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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毅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專利審查質量和速度應和諧統一:印度的實踐
印度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在其決定中明確指出并重申,專利局在做出駁回決定時應當舉證,不能因追求審查速度而影響審查質量。對于一個專利申請人來說,了解專利申請被拒絕的原因與獲得經實質審查而授權的專利同等重要。在沒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根據專利法第15條駁回專利申請是一種權力濫用行為。
在Wisig Networks Private Limited訴印度專利局一案中(OA/ 11/2020/PT/CHN), 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IPAB)撤銷了印度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上訴委員會認為駁回決定缺乏理由,因此發回重審,同時要求專利局給予上訴人聽證機會,并在上訴委員會命令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對該印度專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審查歷史
上訴人Wisig Networks Private Limited是一家印度初創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印度專利局(IPO)提交了印度國家階段專利申請第201847032415號。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了實質審查,于2019年2月25日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員在該通知書中提出,權利要求相對于“一通”中所引用的現有技術,因缺乏創造性而不能被接受。上訴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修改的權利要求,并對審查員的意見進行了答辯。
專利局收到對“一通”的意見陳述后,在“一通”引用的對比文件基礎上,又結合了另外一些對比文件再次審查,但堅持對創造性的反對意見,另外還于2019年10月15日為上訴人提供了會晤的機會。會晤后,上訴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一份意見陳述并再次修改了權利要求書。
經再次審查后,專利局于2020年1月14日做出決定,以該發明不符合1970年印度專利法第15條之規定駁回申請。理由是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超出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范圍,另外該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缺乏創造性,但沒有給出適當的理由。上訴人于是根據專利法第117A條的規定提出上訴,認為駁回決定沒有正確適用非顯而易見性、即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判斷步驟。
上訴委員會決定
上訴委員會(IPAB)的意見如下:
一、從數量審視質量的重要性
經審理后,上訴委員會認為,專利局的駁回決定沒有提供任何理由說明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主題相對于所引用的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即缺乏創造性。根據上訴委員會的說法,本案的駁回決定似乎有點草率,沒有經過審慎的考慮。上訴委員會認為,這種未經適當舉證即做出的駁回決定,可能是因為專利局根據審查員工作數量進行評分的制度造成的。
上訴委員會表示,盡管由于大量積壓的專利申請,對專利局審查員工作的數量做出規定是必要的,但官員所做工作的質量不容忽視。上訴委員會進一步強調,審查員和專利局的工作應該是數量和質量的有機結合。上訴委員會指出,雖然及時審查專利申請是必要的,但在保證速度情況下的準確性也是必不可少的。上訴委員會因此總結到,在審查專利申請時,有必要把重點放在質量管理上,在考慮到正在完成的工作數量的同時,質量不應受到損害。
二、一個合理決定的重要性
上訴委員會認為,駁回決定直截了當的得出請求保護的發明已在引用的對比文件中公開,而且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但并沒有給出任何推理為什么本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不具有創造性??v觀大量的司法決定中,都賦予準司法機關需做出合理決定的義務。因此上訴委員會撤銷專利局的駁回決定,發回重審。
上訴委員會還表示,在各種司法裁定中,舉證是每個結論的核心,它使得決定清晰明了。沒有適當的舉證推理,裁定就會變得不可靠和毫無生氣。此外,自然正義還要求決策者對其所有陳述和結論都要寫出適當的理由。因此,在準司法程序中給出合理的舉證以支持其決定對于遵循自然正義原則同樣重要。
三、創造性判斷步驟
通過合理舉證做出行政決定,也是向專利申請人保證決策者是基于相關理由做出了決定。此外,在決定中提供決定理由的責任也迫使決策者在做出決定之前應用適當的判斷步驟。因為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未經如何推理和舉證就聲稱發明主題是顯而易見的,相對于現有技術不具有創造性,上訴委員會認為,在本駁回決定中,專利局沒有采用任何判斷步驟即做出了決定。因此撤銷駁回決定,將本案發回重審,要求專利局根據案情重新作出決定。
根據最新的計算機相關發明(CRI)審查指南,要確定一項發明是否具有創造性,需要以下步驟對該發明從整體上進行判斷:
1. 確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2. 確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優先日具備的常識;
3. 確定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發明主題,如果不能輕易做到,則需對發明主題做出解釋;
4. 確定由引用的對比文件構成的部分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發明主題之間存在的區別;
5. 假定在不了解本發明的情況下,前述區別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還是該區別需要創造性的勞動才可以獲得?
由于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缺少上述判斷步驟,很顯然審查員沒有適用上述判斷步驟對本發明的創造性進行分析。
四、結論
上訴委員會在其決定中明確指出并重申,專利局在做出駁回決定時應當舉證,不能因追求審查速度而影響審查質量。對于一個專利申請人來說,了解專利申請被拒絕的原因與獲得經實質審查而授權的專利同等重要。在沒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根據專利法第15條駁回專利申請是一種權力濫用行為。(編譯: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14797ad-157d-42a7-9c8f-bdfefe33935a)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毅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審查質量和速度應和諧統一:印度的實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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