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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春博:違法經營假種子的罪名與刑罰

    專題
    小知2024-08-27
    于春博:違法經營假種子的罪名與刑罰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淺析違法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與相應的刑罰?!?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


    于春博:違法經營假種子的罪名與刑罰


    2024年5月8日,南方周末刊發報道《猖獗的假種子:套包、盜取、打假》,披露在東北玉米主產區,假玉米種子仍然猖獗——不少缺少審定字號、“套包”的假種子公然銷售。報道刊發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農業農村部責成吉林省迅速組織查處,并派出工作組赴吉林省長春市等地調查核實。截止2024年7月4日,吉林省公安廳已經對違法經營假種子刑事立案15起。吉林省農業農村廳已對相關11家生產企業注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荒年的饑餓看似早已經遠去了,很少有人記得,大規模的饑荒離去不過60余年而已。春華秋實,糧食作物的生長需要經歷一個完整的生長季。農民購買并種植假種子后,并不會馬上發現種子的問題,只有收獲后才可能發現假種子的危害,此時危害后果已經形成。作為一個人口大國,我國的糧食安全至關重要,對于假種子的打擊必須持續且保持震懾力。

    種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糧食安全,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我國的《刑法》規定了一系列涉及上述行為的罪名。本文淺析上述違法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與相應的刑罰。


    PART 01
    法條競合概述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針對違法經營假種子等行為,上述條款對應的罪名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除此之外,《刑法》條文中并沒有直接提及假種子的條款。然而司法實踐中,在涉及違法經營假種子行為的犯罪案件中,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只占一小部分。違法經營假種子相關的案件中,往往發生法條競合。


    通常認為,法條競合是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由于數個法規或同一法規中數個條文對該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都有相同的描述,從而發生法條競合現象,但對此現象,僅適用其中某一條文來定罪量刑,而排斥了其他條文[1]。具體到本文中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只實施了違法經營假種子的一個行為,但是這種行為與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經營罪等多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都相符合。但犯罪嫌疑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存在相互重復,所以此種情況下,在上述罪名中選擇一條來定罪量刑,而排斥其他罪名的適用。


    發生法條競合的法條之間,通常包括兩種關系:包容關系和交叉關系。涉及假冒種子行為的情況下,往往涉及兩個法條部分內容交叉。此時,需要法院裁量該交叉部分行為的最為顯著的特征,根據最顯著的特征來確定該行為觸犯的具體的罪名。


    PART 02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和刑罰


    違法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例如,在周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被告人周某某通過直接銷售或他人代銷的方式,將“HR361”葵花種子、“金果1號”無殼南瓜種子銷售給多地45 名被害人,種植面積高達5186畝。以上被害人在食葵和南瓜燈生長期發現諸多問題。后經福??h農業局認定,被告人周德強銷售的“HR361”葵花種子、“金果1號”無殼南瓜種子為假種子。經司法鑒定,被害人楊某等45戶農戶所種植的葵花和無殼南瓜損失共計4268636.86元。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420000元;繼續退賠45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法院對隨案移送的涉案種子予以沒收[2]。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或者“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七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上述案件通過司法鑒定確定了“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另外一些案件的情況有所不同。


    針對另外一些案件中違法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其立案往往出現在假種子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此時,假種子流入市場的時間不長,種子的購買者往往還未來得及種植,或者種植的作物還未收成,或者收成后無法全面統計使生產遭受的損失。在案件審理中,往往無法認定其行為給生產造成的損失。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2022〕66號),明確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行為,因無法認定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等原因,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種情況下,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以上通知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在上述罪名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例如,王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虛假商標授權書等手續,委托其他人聯系制作假冒“紅纓子”牌塑料包裝袋4萬余個。2019 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王某某租賃房屋,雇傭工人使用陳年高粱和從他人處購買的高粱制作假冒種子。使用“紅纓子”牌塑料包裝袋分裝成“紅纓子”牌高粱種子。然后分別銷售給多人,共計查獲8800斤。經汝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紅纓子”牌紅珍珠高粱種子的市場價格為每斤20元,總價格為176000 元。該案2019年5月案發,假冒的高粱種子尚未開始種植,無法認定其“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但是,法院經審理認為“紅纓子”商標依法經我國商標局核準注冊,且在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被告人王某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公安機關查扣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后銷毀。該案件是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之二[3]。


    PART 03

    “種子套包”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和刑罰


    “種子套包”又稱為“種子套牌”,是指將原本沒有銷售資格的種子,套上假冒的包裝,進行銷售的行為。具體一般有以下情況,例如以次充好,用不受市場歡迎的品種套上假的包裝,冒充已審定的、具有合法市場準入資質的名牌品種?;蛘呃梅欠ǐ@得的親本,繁育名牌品種的種子,套上假的包裝進行銷售。也可以延及更換、改變正牌種子外部包裝,私自對外銷售的行為。


    “種子套包”行為本身通常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是民事侵權行為,并不受《刑法》的規制。但是,“種子套包”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2022〕66號)規定,將“種子套包”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強打擊對“種子套包”行為相關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


    例如,在李某某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德州樂陵市鄭店鎮鄭店街經營“誠信種子農藥超市”。2019年1月,李某某將500袋陳舊包裝的“登海9號”玉米種子套包分裝至其從微信上購買的標注品牌為“豐某2牌大成168”“世紀好豐收牌蠡玉19”等玉米種子包裝袋中,并將該批套包的玉米種子提供給李某1銷售。其后,李某某購買散裝沒有品牌的“登海605”“農大372”玉米種子后分裝到標注品牌為“登海牌登海605”“九鼎九盛牌農大372”玉米種子包裝袋中,并將該批種子銷售給李某1等人。李某某的行為就是典型的“種子套包”行為,因為其套包的品種均為在玉米種子上使用的注冊商標,李某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綜合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案發后主動退繳贓款;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李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4]。


    PART 04

    總結和展望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假冒種子的相關犯罪和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比較猖獗。但是,國家不斷加強對相關犯罪的打擊力度。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的《種業振興行動方案》中,明確部署了實施種業市場凈化行動,提出要“重拳出擊、整治到底、震懾到位,依法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為,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梢灶A見,如果犯罪分子繼續持有僥幸心理,實施假冒種子相關的犯罪行為,必將被依法處以刑罰。


    參考文獻:
    [1] 左其洋,法條競合與罪名的確定,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8/id/75121.shtml。
    [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43 刑終114 號號刑事裁定書。
    [3]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3 刑初50 號刑事判決書。
    [4] 臨邑縣人民法院,(2019)魯1424 刑初254 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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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違法經營假種子的罪名與刑罰)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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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春博:違法經營假種子的罪名與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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