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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br/>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
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超精密研磨拋光材料及設備的研發、經營,其對客戶及潛在客戶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被告金某曾在原告公司擔任海外銷售經理等職務,并與原告簽有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等,約定了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
后金某從原告公司離職,擔任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范圍與原告相同。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張,原告的客戶信息是公司商業機密,金某在職期間有條件接觸到上述信息,入職某新材料公司后,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向原告多個海外客戶銷售或推介相同的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石景山法院認為,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通過連續多年付費參加海外各國展會拓展維護客戶,獲取客戶聯系方式、購買意向、交易習慣等信息,以上信息無法從公開的信息資料獲取,且能為原告帶來市場競爭優勢。金某作為原告前員工,有權進入原告公司系統獲取客戶名單,在明顯知曉原告對于客戶信息保密要求情況下,仍在離職前成立與原告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的某新材料公司,并于離職前后與原告多名客戶聯系,尋求并與上述客戶達成合作。被告金某違反了保密義務,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故判決被告金某、某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客戶名單的行為,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余萬元。
(原標題:離職員工帶走前東家客戶資料入職新公司,被法院認定侵犯商業秘密)
來源:新京報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離職員工帶走前東家客戶資料入職新公司,被法院認定侵犯商業秘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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