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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從申請對象及額度來看,知識產權風險補償機制補償對象要求是中小微企業,單筆不良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單一企業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則針對合作銀行機構發放的符合條件的10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進行風險補償,兩者均要求納入補償機制的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br/>
日前,廣州市出臺了《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將有效推動廣州市知識產權金融創新,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得到進一步拓寬,知識產權融資便利度進一步增加。
據了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是用于補償合作銀行對中小微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中發生的部分風險損失。自風險補償基金設立以來,廣州市已建立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設計并實施“55”(財政、銀行各分擔50%風險)、“5311”(財政、保險、評估、銀行按比例分擔風險)、“541”(財政、保險、銀行按比例分擔風險)等多種模式分擔專利質押融資風險。而風險補償機制則是在風險補償基金工作基礎之上進行的優化,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風險補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廣州中小微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融資支持。
本次出臺的《辦法》,主要對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的運作和管理進行了規范,明確了風險補償機制總則、補償對象和條件及標準、工作規程、監督與管理等內容?!掇k法》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將對合作銀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針對申請資金補償的數額和標準,《辦法》規定全市年度申請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50%。貸款是由知識產權和其他擔保物共同組合擔保的,計算貸款本金只包括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部分金額。其他組合擔保貸款,應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質押所占的貸款額度,未明確的不予補償。
同時,風險補償機制補償中小微企業單筆貸款中不超過1000萬元部分,同一年度內針對同一借款人可納入《辦法》的貸款額度,按融資時間先后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超過部分風險由放款的合作銀行承擔。單一合作銀行每年申請風險補償額不得超過該機構當年已納入風險補償池融資項目實際放貸額的5%。
下一步,廣州將進一步釋放金融紅利,落實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工作,切實推動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附通知全文: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我局調整優化了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并制定了《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知識產權局反映。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7月12日
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建立和規范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以下簡稱“風險補償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是指為加強知識產權金融服務,促進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每年從廣州市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超過500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引導合作銀行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支持力度,對合作銀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專利、商標、地理標志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以下所稱“知識產權”,均特指上述內容知識產權),向合作銀行進行單獨或組合質押,以獲得貸款的一種融資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牽頭組織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設,確定風險補償機制重點支持行業。
(二)負責風險補償機制運行監督管理,牽頭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三)負責按程序申請風險補償機制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和撥付補償資金。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市財政。
(四)負責開展受托管理機構遴選,并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負責審核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的合作銀行不良貸款申報補償資料,審定不良貸款補償名單,保證補償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六)指導受托管理機構開展合作銀行征集、管理和退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托承擔風險補償機制日常管理服務職責的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并經受托管理機構公開征集、擇優選定的具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的商業銀行。
第七條 風險補償機制的資金預算和使用遵循“普惠發展、適度引導、市場運作、有限保障”的原則。
第二章 補償對象、條件與標準
第八條 風險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
第九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借款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活動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業,且中小微企業劃定標準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二)借款人在人民銀行企業征信體系中三年內無列入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記錄。
第十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該筆貸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關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規定。
(二)該筆貸款已納入風險補償機制的項目管理。
(三)該筆貸款必須用于借款人技術研發改造,或項目產業化,或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或流動資金周轉等活動,不得用于委托貸款、并購貸款、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其他用途。
(四)該筆貸款未享受過廣州市其它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一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項目須已逾期90天以上,或列入中國人民銀行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第十二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數額和標準:
(一)全市年度申請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50%。貸款是由知識產權和其他擔保物共同組合擔保的,計算貸款本金只包括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部分金額。其他組合擔保貸款,應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質押所占的貸款額度,未明確的不予補償。
(三)風險補償機制補償中小微企業單筆貸款中不超過1000萬元部分;同一年度內針對同一借款人可納入本辦法的貸款額度,按融資時間先后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超過部分風險由放款的合作銀行承擔。
(四)單一合作銀行每年申請風險補償額不得超過該機構當年已納入風險補償池融資項目實際放貸額的5%。
第三章 工作規程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機制委托管理費用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組成,納入主管部門預算,具體費用在受托管理機構委托管理協議中確定。
第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和委托管理協議負責風險補償機制日常運營和管理。風險補償機制建立風險補償池,通過本辦法產生的融資項目均應入池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入庫申請。借款人向受托管理機構發起風險補償機制入庫申請和融資申請。
(二)融資流程。受托管理機構審核借款人的申報材料等,審核通過后納入風險補償機制融資企業庫。合作銀行在完成盡職調查后形成信貸方案。合作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進行質押登記并安排資金發放。
(三)項目管理。合作銀行貸款項目應納入風險補償池管理。
第十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制定并規范貸后管理制度,并會合作機構加強項目貸后管理。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機制不良貸款申請風險補償,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符合補償條件的不良貸款由合作銀行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經受托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主管部門審批。當風險補償池項目的總逾期率超過5%(含),暫停審批新的風險補償項目。待項目總逾期率降到5%以下后再行恢復風險補償業務。暫停期間,已產生但尚未完成還本付息的項目,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履行風險分擔責任。
(二)受托管理機構按規定完成補償周期中的出險項目資料審核后,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三)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后,主管部門根據審核批準情況撥付補償資金至補償的合作銀行。
(四)風險補償機制實施補償后,追償主體負責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進行質物處置和債務追償,收回的資金在扣除質物處置和追償費用后,由追償主體將所得資金按照50%的比例,原路返回主管部門賬戶,再由主管部門退回市財政。
(五)借款人破產,或對借款人訴訟、仲裁后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仲裁裁決書等法律文書執行終結,合作銀行已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序和義務的,由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受托管理機構進行初核,報主管部門同意后,對補償的最終損失部分予以核銷。
(六)申請核銷需遞交以下資料:
1.合作銀行提出核銷申請。核銷申請材料包括: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補償資金核銷申請書并附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補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補償損失情況等書面材料。
2.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委托費用納入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合作銀行加強風險補償機制項目貸后管理和監督,合作銀行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貸后監管報告和融資執行情況。受托管理機構按季度將貸款統計報告、貸后監管報告報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應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產品創新,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授信額度。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受托管理機構,共同核實借款人還貸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存在就同一筆不良貸款重復申請廣州市貸款風險補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并取消合作銀行資格。
第二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受托管理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挪用、套用風險補償機制資金的,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原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到期后的入池存量項目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稄V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知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2000萬元!《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全文發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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