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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strong>
包含自定義產品型號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判斷
——(2023)最高法知行終269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件,明確對于包含自定義產品型號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既未公開該產品的獲得渠道,又未公開其結構、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質不能確定,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后,無法合理確定其含義的,應認定該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并由專利權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歐某公司就專利權人為中某公司、專利號為201610293XXXX、名稱為“一種樹脂基復合材料飛機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以下簡稱本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清楚且不具備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將兩個步驟的操作原料分別限定為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系中某公司在售產品,本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是清楚的。歐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SAM是由苯乙烯(S)、丙烯晴(AN)和馬來酸酐(MA)三種單體共聚而成的三元共聚物,SAM910和SAM900是產品的牌號,而樹脂產品的牌號是公開的,一個牌號對應一種型號的產品。并且,歐某公司亦認可“SAM910樹脂材料”和“SAM900樹脂材料”為中某公司公開銷售的產品。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被訴決定結合本案證據情況認定SAM910和SAM900作為樹脂材料是清楚的,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所謂權利要求應當清楚,是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清楚的。本案中,本專利權利要求中的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系中某公司自定義的產品型號,并非本領域已有固定含義的通用術語。本專利說明書既未公開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的獲得渠道,又未公開其結構、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質不能確定。在此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后,無法合理確定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的含義,導致本專利權保護范圍不清楚。雖然專利權人中某公司二審中提交了其曾向歐某公司出售過SAM900樹脂材料的相關證據,但專利權人自定義的SAM910和SAM900型號樹脂材料是否屬于在售產品等信息在專利說明書中并未記載,且無效宣告請求人此前是否購買過該自定義型號產品并不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遍認知,與專利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斷缺乏關聯性。
該案二審判決對于促進提高專利撰寫質量、依法公正合理保護發明創造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3)最高法知行終269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無效宣告請求人):西安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娟,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穎,該局審查員。
一審第三人(專利權人):沈陽中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楓,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西安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某航空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及一審第三人沈陽中某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中某公司、名稱為“一種樹脂基復合材料飛機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針對歐某航空公司就本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5076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歐某航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765號行政判決,駁回歐某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歐某航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4年6月13日詢問了當事人,上訴人歐某航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娟、譚穎,一審第三人中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本專利系名稱為“一種樹脂基復合材料飛機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歐某航空公司,專利號為201610293085.6,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5月5日。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為:
“1.一種樹脂基復合材料飛機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其具體實現步驟如下:
a、以基體形狀為體芯制造泡沫基體模型,以質量比為100:400的比例將環氧基樹脂材料與氫氧化鋁粉混合成泥狀混合物,然后將所述泥狀混合物沿所述泡沫基體模型腔內壁貼敷,厚度達到50mm時,貼上一層玻璃纖維布,重復上述步驟直到基體模型腔填滿為止,常溫下固化24小時后樹脂基體固化成形;
b、以表面形狀為型芯制造泡沫表面模型;
c、將所述泡沫表面模型套在固化后的樹脂基體上,在所述泡沫表面模型上方打好澆道及多個出氣孔,自所述澆道向泡沫表面模型內灌入樹脂材料,使泡沫表面模型腔填滿為止;
d、常溫下固化24小時,制成表面;
e、利用數控機床加工制成飛機零件拉形模具。
所述步驟a的環氧基樹脂材料為SAM910樹脂材料。
所述步驟c的樹脂材料為SAM900樹脂材料。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樹脂基復合材料飛機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e制成的飛機零件拉形模具包括基體,位于基體上方的表面及位于基體一側的吊環?!?/p>
2020年12月1日,歐某航空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主要理由包括: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歐某航空公司提交了8份證據。
針對歐某航空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中某公司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7份附件,附件1-附件2:中某公司聲稱的為SAM9OO和SAM910于2015的供貨、2016年簽訂的銷售合同和開具的發票,復印件;附件3-附件6:中某公司聲稱的為關于SAM90O于2015年的供貨、2016年簽訂的銷售合同和開具的發票,復印件;附件7:中某公司聲稱的“SAM91O樹脂材料”和“SAM90O樹脂材料”的研制成功作為大事件記錄的網址首頁截圖,復印件。
2021年6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將兩個步驟的操作原料分別限定為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系中某公司在售產品,本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是清楚的,對歐某航空公司有關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主張不予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歐某航空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事實和理由為:權利要求中記載商標、型號等來描述某一部件,最多只能表明該部件的來源,并未披露該部件的結構或組分等信息,且存在變更具體配比、組分后仍使用同一型號的可能,故本專利權利要求不清楚。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歐某航空公司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歐某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某公司述稱: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意見,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結論正確,請求法院駁回歐某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SAM是由苯乙烯(S)、丙烯晴(AN)和馬來酸酐(MA)三種單體共聚而成的三元共聚物,SAM910和SAM900是產品的牌號,而樹脂產品的牌號是公開的,一個牌號對應一種型號的產品。并且,歐某航空公司亦認可“SAM910樹脂材料”和“SAM900樹脂材料”為中某公司公開銷售的產品。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結合本案證據情況認定SAM910和SAM900作為樹脂材料是清楚的,進而對歐某航空公司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依法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西安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西安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p>
歐某航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在權利要求中使用型號來描述部件,最多只能表明該部件的來源,而并未披露該部件的結構或組分等信息,因而在專利法意義上是不清楚的。(二)雖然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在市場上公開銷售,但中某公司可以在不改變型號的情況下,在不同批次材料中對組分進行變更。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中某公司述稱: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本院二審期間,中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名稱為“一種環氧樹脂膠泥模具的制備工藝”,申請日為2020年2月24日,專利號為202010111698.X的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擬證明SAM910樹脂材料的技術方案已公開。2.名稱為“可循環利用的樹脂模具材料制備方法”,申請日為2010年12月6日,專利號為201010573995.2的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擬證明SAM900樹脂材料的技術方案已公開。3.中某公司向歐某航空公司出具的授權書、與歐某航空公司簽訂《代理協議(試運行)》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擬證明中某公司曾向歐某航空公司出售過SAM900樹脂材料。
歐某航空公司質證意見為: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兩份專利申請文件系SAM900和SAM910樹脂材料的技術方案,且證據1的專利申請日晚于本專利申請日,其顯然無法用于證明本專利申請日之前SAM910樹脂材料是否向社會公眾予以公開;中某公司與歐某航空公司確實合作過,但歐某航空公司并不知道SAM900和SAM910樹脂材料的技術方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質證意見為: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
本院認證意見為: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對于其能否實現中某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將在下文論理部分予以評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本專利申請日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本專利權利要求是否清楚。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可知,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所謂權利要求應當清楚,是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清楚的。據此,權利要求一般不能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使用自定義詞時應當給出明確的定義或者說明。通常情況下,自定義產品型號并非本領域已有固定含義的通用術語,使用自定義產品型號限定權利要求時,如果說明書及附圖既未公開該自定義型號產品的獲得渠道,又未說明其結構、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足以確定該自定義型號產品的技術信息,其所指物質不能確定,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明確該自定義型號產品的含義的,導致無法確定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認定該權利要求不清楚。本案中,本專利權利要求中的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系中某公司自定義的產品型號,并非本領域已有固定含義的通用術語。本專利說明書既未公開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的獲得渠道,又未公開其結構、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質不能確定。在此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后,無法合理確定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的含義,導致本專利權保護范圍不清楚。
中某公司以其在無效審查程序和本案二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為由,主張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是其在售的產品,進而主張本專利權利要求是清楚的。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所謂專利權利要求清楚,應當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出發,通過審查權利要求與說明書之間關系作出評判。至于專利權人自定義的SAM910和SAM900型號樹脂材料是否屬于在售產品、無效宣告請求人此前是否購買過該自定義型號產品,因上述事實在專利說明書中并未記載,亦未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遍認知,與專利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斷缺乏關聯性。其次,需要指出的是,中某公司提交的兩份專利文件不但未能體現與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的關聯性,而且其中證據1的申請日期晚于本專利申請日,客觀上難以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本專利申請日前能夠確定上述樹脂材料。同時,由于《代理協議(試運行)》簽訂的時間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均晚于本專利申請日之后,即使中某公司曾向歐某航空公司出售過SAM900樹脂材料,也難以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即能夠確定SAM900樹脂材料。一審判決和被訴決定根據SAM910和SAM900樹脂材料是中某公司的在售產品而直接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是清楚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歐某航空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誤,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1276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076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西安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針對專利號為201610293085.6、名稱為“一種樹脂基復合材料飛機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卓斌
審判員 顏峰
審判員 賈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秀麗
書記員 郜帆
(原標題:包含自定義產品型號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判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包含自定義產品型號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判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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