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深市監通告〔2021〕74號
各有關單位、個人: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有關要求,高質量推進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優化調整有關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政策,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有關規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現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7月31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10號工商物價大廈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促進處收,郵編:518040,聯系電話:0755-22673210、0755-83070752,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uyt1@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
附件2: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附件3: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附件1: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領域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等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申請、受理、審核、專家評審、公示、決策、資金撥付、合同管理、預算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管理模式,資助和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加強深圳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或獎勵下列方面:
(一)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
(二)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三)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四)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五)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六)落實市委市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其它按照國家、省上級機關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工作項目。
第二章 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
第一節 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
第五條 實施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資助,對深圳市創新主體的授權發明專利、核準注冊商標給予資助。
本節資助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
(二)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個人。
知識產權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
無特別聲明的,本規程所指的知識產權數量均指獨立法人獨自擁有或作為第一權利人擁有的知識產權數量,其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子公司的知識產權不納入統計范圍;申請人相關信息均以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人名稱(姓名)、地址(應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日期、代理機構、代理人等信息為準。
第六條 實施專利價值提升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有效發明專利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以上的,給予專利權人每件專利2萬元獎勵,同一申請人年度獎勵不超過5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獎勵不超過20萬元;給予專利代理機構(深圳專利代理機構或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分支機構)每件專利2000元獎勵,同一申請人年度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1.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專利
2. 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專利
3. 維持年限超過10年
4. 實現100萬元以上質押融資金額的專利
5. 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深圳市專利獎的專利
6. 被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后經行政復審或司法審查維持全部有效的專利
7. 對外實施了專利許可,且許可費超過100萬元的專利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專利權人是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或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個人;
專利代理機構為深圳專利代理機構或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相關專利未獲得過我市發明專利資助或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三)專利代理機構申請的,專利授權時間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清單;
(三)專利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證明材料,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的授權公告著錄項目頁電子版或者含有著錄項目信息的專利證書掃描件及相關翻譯件,發明專利質押融資合同及融資款到賬證明,發明專利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的證書及公示證明,維持專利有效的行政決定或司法裁判,專利許可合同等證明材料。
第七條 對獲得國外發明專利的申請人按以下標準給予資助:
(一)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在歐洲專利局獲得授權的,每件專利資助1.5萬元,在美國或日本獲得授權的,每個國家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一件中國專利申請在多個國家(地區)授權的,每個國家(地區)只資助一次。同一申請人年度獲得上述資助的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20萬元。
(二)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人除按照本條第一項獲得資助外可給予額外資助:
1.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40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200件的,資助200萬元;
2.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20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100件的,資助100萬元;
3.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50件的,資助50萬元;
4.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5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10件的,資助10萬元;
5.首次通過PCT途徑在國外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一次性資助“零突破”費用5萬元。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PCT專利申請清單、國外發明專利清單;
(三)PCT國際公布文本扉頁、國外發明專利證書和相關專利審查機構發布的專利授權公告著錄項目頁,及對應的中文譯文。
第八條 實施商標注冊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1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申請人在取得馬德里國際注冊證書后憑證書一次性申請資助,同一商標在各指定國家核準注冊后不再重復資助。
(二)申請人取得歐盟知識產權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3000元。
(三)申請人在單一國家取得國外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1000元,且同一申請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得超過3件。
(四)申請人在港澳臺地區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1000元,且同一申請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得超過3件。
(五)申請人取得國內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證書的,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每件給予資助20萬元,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登記的地理標志每件給予資助50萬元。
(六)本條第一至四款針對同一申請人的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且僅對商標注冊進行資助。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商標注冊文本,非中文的商標注冊文本應提供中文翻譯件。
第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后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給予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0-2016)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一次性資助每家1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
(二)申請人已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為有效狀態,認證地址包括深圳地區地址。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第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項目配套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獲評中國專利獎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5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且應以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配套獎勵。
(二)獲評廣東省專利獎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3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且應以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配套獎勵。
(三)獲評深圳市專利獎的,每項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獎專利為多方共有的,應指定一方申請該配套獎勵。
(四)獲評“中國商標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獎項為多方共有的,應指定一方申請該配套獎勵。
(五)獲評“中國版權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獎項為多方共有的,應指定一方申請該配套獎勵。
(六)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配套獎勵。
(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認定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配套獎勵;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示范園區認定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配套獎勵。
(八)對獲評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配套獎勵;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配套獎勵。
(九)對獲得廣東省版權興業示范基地的,給予10萬一次性配套獎勵。
(十)對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獲得中華商標協會優秀商標代理機構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配套獎勵。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獲獎、榮譽、資質稱號相關文件。
第二節 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條 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每年認定不超過10家,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且成立時間3年以上,且未獲得過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資助,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資助,及版權創新發展基地項目資助。本條與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資助、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不可重復申報。
(二)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優先考慮;
(三)已建立知識產權信息運用機制,其能熟練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
(四)上年度專利授權量、版權登記數量或商標注冊核準數量持續增長;
(五)已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且通過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六)上年度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含知識產權人力成本、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維權、知識產權申請官費及代理費、知識產權專業咨詢等相關費用)占研發投入2%以上。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四)專利、版權、商標等相關材料;
(五)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知識產權工作投入財務報告》;
(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證明材料,如維權案例等;
(七)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提供有效的認證證書。
第十二條 實施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支持我市版權產業發展,開展版權創新發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已獲評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或廣東省版權興業示范基地的,不重復資助。本條與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資助項目不可同時申報。
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3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版權相關產業的營業收入不少于2000萬元;
(二)有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配備負責版權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有較為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在全市具有推廣價值;
(三)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注重版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在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領域具有示范效應,版權登記總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權登記量同比增長不低于10%;
(四)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不生產、不傳播、不使用侵權制品,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無惡意侵權盜版行為。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版權管理制度、管理人員相關材料;
(四)版權登記證書及清單;
(五)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的證明材料;
(六)申報人為企業的,須提供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版權相關產業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實施深圳市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推動我市商標品牌發展,支持商標品牌培育基地發展建設,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已獲得過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的,不重復資助。本條與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不可同時申報。
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高的商標品牌意識,建立了商標管理制度,設立了商標管理機構,配備了相應的管理人員,專職商標管理人員數量3人以上;
(三)商標注冊總量不低于100件,近三年度商標注冊量持續增長;
(四)每年投入一定經費開展商標品牌宣傳工作,且申請人擁有商標應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五)積極開展商標品牌的運營,上年度商標產品營業收入不少于2000萬元;
(六)積極開展商標維權活動,積極組織開展商標培訓活動。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商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相關材料;
(四)商標注冊證書及清單列表;
(五)開展商標維權活動、培訓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商標品牌宣傳經費及商標品牌相關產品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實施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對于已經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并符合深圳市產業政策導向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資助,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參考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聯盟秘書單位或發起企業,且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
(二)聯盟所屬產業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點規劃支持的產業;
(三)聯盟已向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且成立2年以上;
(四)聯盟近三年內未獲得過本資助;
(五)聯盟成員單位擁有有效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數量合計100件以上,且近兩年持續增長;
(六)上年度開展了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專利許可交易談判或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等知識產權促進、保護工作。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聯盟備案申請書;
(四)聯盟章程;
(五)聯盟成員單位相關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
(六)開展專利池組建、專利許可交易談判、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工作的相關材料;
(七)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上年度知識產權工作成本支出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實施中小微企業專利實施轉化資助。鼓勵中小微企業加強與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國企對接,支持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推動實施進入產品。資助標準如下:
對中小微企業獲得高校、科研院所或國企專利許可、轉讓或作價入股的,按上年度相關專利產品銷售收入金額的3%給予資助,每個申請人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中小微企業;
(二)中小微企業獲得高校、科研院所專利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的時間不超過兩年。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清單,相關合同及備案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專利轉化運營的金額證明材料,包括合同、銀行回單等。
第十六條 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資助。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組織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深入中小微企業開展專利技術對接活動,促進專利轉化運用。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資助不超過20項,每項參考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20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度申報不超過2項。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它機構;
(二)對接活動舉辦時間不超過一年;
(三)對接活動具有一定成效。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專利技術對接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活動方案、簽到表、現場照片等);
(四)專利技術對接活動專利轉化成果相關證明材料;
(五)第三方出具的專利技術對接活動成本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實施專利許可轉讓資助。鼓勵我市專利權人積極進行專利許可、轉讓,促進專利轉化運用。資助標準如下:
我市專利權人對外進行專利許可、轉讓的,按照實際許可、轉讓費用的3%進行資助。每一申請人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簽訂專利許可轉讓合同時間在上年度本項目申請截止之后;上年度未開展本項目的,合同簽訂時間不超過一年;
(三)被許可專利進入或擬進入被許可單位相關產品,或在被許可單位產生其它效益效用。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專利許可合同;
(四)實際支付專利許可費用的票據;
(五)被許可專利進入或擬進入被許可單位相關產品,或在被許可單位產生其它效益效用的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 實施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評選不超過5項,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同一單位已獲得有關知識產權資助的分析評議項目不再重復資助。同一主題分析評議項目三年內不重復資助。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它機構;
(二)分析評議項目完成時間在上年度本項目申請截止之后;上年度未開展本項目的,完成時間不超過一年;
(三)項目成果已對外進行發布并取得一定應用成效,同意后續向社會公眾分享項目相關成果。
申請分析評議的項目列入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點規劃或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年度重點方向的,予以優先考慮。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成果;
(四)項目成果對外發布證明材料及相關應用成效證明;
(五)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分析評議相關費用支出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實施專利導航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評選不超過10項,參考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100萬元。同一申請人限報一項,同一產業領域導航項目三年內不重復資助。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它機構;
(二)導航項目完成時間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導航項目成果已對外進行發布并取得一定應用成效,同意后續向社會公眾分享項目相關成果。
所導航產業列入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點規劃或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年度重點方向的,予以優先考慮。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導航報告等成果證明材料;
(四)項目成果對外發布證明材料及相關應用成效證明;
(五)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導航相關費用支出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資助。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資助。對于我市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且還清貸款本息的,給予一定的貼息貼補。資助標準如下:
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申請以上貼息貼補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資助。
申請人通過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等)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給予資助。
對于申請人發生的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超過5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照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80%給予資助;超過500萬元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照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50%給予資助;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照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30%給予資助。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用于質押登記的知識產權合法有效、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
(三)獲得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申請時貸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并已還清本息;
(四)同一筆貸款未在其它政府部門申請過銀行貸款貼息貼補。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法律狀態等相關文件;
(四)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合同、評估費用等證明文件;
(五)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合同、擔保費用等證明文件;
(六)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已完成的還本付息憑證等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實施專利保險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對于我市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專利保險且該專利保險險種已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的,給予實際支付保費金額的60%資助,同一家企業專利保險保費資助總額最多不超過20萬元。同一件專利同一險種只資助一次。
申請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未被納入失信記錄,未有行政處罰記錄;
(三)擁有并實際運營的自主專利權,專利權應取得1年以上;
(四)本年度投保專利保險。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投保專利相關權屬文件以及專利保險保單;
(三)專利保險保單繳費,以及銀行轉賬憑證、記賬憑證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實施海外知識產權保險創新資助。鼓勵我市保險公司設置海外知識產權保險相關險種并應向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資助標準如下:
擇優對已經設立具有創新性的海外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每家給予100萬元的資助,每年評選不超過2項,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海外知識產權險種的設立范圍應主要幫助企業防范和解決出海過程中遇到的知識產權風險;
(二)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在深圳市設立經營實體或滿足國家相關規定的條件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30家以上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實際投保海外知識產權保險;
(四)該知識產權保險產品設立時間在上年度本項目申請截止之后;上年度未開展本項目的,設立時間不超過一年。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投保海外知識產權相關權屬證明以及保險保單;
(四)海外知識產權保險保單繳費或理賠記錄;
(五)海外知識產權保險產品說明書、保險金融產品設計方案和產品市場推廣運營方案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完成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50%進行資助,資助最高不超過融資規模的3.5%,同一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開展了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實際融資額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實施知識產權重大專項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重點工作部署,對要求重點推進的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發布申請指南,每年評選不超過10個項目,每項不超過50萬元。具體項目內容將根據當年度重點工作部署進行確定。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它機構;
(二)具有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相關重大項目的工作經驗;
(三)具有從事知識產權重大專項的專業人才和團隊。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承擔過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相關重大項目的相關材料;
(四)知識產權工作人員能力相關材料。
第三節 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實施專利代理從業培訓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鼓勵我市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從業培訓,夯實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基礎業務能力。對新招聘的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按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該機構資助,每家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納稅額30萬元以上);
(二)已與新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三)新招聘人員為應屆本科生或以上學歷,且已為其在深圳連續繳納社保超過6個月;
(四)已建立從業培訓課程體系并開展從業培訓。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新招聘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憑證和學位證書;
(三)開展從業培訓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實施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新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且服務一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新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及法律資格證的,對所在機構按照2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新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的,對所在機構按照中級職稱1萬元/人、高級職稱2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代理人在同一家機構連續服務5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不超過2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對服務機構內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稱號或入選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專家庫,且在目前任職機構任職達2年以上的專業服務人才,對所在機構按照不超過10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申請人必須是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獲得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法律資格證或其它知識產權服務國家級從業資格證書;
(三)專利代理人本地社保文件;
(四)國家級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稱號相關證書、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聘書或者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實施知識產權培訓課程資助。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圍繞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領域開展培訓,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工作整體水平,對知識產權培訓課程給予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每項培訓參考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20萬元,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最多申報兩個項目。
促進類培訓課程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保護類培訓課程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綜合類培訓課程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它機構;
(二)開展培訓的主題應為國內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服務等方面相關內容,符合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的課程培訓重點主題清單要求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三)培訓舉辦時間在上年度本項目申請截止時間之后;上年度未開展本項目的,培訓完成時間不超過一年;
(四)培訓為非盈利性質,免費向我市相關部門知識產權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及工作人員或其它有需要的社會公眾提供。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培訓活動總結(含培訓意義、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效果等);
(四)培訓師資的相關材料;
(五)開展培訓課程證明材料(公開的培訓通知、滿足培訓課時和培訓人數要求的簽到表、培訓教師簽字的培訓工作總結、教師勞務費支出憑證、現場照片);
(六)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培訓課程費用支出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意識提升項目資助。針對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領域工作進行宣傳普及,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評選不超過15項,參考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100萬,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它機構;
(二)項目實施中的,申請人需具備組織宣傳活動的專業團隊,并有相應知識產權宣傳工作經驗;項目已完成的,項目完成時間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申請宣傳的項目主題應包含知識產權工作及成果的宣傳推廣、公益廣告、重大政策及熱點問題或主題活動的深入報道等。符合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的意識提升重點主題清單要求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未完成的,需提交過往開展宣傳項目的相關材料及相關活動計劃;
(四)項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關工作總結,包括但不限于宣傳目的、意義、宣傳方式及活動簡介、宣傳成果及相關鏈接等。并提供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活動成本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節 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第二十九條 實施引進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資助引進的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5家,每家資助不超過100萬元;年度資助總金額不超過300萬。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國內外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且機構成立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擁有30名以上(含30名)專利代理師或律師;
(三)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許可、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10項以上(含10項);或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
(四)在深圳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設立時間大于6個月但不超過3年;國內機構應與其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聯合申報此項目;國外機構應與其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聯合申報此項目;
(五)在深圳繳納社保的知識產權律師、專利代理師不少于10名(含10名);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材料;
(三)國內外機構及在深圳機構的人員清單及相關資格材料;
(四)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調解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
第三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針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成立不超過3年;
(二)代理發明專利授權量累計10件以上,或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授權達30件以上,或開展的專利運營項目不少于10件;
(三)擁有專利代理師5人以上,或擁有知識產權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或服務機構總人數30人以上。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專業工作人員清單及相應的資質材料;
(三)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調解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代理授權專利清單。
第三十一條 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每年評選不超過3家深圳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品牌項目,每家獎勵2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至少擁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或律師;
(三)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許可、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案例5項以上;或已為至少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或上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授權數量50件以上;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000萬。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專業工作人員清單及相應的資質材料;
(四)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調解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代理授權專利清單。
(五)上年度營業收入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實施知識產權基礎公共服務資助。為加強我市知識產權基礎公共服務支撐,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開展基礎公共服務能力體系研究、知識產權與標準、認證等質量基礎要素的融合創新服務以及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對正在開展或已完成的基礎公共服務項目給予資助。
資助方向:
(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體制機制創新、先進政策制度借鑒、重點產業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知識產權發展比對等前瞻性、系統性研究;
(二)提供知識產權與標準、計量、檢驗、認證等質量基礎要素融合創新的公共服務;
(三)為產業、企業、政府服務的查詢檢索、動態監測、分析決策等大數據綜合服務。
資助標準如下:方向(一)每項參考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助;方向(二)和(三)每項參考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本項目年度總資助額不超過800萬元。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
(二)具有從事知識產權研究和公共服務建設的專業人才和團隊;
(三)項目已完成的,完成時間不超過一年;項目未完成的,需具備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相關課題研究或相關項目實施經驗;
(四)同意將研究的有關信息、研究成果以及公共服務平臺或成果等由政府部門向社會公開并無償使用;
(五)方向(三)的申請者還需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及數據分析服務能力,有完整的IT技術和知識產權分析融合型技術團隊,擁有自己的數據服務產品或承擔過知識產權數據分析項目。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正在開展的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實施背景和意義、預期目標、實施內容和方案、進度計劃、項目進展、費用支出計劃、工作團隊及項目單位情況等內容。
(四)已完成的項目需提交研究報告、項目結項報告或數據平臺成果及服務情況。同時提交項目成本審計報告或相關材料。
第五節 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第三十三條 實施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資助。支持我市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對企業開展的國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給予資助。
資助對象:開展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的本市企業。
資助標準:每年度資助總額500萬。每個維權項目參考支出成本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每個企業每年資助不超過一個項目。
不予資助情形:(一)維權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已獲得本市知識產權維權類資助的;(二)維權項目有獲得知識產權保險已賠付情形的;(三)維權項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費用;(四)申請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申請人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人員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維權應急處置制度等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三)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一審以上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或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達成和解并已執行完畢;
(四)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完成不超過一年,以判決、裁決或和解協議載明項目完成時間為準,以該日期起至申請截止日不超過一年;
(五)以一個權屬向不同侵權人給予維權的,可合并申報,也可分別申報,但需符合第四項的規定;
(六)以多個權屬從事維權的,可合并為一個項目申報,但相關權屬維權項目的完成時間需符合第四項的規定;
(七)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對深圳市有關產業有一定借鑒和指導作用,對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或具有其它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影響;
(八)同意將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維權經驗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第三十四條 實施知識產權涉外維權資助。支持本市企業“走出去”,提升企業主動開展涉外維權、積極應對涉外糾紛的意識。
資助對象:已發生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本市企業。
資助金額:每年度資助總額1500萬。(一)申請時訴訟未完成的維權項目,參考支出成本,每項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二)申請時訴訟已完成的:1.訴訟未完成時已申請過涉外維權支持的項目,參考支出成本,每項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2.訴訟未完成時未申請過涉外維權支持的項目,參考支出成本,每項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資助。每個企業每年資助不超過一個涉外維權項目。(三)維權項目有獲得知識產權保險賠付款的,應給予扣除;(四)維權項目中如產生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費用,應給予扣除。
不予資助情形:
(一)維權項目已獲得本市相關知識產權事中、事后維權資助的,但不包含本規程第三十七條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資助項目已資助的情形。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自申請之日計算三年內有實際發生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企業;
(三)面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開展了相應的起訴或應訴,訴訟已經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且在申報時未撤訴或申報時訴訟已結束;若申報時已經和解,需提交相應的和解協議;
(四)同意將涉外訴訟經驗向社會分享。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外文資料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四)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
(五)成本支出說明;
(六)判決文書、仲裁裁決、和解協議及其執行等材料;
(七)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 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項目資助。提升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意識,通過“政府+企業+專業機構”模式,引導中小微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增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資助對象:年度內開展知識產權合規經營活動的本市中小微企業。
資助金額:每年度資助總額900萬。每項資助參考實際支出成本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
不予資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符合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關于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
(三)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合規經營管理制度,對知識產權合規狀況進行梳理并有應對的措施、方案,進行有效的整改。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符合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關于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的證明材料;
(四)知識產權合規經營管理制度文件,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項目診斷報告、實施情況報告及成效證明材料;
(五)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企業用于知識產權合規經營項目相關成本支出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實施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能力提升項目資助。為提升深圳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能力,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支持我市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有效布局、風險預警工作,降低企業遭遇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風險。
資助對象:已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及布局的本市企業
資助金額:本項目年度資助總額1000萬。擇優對完成海外知識產權預警以及布局的主體按照其實際投入成本進行資助,每家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申請人產品已經出口海外且年度出口額不低于500萬的企業。
(三)建立完善的海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四)建立完善預警機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出口產品及服務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分析、主要競爭對手知識產權分析、出口國家或地區法律風險分析等。
(五)申請人在出口國家或地區已經開展海外知識產權布局及儲備工作,具有一定數量的有效商標和專利,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累計擁有出口國家或地區的有效商標3件以上且擁有出口國家或地區有效專利5件以上,其中包含近三年有效專利2件以上;或2.持有出口國家或地區的有效專利10件以上,其中包含近三年有效專利5件以上。
(六)愿意將知識產權預警項目的有關信息、研究成果、預警防范經驗在不涉及其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內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四)預警機制進展情況說明及具體預警案件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重要出口產品及服務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分析、主要競爭對手知識產權分析、出口國家或地區法律風險分析等。);
(五)相關知識產權權屬證明;
(六)成本支出申明及證明;
(七)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年報、出口退稅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等能證明出口額超過500萬元的憑證;
(八)其它材料。
第三十七條 實施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提升項目資助。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爭議解決、宣傳培訓等綜合性維權服務,健全相應的行業知識產權制度和自律機制,提升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能力。
資助對象:本市內的設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行業協會、商會。
資助金額:工作站每年度資助總額1000萬。每項資助參考實際支出成本給予最高20萬元的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50家,已經獲得該項資助的,兩年內不再給予該項資助。
不予資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已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且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商會;
(二)申請主體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且按時在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至少配備2名專職或兼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人員,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
(三)按時向職能主管部門報告年度年報工作情況,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計劃,并開展相應實施工作;
(四)實際定期開展行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并報送職能主管部門;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實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培訓、宣傳、研究、服務,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管理咨詢、維權援助、爭議解決、行業及企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等服務,建立爭端解決服務機制,組織專家及工作人員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參與保護工作站評價;
(六)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評價規范》評價,的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工作站予以優先考慮。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成立文件,知識產權管理團隊信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文件,運營情況及支出審計報告等文件;
(四)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處置的典型案件報告等證明有效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相關材料;
(五)《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評價規范》的評價結果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出海計劃支持項目資助。支持本市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其它社會組織到境外積極開展或參與國際展會學術交流、論壇等重要國際活動,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交流,設立知識產權聯絡協調機制,積極宣傳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形象。
資助對象:參加國際展會學術交流、論壇等重要國際活動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其它社會組織。
資助金額:每年度資助總額1000萬。(一)申請時正在籌備參與國際活動的出海計劃支持項目,參考支出成本,每一項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二)申請時已參與國際活動的出海計劃支持項目:1.籌備時已申請過出海計劃支持的項目,參考支出成本,每項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2.籌備時未申請過出海計劃支持的項目,參考支出成本,每項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不予資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其它社會組織;
(二)申請主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至少配備2名專職或兼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人員,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機制;
(三)參加國際學術交流、論壇等重要國際活動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其它社會組織,在國際活動中積極宣傳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突出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成效,在國際上樹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正面形象。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機制,從事知識產權保護團隊信息,運營情況及支出審計報告等文件;
(四)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論壇等重要國際活動情況及成效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活動支持項目資助。為吸納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隊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制度。
資助對象:組織志愿者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
資助金額:每年度資助總額100萬。每項資助參考實際支出成本給予最高10萬元的資助。
不予資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
(二)申請主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至少配備2名專職或兼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人員,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機制;
(三)成立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隊伍,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制度;
(四)在市內開展兩次以上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活動。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機制,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制度,從事知識產權保護團隊信息,運營情況及支出審計報告等文件;
(四)開展兩次以上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活動情況及成效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糾紛調解項目資助。支持我市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鼓勵調解組織與法院等司法部門建立訴調對接機制。
資助對象: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糾紛調解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
資助金額:每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每項資助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本項目資助的范圍僅限于上兩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經資助過的不再重復資助。
不予資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包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主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至少配備2名專職或兼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人員,組建相應的調解專家團隊,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機制;
(三)申請人成立的調解組織,實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調解工作;
(四)年度內知識產權保護糾紛調解成效顯著。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人民調解組織需同時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文書;
(三)調解組織運營團隊情況及調解專家名單;
(四)上兩年度內糾紛調解工作報告(含運作情況、機構開展糾紛調解類型和數量以及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件數和占比、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業務人財物投入占比、調解典型案例等內容);
(五)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確認文書;
(六)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上兩年度用于知識產權調解的成本支出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技術支撐項目資助。
破解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中知識產權侵權“判定難”問題,鼓勵多方參與知識產權侵權判定技術支撐工作,對將下一年度內無償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時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技術支撐的行業協會或社會組織給予資助。
資助對象:為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撐的企事業單位。
資助資金:每年度資助總額200萬。每項資助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
不予資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或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主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至少配備2名專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人員,并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工作經驗,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機制;
(三)下一年度內無償為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時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分析報告。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機制,從事知識產權保護團隊信息,運營情況及支出審計報告等文件;
(四)參與知識產權侵權判定技術支撐工作情況及成效證明材料;
(五)下一年度內無償為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時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分析報告承諾函及工作計劃。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表彰獎勵項目。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對推動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組織、項目實施配套獎勵。
資助對象: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獎項的獲獎者。
資助金額:每年度資助總額根據評獎辦法確定。獲評知識產權獎項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6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40萬元。
不予獎勵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企事業單位申報知識產權項目配套獎勵項目: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包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獲評深圳知識產權保護獎的權利人為多方共有的,則以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且申請人應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之一。
(三)申請人相關信息,獲評單位、地址(應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日期等信息均以官方發布的授予相關獎項公告文件為準。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獲評深圳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獎項證明材料。
第四十三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
目(事中、事后)。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相關制度研究及建設,對計劃開展或正在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研究(事中)或已完成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研究(事后)給予資助。
資助對象:開展具有先進性、前瞻性、創造性、系統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
研究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深圳知識產權優化營商環境水平與國內外知識產權優化營商環境先進做法比對調查及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及滿意度調查、分析和提升;
(二)重點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及規則研究和建設;
(三)區域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機制研究和建設;
(四)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及變化、熱點問題的研究;
(五)深圳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評估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研究和建設;
(六)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件或事件、數據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知識產權保護信用體系、文化體系、標準化建設;
(八)知識產權專家庫等智囊體系的建設;
(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激勵機制的研究和建設;
(十)高價值專利標準與培育機制研究;
(十一)其它強化我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研究和建設。
資助金額:每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每項資助參考支出成本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
不予資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二)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它機構;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專職的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工作人員,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機制;
(三)開展具有先進性、前瞻性、創造性、系統性的知識產權相關課題研究,對知識產權體系建設和制度的相關研究成果有實際效用,能根本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完善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創新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知識產權理論研究有推動、借鑒或指導等作用;
(四)同意將研究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等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進展或完成情況說明;
(四)未完成的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實施背景和意義、預期目標、實施內容和方案、進度計劃、費用支出計劃、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工作團隊情況等內容;已完成的項目需提交項目成果報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 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資助項目以及其它核準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申請通知。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限期給予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請情形時,可暫停資助審批,展開調查程序。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在市財政部門下達預算后通知申請人辦理領款手續,申請人未按通知要求領款,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年未辦理領款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獲得資助或獎勵的資格。
第四十五條 評審制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項目受理、評審、管理、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發布年度項目申請指南(通知),申報指南明確具體申報方向。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限期給予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申請項目經初審通過后,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9〕5號)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7位以上(含7人)單數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有關申請項目開展實地考察評價。
(四)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項目方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公示結果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財政資金預算申請和資金撥付。
(六)針對有項目工作任務的事中資助項目,應簽訂資助項目合同,并按合同規定開展資助資金撥付。
第四十六條 核準制項目經審核后應資助(獎勵)總金額超出對應項目預算的,按照對應預算金額除以應資助(獎勵)總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以此確定實際資助(獎勵)金額。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的;
(三)經查詢深圳市信用網,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四)拒不執行生效的知識產權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五)經查詢人民法院公告網,發現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六)申請人近一年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七)其申請項目已獲得有關規定給予相同或類似資助的。
第四十八條 事中資助項目應當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自評、統計、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針對合同資助金額30萬以上的項目,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按《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9〕5號)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5位以上單數專家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或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核驗或審計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驗收要求的,將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利用虛假材料或其它不正當行為騙取、套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它財務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在審計或核驗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與受資助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申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它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操作規程有關規定、職業道德等,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除專利授權類資助條款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外,其余條款有效期五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與本操作規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規程為準。
附件2
關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領域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的有關要求,我局對現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領域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10號)進行修訂,起草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領域操作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征求意見稿》)?,F就該《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1年1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要求調整專利資助政策,2021 年 6 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各地方不得以資助、獎勵、補貼等任何形式對專利申請行為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地方現有資助的范圍應限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通過 PCT 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方式應采用授權后補助形式。資助對象所獲得的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 50%,不得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費。同時加大重點加大對后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強化質量導向,切實發揮高質量發展指標引領作用。
為全面落實有關政策要求,我局啟動知識產權資助政策修訂工作,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領域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10號)的基礎上,起草了《修訂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我局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領域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10號)基礎上,取消原有專利資助條款,加強高價值導向,對原有知識產權政策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學習借鑒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新增部分條款,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缎抻喺髑笠庖姼濉饭卜譃樗恼挛迨臈l,分別為總則,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組織管理,附則四章。其中“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保留了原《操作規程》中六大類項目的政策體系,分別是: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項目、知識產權質量提升工程項目、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項目、4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項目、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項目、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項目。主要變化如下:
(一)取消原專利資助政策
取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10號)第五條至第九條的有關專利資助政策,即對PCT專利申請的資助、對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對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專利申請行為的資助。
(二)強化質量導向
新增第六條“實施專利價值提升獎勵”、第十三條“實施深圳市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堅持獎優獎強,切實推動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
(三)加大對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的扶持力度
新增第十五條“實施中小企業專利實施轉化計劃專項資助”、第十六條“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資助”、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實施專利許可轉讓資助”,加強知識產權供需對接,促進轉移轉化。同時新增第二十條“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第二十一條“實施專利保險資助”、第二十二條“實施海外知識產權保險創新資助項目”、第二十三條“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推動知識產權金融工作高質量發展。
(四)加大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扶持力度
新增第三十五條“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項目資助”、第三十六條“實施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能力提升項目資助”、第三十七條“實施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提升項目資助”、第三十八條“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出海計劃支持項目資助”、第三十九條“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活動支持項目資助”、第四十一條“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技術支撐項目資助”、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表彰獎勵項目”,提升我市創新主體及其他機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幫助企業實現有效維權。
(五)加大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扶持力度
新增第三十條“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資助”、第三十一條“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第三十二條“實施知識產權基礎公共服務資助”,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質量。
圖片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專業中級職稱獎勵1萬元/人,高級職稱2萬元/人!(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青年有為!尋找2021年“40位40歲以下企業知識產權精英”活動正式啟動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tyccp6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