獲得多項榮譽。連成公司在經營中發現靖江某泵業公司將“連成”登記為字號,并在產品宣傳冊封底上使用“連成精品”字樣、在交易合同中標注其產品商標為“連成”,連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根據調取的納稅申報數據,靖江某泵業公司自成立以來銷售額總計109036665.6元,參考泵行業上市公司泵產品的毛利率均為30%以上,侵權獲利超過600萬元,故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600萬元。
02、法院認為
連成公司的字號在泵行業領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靖江某泵業公司將“連成”作為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靖江某泵業公司在交易合同中標注產品商標為“連成”,在產品宣傳冊封底突出使用“連成精品”字樣,超出企業名稱正常使用范圍,屬于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具有識別產品來源的標識,均系商標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連成公司提供的利潤率系上市公司的泵產品毛利潤率,而靖江某泵業公司系小微企業,且企業的實際營業利潤與毛利潤差別較大,不宜直接參照毛利潤率計算侵權獲利。法院綜合考慮靖江某泵業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表現形式、侵權所造成的影響、主觀過錯以及案涉泵行業的相關背景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同時注意到:靖江某泵業公司在原告起訴后立即主動變更企業名稱;其主營產品與連成公司存在差異;其年凈利潤率為1.28%-4.39%不等;被訴商標侵權行為是對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的延伸,情節較輕;相比企業名稱,相關公眾在泵產品的實際交易中會更關注交易方的資質、能力;連成公司雖未提供合理開支憑證,但確實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并參與訴訟;近年來小微企業經營困難,行業利潤微薄。綜合上述因素,判令靖江某泵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5萬元。
03、典型意義
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一直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審理的難點問題,也往往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合理確定賠償金額既有利于彌補權利人損失,有效遏制侵權行為,也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促進創新。在適用法定賠償時,不僅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主觀過錯等一般性因素,也要根據知識產權的類型和性質考慮特殊性因素及個案特有因素。本案中,考慮到被告系小微企業,與上市公司確實無法“同日而語”,在計算被告侵權獲利時法院未直接參照適用上市公司平均利潤率,而是結合侵權主體規模、實際經營狀況、侵權行為關聯性等多元因素,合理酌定賠償數額,彰顯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中精細化考量的司法實踐價值。
本案的裁判既有效填平了權利人損失,對惡意攀附同業競爭者知名企業字號的侵權行為予以懲戒,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同時注重堅持統籌協調的裁判理念,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切實落實好保民生、促發展、護穩定等要求,妥當確定中小微經營者侵權責任,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被告亦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相關義務。
5.禧樂(深圳)珠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直播詆毀百萬主播,判賠道歉一個不少
01、基本案情
禧樂(深圳)珠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禧樂公司)系抖音平臺珠寶領域知名經營者,通過抖音賬號(昵稱“員格格來了”,粉絲158.9萬)在抖音平臺進行珠寶銷售。2022年5月13日起,王某通過抖音賬號“PNWHXXX”“CH1234XXX”連續發布多條抖音短視頻并通過直播以及在評論區與用戶互動等方式,宣傳其出售的商品與禧樂公司商品相同但價格卻便宜一半,禧樂公司出售的珠寶貨不對版、欺騙粉絲消費者等,相關視頻播放量、點贊、評論人次較多,禧樂公司認為王某據此獲得巨大廣告效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禧樂公司認為王某所控制使用、實際所有的抖音號“PNWHXXX”“lujieXXXXX”均系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實名注冊和認證,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應當知道王某的上述侵權行為,應對王某使用抖音號“PNWHXXX”“lujieXXXXX”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02、法院認為
首先,從王某發表言論的方式和內容來看,王某在“PNWHXXX”等案涉被訴抖音賬號上通過發布視頻、發起直播等方式發表多則指向或涉及禧樂公司“員格格”主播及其產品的言論,如“某格格珠寶掛羊頭賣狗肉,欺騙消費者”“某格格珠寶借著菩sa之名,做著齷齪的事”等,其言論均屬于否定性評價,極易導致消費者對禧樂公司珠寶產品形成品質不好甚至品質惡劣的結論。其次,從王某發表言論的對象和范圍來看,王某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公眾持續發布多條對禧樂公司“員格格”主播及其產品帶有否定性評價的結論性言論,其目的已經超出了為特定的被侵權消費者或特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維權發聲的范圍。最后,從王某發表言論的實際后果來看,截止禧樂公司取證之時,被訴侵權視頻播放量巨大,易使消費者對禧樂公司品牌及產品產生認知偏差,給禧樂公司商譽帶來不良影響。綜上,王某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同時雖然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為王某提供抖音賬號,但案涉被訴抖音賬號均由王某實際運營,禧樂公司亦無證據證明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提供幫助侵權行為等情形,故判令王某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40萬元的法律責任。
03、典型意義
本案系平臺主播帶貨過程中詆毀同業競爭者商譽的典型案例?;ヂ摼W流量經濟中,主播的巨大影響力和個人魅力對直播帶貨的影響不言而喻,其所言所行直接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也塑造著直播帶貨這一新型商業模式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在互聯網上發布商業言論應有邊界,需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行業規則和商業道德。對于判斷主播是正當維權發聲還是商業詆毀,本案的裁判提供了較為清晰的規則指引,即應當根據其發表言論的內容、方式、對象、范圍及實際后果等多項因素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進而明確通過發布明顯的貶義詞語或煽動性色彩的結論性詞語來否定競爭對手的主播及產品,超出正當商業評論范疇的,構成商業詆毀,應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的判決不僅是對平臺主播帶貨市場中不良現象的一記重錘,更是人民法院在互聯網時代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競爭秩序的一份堅定決心。本案判決后,禧樂公司專程向法院寄出感謝信,稱“本案的審理不僅解決了本案的糾紛爭議,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增強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效果和信心,體現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司法擔當”。
6.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視頻搬運勿觸版權紅線,算法推薦須守法律之界
01、基本案情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系知名新媒體平臺“愛奇藝”的經營者,經授權享有電視劇《唐朝詭事錄》《戰長沙》《反恐特戰隊之獵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用戶觀劇時需購買VIP會員方可收看全劇。后愛奇藝公司發現某科技公司開發運營的“某手”APP中存在大量關于電視劇《唐朝詭事錄》《戰長沙》《反恐特戰隊之獵影》的視頻剪輯片斷,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刪除所有侵權作品內容,但“某手”APP平臺中仍存在大量侵權視頻。愛奇藝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作為專業的短視頻平臺運營方,明知、應知案涉侵權內容的存在,仍為用戶提供案涉侵權視頻的在線播放及下載服務,某互聯網公司和某通信公司為案涉被訴侵權視頻提供基礎網絡接入、自動傳輸、自動存儲等服務,三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02、法院認為
電視劇《唐朝詭事錄》《戰長沙》《反恐特戰隊之獵影》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獲得一定榮譽,且屬于在愛奇藝平臺上需要購買VIP會員后才可收看全劇的影視作品,故可以認定案涉三部影視作品在本案糾紛發生時屬于熱播影視作品。某科技公司作為“某手”APP的經營者,對其平臺上涉及案涉三部影視作品視頻進行了編輯、整理,并向用戶提供了案涉三部影視作品的目錄、索引、簡介等,上述行為屬于推薦行為,可以認定某科技公司對于網絡用戶的行為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處于應知狀態。愛奇藝公司在證據保全公證前已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刪除案涉侵權作品,并提供初步權屬證據與案涉侵權作品明細,其仍未予以刪除,可認定某科技公司構成“明知”。因此,某科技公司存在主觀過錯,對案涉被訴侵權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起到幫助作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分別就《唐朝詭事錄》《戰長沙》《反恐特戰隊之獵影》三部作品賠償80萬元、80萬元和70萬元。因某互聯網公司和某通信公司僅提供基礎網絡數據服務,對被訴侵權行為無主觀過錯,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03、典型意義
本案是泰州地區首例短視頻平臺“算法推薦”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例。伴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長短視頻平臺之間就影視作品的剪輯、切條、搬運、傳播等是否構成侵權引發爭議,尤其是算法推薦技術在短視頻行業的廣泛應用使得上述爭議愈發熱烈。但是“尊重知識產權”并非用戶協議中的一句口號,享受流量經濟的同時必須為內容付費,短視頻平臺經營者在享受算法推薦技術帶來的競爭優勢時,必須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規制和預防侵權。
本案的裁判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正向引導功能,為短視頻領域算法推薦技術的應用劃定了清晰的邊界,推動長短視頻良性競爭,讓網絡經營主體在更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中守正創新,迸發活力。
7.河南某服飾公司與江蘇某鞋業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申請日前朋友圈公開,現有設計抗辯化爭端
01、基本案情
河南某服飾公司系名稱為“鞋底”、專利號為ZL202030232XXX.1的外觀設計專利人。河南某服飾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購入江蘇某鞋業公司銷售的迷彩鞋,其認為上述迷彩鞋鞋底與案涉專利產品完全相同,江蘇某鞋業公司生產、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侵犯其專利權,故訴至法院。江蘇某鞋業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主張在案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其微信好友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已經公開了被訴侵權產品所有的設計特征。
02、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與案涉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落入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江蘇某鞋業公司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法院認為判斷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是否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需要結合微信用戶的身份性質、微信號的主要用途、發布的朋友圈內容、微信朋友圈的公開范圍、信息發布頻率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從性質作用來看,案涉微信朋友圈有不少推銷鞋類產品的銷售內容,具有宣傳推廣作用和商業經營性質,有別于微信好友之間分享和交流生活信息的私人屬性;從隱私權限來看,案涉微信朋友圈并未設置瀏覽權限,法院審理期間該朋友圈內容仍屬于添加好友后公開可見狀態;從公開范圍來看,案涉微信號截止庭審查看時共計有微信好友1586個,且發布包含銷售相關產品信息內容朋友圈的頻率較高,由于微信好友對朋友圈內容并不負有保密義務,可以自由轉發,使得朋友圈內容在更大范圍內公開傳播成為可能,從而實現朋友圈發布內容對不特定公眾的公開。故上述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江蘇某鞋業公司現有設計抗辯成立,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河南某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后河南某服飾公司提起上訴后又申請撤訴,二審法院準予撤訴。
03、典型意義
現有設計抗辯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重要抗辯事由之一,被訴侵權人如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設計屬于現有設計,則不構成侵犯專利權,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明確了微信朋友圈內容作為現有設計抗辯證據的審查標準。微信朋友圈作為信息交流和分享的社交網絡平臺,已具備互聯網營銷推廣的功能。相關用戶通過朋友圈發布產品信息,能夠在好友間傳播并被擴散至更大的范圍,達到向不特定公眾推廣銷售相關商品或服務的目的,在朋友圈未設置瀏覽權限的情況下,相關信息處于公眾隨時能夠獲取的狀態,該發布行為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法院借此提醒,企業在創新研發過程中應加強專利檢索與風險防范,避免因對現有設計認知不足而陷入侵權糾紛;同時,專利權人維權時需全面調查侵權證據,尤其需關注網絡平臺信息的公開狀態,確保權利主張的精準性與有效性。
8.江蘇某生物公司與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規范醫藥研發技術合作,護航新興產業行穩致遠
01、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江蘇某生物公司作為甲方與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技術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項新冠肺炎疫苗臨床試驗的技術服務。同日,雙方與臨床試驗單位(研究方)共同確定了臨床研究方案,確認受試者目標人群為已完成2劑或3劑新冠滅活疫苗接種后6-18個月的18歲及以上中國健康人群。其中附錄2臨床試驗方案修訂總結部分載明:根據江蘇某生物公司意見修改排除標準1“篩選期SARS-CoV-2 RT-PCR檢測(核酸檢測)陽性者”為“篩選期SARS-CoV-2抗原檢測陽性者”。
研究方在隨后的方案討論中均提出通過問詢方式難以確保受試者符合“6個月內未感染”篩選標準以及受試者依從性無法保證等問題,江蘇某生物公司負責人答復“如果有近期感染史,安全性問題不大”“可以通過提醒或在發病率較低地區篩選”。后全部受試者通過篩選、入組并接種。
2023年2月,經江蘇某生物公司委托檢測,隨機抽取受試者中,約90%的受試者為“陽過或陽康或正陽”。3月,江蘇某生物公司就案涉項目出具兩份《研究現場監查報告》,結論中均不存在嚴重問題及重要問題,普通問題包括部分受試者抗原檢測結果照片重復、不同受試者使用同一個抗原檢測結果照片等,同時載明:普通問題缺陷尚未對流程、臨床數據或系統造成后續的影響。4月,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針對該臨床研究第一次期中分析出具《人群劃分決議》,并發送給江蘇某生物公司及研究方,江蘇某生物公司簽字確認后,江蘇某生物公司認為其已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合計支付3186萬元服務費,但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提供的抗原檢測結果照片存在重復使用、受試者近期有陽性感染史等情況,說明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未按合同及方案要求提供合格的受試者,也未能按照方案的要求開展受試者接種試驗性疫苗后的抗原檢測工作,導致該項目試驗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性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解除,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抗辯稱其并無任何違約行為,提前終止試驗的原因是“鑒于該項目實際運營情況”,同時提起反訴,要求江蘇某生物公司向其支付合同項下剩余款項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02、法院認為
案涉《技術服務(委托)合同》兼具技術服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特征。合同第十二條明確約定,江蘇某生物公司可基于非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原因終止合同,僅需支付已發生費用及補償不可撤銷成本,即表明江蘇某生物公司享有該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江蘇某生物公司2023年4月發出的《項目終止說明》明確表達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且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已實際停止履行,故法院確認案涉合同自該日解除。
關于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是否存在根本違約的問題。盡管其未嚴格履行質量控制職責,導致抗原檢測結果照片存在重復使用的履行瑕疵,但證據表明江蘇某生物公司在試驗方案制定中,明知受試者可能存在無癥狀感染風險,仍主動降低排除標準并放任可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后續《研究現場監查報告》中表明普通問題缺陷尚未對流程、臨床數據或系統造成后續的影響,并確認了《人群劃分決議》,故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的履約瑕疵未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根本違約。
關于服務費支付及責任分擔問題。根據合同約定,江蘇某生物公司應按付款階段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支付服務費,并補償已發生且不可撤銷的其他費用,但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作為專業領域服務提供者,本應履行更加專業、審慎、勤勉、嚴格的注意義務,但實際履約中未盡風險提示義務,亦存在履約瑕疵,違反受托人勤勉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實際履行期限、權利義務的對等以及疫情政策放開導致的疫苗商業價值驟降等客觀因素,酌情將服務費調減為6200萬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江蘇某生物公司仍需支付剩余約3014萬元。關于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反訴要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主張,因未履行催告程序且已通過服務費調減平衡,故不予支持其反訴請求。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技術服務(委托)合同》于2023年4月25日解除,江蘇某生物公司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支付剩余服務費3014萬元。
03、典型意義
本案系后疫情時代因新冠疫苗臨床試驗引發的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法院聚焦單方解除權行使、根本違約認定及疫情政策影響下的責任劃分等疑難法律問題,通過厘清兼具技術服務與委托性質的混合合同解除規則,明確受托人作為專業從事疫苗臨床開發與試驗的服務機構,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與其專業能力、合同對價相匹配的較高注意義務,同時將疫情政策變化導致的疫苗商業價值驟降納入公平裁量范疇,既平衡了合同自由與誠信履約的價值沖突,又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醫藥研發合作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司法范本。
本案判決通過精準識別技術服務合同履行中的技術倫理與商業風險,強化了專業服務機構在重大公共衛生項目中的審慎責任,對規范醫藥研發行業技術合作、引導市場主體合理預見并分配風險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9.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侵權獲利總額定損,維護市場公平秩序
01、基本案情
被害單位江蘇雙達泵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達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為保護商業秘密先后制定一系列保密制度,并與員工簽訂帶有保密義務條款的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等。2017年8月,雙達公司與浙江某化工公司簽訂《供貨合同》,銷售多個型號煤焦制氣裝置的泵79臺套,總價值1525萬元。經司法鑒定,相關技術圖紙及經營信息在案發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被告人朱某某曾于1996年至2019年12月期間在雙達公司工作,對泵閥備件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泵閥備件圖紙等信息,其亦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2019年12月,朱某某從雙達公司離職,于2020年7月成立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江蘇某泵業公司為浙江某化工公司提供雙達公司生產的泵相關備件,仍通過違反保密義務及伙同雙達公司在職金工車間主任錢某(另案處理)等方式,非法獲取雙達公司相關技術圖紙及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以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名義生產并向江蘇某泵業公司銷售涉及本案技術秘密的配件等共計114項,累計銷售金額801945元。后江蘇某泵業公司將上述配件以1646986元銷售給浙江某化工公司,從中獲利845041元,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從中獲利80000 余元。
02、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某與他人結伙,違背保密承諾,披露并允許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使用商業秘密且情節嚴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F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達公司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及案涉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故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獲利來確定其損失。本案中,因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將侵權產品銷售給江蘇某泵業公司,江蘇某泵業公司又銷售給浙江某化工公司,故損失數額應由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的獲利 80000余元和江蘇某泵業公司的獲利845041元組成,至少為 925041 余元。
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朱某某預交財產刑保證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朱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參考相關社區矯正管理單位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亦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03、典型意義
如何確定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或者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往往是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確定定罪量刑的重要環節。本案系離職員工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典型案件,相關損失數額一般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本案在無法直接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時,法院根據案件中侵權產品經中間商銷售至客戶的實際情況,將侵權鏈條中直接侵權方的銷售獲利與下游銷售方轉售獲利合并計算,以侵權產品銷售各個環節中的利潤總和確定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有效破解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損失數額認定的實務難題,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裁判思路。針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隱蔽性、鏈條化的特點,這種“穿透式”定損方式既避免侵權人通過多層交易轉移利潤以逃避責任,又彰顯了司法對權利人技術成果的實質性保護,為激勵保護創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本案判決對強化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義,提醒廣大市場主體應嚴守法律底線,尊重知識產權,同時也為企業在技術保密、員工管理等方面敲響警鐘,有助于構建健康有序的創新生態。
10.朱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探索刑民一體審理,提升綜合保護效能
01、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朱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中文在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文在線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自動采集器復制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網絡小說《天行》《修羅武神》《超級兵王》等到自己創立的小說網站“看全本”上,供讀者免費閱讀,并通過在該網站刊登廣告的形式收費牟利。經鑒定,以中文在線公司作品樣本為參照對象,被告人朱某某經營的網站中有1423部作品與之對應且有效,其中相似度在90%以上的作品為1219部;相似度在80%以上的作品為1283部;相似度在70%以上的作品有1311部。被告人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人民幣30萬元。
審理期間,被害單位中文在線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朱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朱某某同意賠償中文在線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以其退出的款項支付)。
02、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情節嚴重,既影響了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也打擊了著作權人創作積極性,對文化市場產生負面影響,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依法處罰。鑒于其具備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對其予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相關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決定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同時,就民事賠償部分以調解書形式確認朱某某需賠償中文在線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萬元。
03、典型意義
本案系江蘇省掃黃打非辦督辦案件,亦是對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積極探索,體現了司法對創新成果的嚴格保護和對市場秩序的積極維護,對降低企業維權成本,提振創新主體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常常面臨舉證難、成本高、周期長、賠償低等問題。本案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三審合一”機制在事實查明中的優勢,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調解,一體解決刑事追責與民事賠償問題,避免了權利人因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而產生的額外成本和時間消耗,有效降低了企業維權負擔,實現司法效率與權利人權益保護的平衡,為文化創意產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司法保障。同時,法院在量刑中也充分考慮被告人民事賠償的履行情況,將調解協議作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既彰顯了刑罰的懲戒功能,又通過經濟利益調整引導侵權人主動修復受損社會關系。本案中,法院通過高額罰金和民事賠償的雙重制裁,顯著提高了侵權成本,對潛在盜版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強調對原創作品的保護,有助于提升投資者對文化產業的信心,吸引更多資本和人才投入創新領域,為構建健康、可持續的文化市場生態注入法治動能。
(原標題:2024年度泰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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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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