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深圳市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十大案例,為服務保障“雙區”建設,不斷提升知識產權糾紛解決能力和國際影響力,打造知識產權保護“優選地”。
案例一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武漢駿網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騰訊公司以武漢駿網公司等研發、銷售、運營專門針對微信產品進行功能設置的俠客群控智能營銷系統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裁定被申請人駿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聽證,對案件證據事實進行了全面審查,裁定被申請人武漢駿網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帶有與微信軟件相關的44個功能設置的俠客群控智能營銷系統及功能宣傳、推廣行為。被申請人未申請復議,該臨時禁令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通過頒發訴中禁令的臨時措施,規范在微信等互聯網平臺刷流量行為,確立互聯網市場公平競爭規則,有效保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優化互聯網營商環境。該案明確技術開發應當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競爭和創新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術產品或者服務,實施叢林法則。
案例二
華為訴三星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華為公司以三星中國公司、三星惠州公司、三星天津公司、南方韻和公司實施了侵害其兩項發明專利權的行為,且該兩專利系標準必要專利為由,分別向法院提起本兩案訴訟,請求判令三星中國公司等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三星中國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一審判決作出后,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法院作出禁訴令裁定,要求華為公司不得在美國法院裁決雙方案件前申請執行本兩案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華為與三星互訴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無線通信領域國際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第一案。華為與三星案的審理,貫徹并體現對國內、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原則。案件成功審結,不僅切實維護了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對營造我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樹立中國法院尊重事實、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良好形象,均具有重大意義。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后,國內主流媒體大量報道,報道點擊量超過10萬,社會反響良好,是目前為止社會關注度最高、最廣泛的案件。本案一審判決分清了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過錯,為二審成功調解,促成雙方達成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案例三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山市雅樂思電器實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案情與裁判】
原告拓邦公司以被告雅樂思公司許諾銷售、銷售、制造產品涉嫌侵害其發明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人民幣。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雅樂思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人民幣100萬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提出了專利權利要求中特殊技術術語的實質解釋方法,在等同侵權判斷中,應當考慮專利申請與專利侵權時的技術發展水平,重點考察該被訴技術特征相較于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創新,防止利用發明專利申請日出現的技術進行簡單替換而規避侵權的發生,強調了因技術進步帶來的簡單技術替換對等同侵權認定的影響。本案適用舉證妨礙規則確定法定賠償金額,認為權利人已經提供了侵權的初步證據,且被告系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者,人民法院應當適用證明妨礙規則,責令被告提供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數量等證據材料以確定法定賠償金額。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結合侵權行為的性質、妨害行為可歸責的程度等因素,酌情提高法定賠償金額。
案例四
李留偉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
【案情與裁判】
被告人李留偉與其妻子賴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 “DW”標識印制在其生產的包裝盒上并進行銷售。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留偉及其妻子賴某某均因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刑罰。李留偉在前罪緩期考驗期內,又實施了將其制造的印有“DW”標識的包裝盒銷售給他人的行為。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在深圳市龍華區觀瀾街道某房抓獲被告人李留偉。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李留偉非法制造、銷售的商標標識的件數尚不滿五萬件,判決被告人李留偉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宣判后,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認為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應為62512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以及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李留偉的定罪部分撤銷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李留偉的量刑部分;原審被告人李留偉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商標標識數量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案對商標與商標標識的關系進行了詳盡地闡釋,從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確立了商標標識的認定標準,即印制在不可分割的一物質載體上涉及相同權利人的所有商標標識按一件計算。本案的裁判結果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處理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參考意義。
案例五
騰訊音樂(北京)有限公司、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騰訊音樂公司從孔雀廊公司取得其全部音樂作品等相關內容于授權期限內在授權區域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騰訊音樂公司又與被授權人騰訊娛樂公司簽訂《授權書》取得授權。被告運營的手機應用軟件“抖音短視頻”在線播放騰訊因為公司被授權的涉案歌曲《荷塘月色》,并供其他用戶作為背景音樂制作短視頻。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騰訊音樂(北京)有限公司、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對“抖音”平臺上“拍同款”功能的技術服務性質進行了深入分析,認定其提供的并非單純信息存儲服務,而是包括對用戶上傳的錄音錄像制品的保存、提取、協助其他用戶編輯生成新視頻等綜合性服務,該服務行為構成侵權。本案對于短視頻平臺上類似功能的性質認定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案例六
深圳市博林達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艾騰達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原告在本案訴請保護的包裝、裝潢所指向的涉案商品為c(Na2S2O3)=0.1000mol/L標準溶液和c(HCL)=0.1000mol/L標準溶液。原告分別在中國物資采購網、馬可波羅網、原材料商務網、等網站,以圖文并茂的形式對涉案商品進行了宣傳推廣。向原告采購涉案商品的客戶總計62家,其中有43家入選上述中國印制電路行業百強榜,有21家入選上述歷屆中國印制電路行業百強榜。該62家客戶所在城市,涵蓋深圳、廣州、汕頭、惠州、清遠、東莞、珠海、江門、中山、廈門、蘇州、無錫、昆山和上海。博緣公司從艾騰達公司采購了氫氧化鈉標準溶液和高錳酸鉀標準溶液各一瓶,該兩瓶標準溶液的瓶身標簽上均注明生產批次為“10-11-21”,并在標簽頂部注明“艾騰達公司艾克香港公司”。 將原告提交的被訴商品實物的包裝、裝潢進行比較,發現除了各產品標簽所標注的產品名稱、化學式、生產批次標注時間、限期使用日期標注的截止時間等文字內容存在差異以外,其他諸如色彩、文字布局、圖案分布排列等設計要素的組合均完全相同,可以認定全體涉案被訴商品使用的是統一的包裝、裝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艾騰達公司、中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標準溶液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博林達公司的知名商品即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和鹽酸標準溶液的特有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艾騰達公司賠償原告博林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100萬元。一審宣判后,艾騰達公司、中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案件所涉領域新,影響力大。本案為全國范圍內首例涉標準物質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一審判賠說理充分,量賠金額注意遵循以知識產權客體的市場價值為導向的司法政策精神。一審判決在針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計算方詳加評判的基礎上,緊扣涉案知識產權客體經由原告持續穩定使用在標準物質領域所產生的市場價值,輔以兩被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持續周期等因素,最終作出相對高額的判賠,充分貫徹了當前知識產權賠償以知識產權客體市場價值為導向的司法政策精神。
案例七
李志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天空之城》是國內知名民謠歌手李志創作的歌曲。歌手邱虹凱在一期《明日之子》綜藝節目中演唱了該歌曲,騰訊視頻提供了該期節目的點播服務。該期節目片尾出品方的署名為“騰訊視頻”“哇唧唧哇WA”和“騰訊音樂娛樂”三個標識。節目播出后,騰訊公司與李志協商就補授權事宜協商不成。隨后,騰訊公司陸續將上述邱虹凱翻唱《天空之城》的視頻下架或替換。李志以騰訊公司、霍爾果斯公司等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明日之子》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按照我國影視節目署名的慣例,制片者通常署名為出品方,本案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應是在《明日之子》節目署名為出品方的騰訊公司、霍爾果斯公司和騰訊音樂娛樂公司,而非署名為版權方或聯合研發制作方的其他被告。該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制作的綜藝節目中組織歌手邱虹凱公開表演音樂作品《天空之城》、允許騰訊視頻公開播送及提供在線觀看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并未侵害其享有的攝制權或匯編權。法院酌定本案賠償數額為人民幣20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著作權人系國內知名民謠歌手,糾紛發生后吸引了大量的網友以及媒體的關注。本案公開庭審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8年度最受關注的庭審直播案件,且社會各界對此次庭審過程作出了積極評價。本案很好地解決了如何確定類電作品中使用侵權作品時的侵權責任承擔者、類電作品的制作者侵犯了何種權利以及如何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三個法律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
案例八
斯平瑪斯特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深鵬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卡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馬軍昌、汪江、周霖、汪龍假冒注冊商標刑事自訴案
【案情與裁判】
自訴人斯平瑪斯特有限公司核準注冊了第19331979號“HATCHIMALS”、第3728508號“”注冊商標,自訴人將上述商標使用在哈馳魔法蛋等玩具商品。2017年9月18日,自訴人向深圳市公安局同樂派出所報案稱深圳市阿卡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鵬輝科技有限公司假冒自訴人的哈馳魔法蛋產品,請求依法查處。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深圳市阿卡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倉庫查獲135個哈馳魔法蛋玩具,并先后將被告人汪江、周霖、汪龍、馬軍昌刑事拘留。經查,被控侵權產品包裝上標有“
”和“
”標識,在產品包裝上標有“
”標識,在產品說明書上標有“
”標識。深圳市阿卡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假冒哈馳魔法蛋系其股東汪江、周霖等人根據自訴人產品仿制出來后委托深圳市深鵬輝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兩被告單位均未獲得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經查實,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8月19日期間,深圳市深鵬輝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哈馳魔法蛋金額人民幣189852元,深圳市阿卡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哈馳魔法蛋金額人民幣191863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訴人斯平瑪斯特有限公司與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承認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賠償自訴人,自訴人對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刑事自訴困難重重,鮮有維權成功者。據中國知識產權雜志報道,本案是全國首例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成功定罪案,對知識產權刑事自訴制度的實踐和探索使該制度發揮了實質維權作用。同時,案件對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中“相同的商標”的認定進行了分析和適用,對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九
深圳市創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游比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原告主張涉案游戲《快樂點點消》系Peak Games公司授權其對游戲《Toy Blast》本土化運營的游戲產品。2015年12月30日《快樂點點消》游戲正式在蘋果Appstore以及安卓各平臺上線。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閣公司于2016年7月9日起在蘋果Appstore發行宣傳、推廣和運營一款名為《快樂點點消(單機游戲)》的游戲。原告主張涉案作品為文字作品及美術作品:1.游戲名稱“快樂點點消”。2.游戲第1關、第2關的通關提示語。3.游戲APP圖標。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第一,關于被上訴人主張保護的游戲通關提示語、游戲APP圖標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問題。原告主張保護的游戲名稱《快樂點點消》在玩家心目中與該游戲形成緊密聯系,成為識別來源的重要標識,具有了區別消除類游戲的顯著性特征,足以表明游戲商品的來源,因而可以認定游戲名稱《快樂點點消》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被告作為經營消除類游戲的同業競爭者,明知原告涉案游戲的商品特有名稱,擅自在被訴侵權游戲中使用“快樂點點消(單機游戲)”名稱標識,其主觀上具有損害競爭對手、獲取不當利益的故意,足以引起市場的混淆,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閣公司賠償原告創夢天地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4萬元,合計人民幣24萬元。一審宣判后,嗨翻公司、游比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抄襲”游戲構成要素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對前沿性的“游戲名稱”、“游戲通關提示語”以及“游戲APP圖標”的作品屬性及其侵權判斷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解決思路。本案的裁判結果,對規范當下游戲產業運營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導作用,并對權利人補充救濟提出了現實、有效的路徑。
案例十
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優品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唐迪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原告維沃公司訴被告優品通公司等在其生產的手機產品上使用“”作為商標以及將“vivi”作為手機的品名,注冊了域名為“vivi-china.com”的網站并宣傳使用了“vivi”作為商標及品名的手機產品,同時在淘寶網通過數十家店鋪進行大規模地宣傳和銷售;被告華唐迪訊公司在淘寶網上注冊名為“華唐迪訊科技”的店鋪,通過該店鋪銷售多款被告優品通公司生產的使用了“vivi”作為商標以及品名的手機產品,并且銷售數額巨大。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維沃公司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請人深圳市優品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標識的手機產品,立即停止在網站www.vivi-china.com宣傳帶有“”標識的手機產品;深圳市華唐迪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帶有“”標識的手機產品。裁定作出之后,福田法院立即向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及被告優品通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隨后,被告華唐迪訊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店下架被控侵權商品,被告優品通公司經營的網站“www.vivi-china.com”無法打開。
優品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復議申請。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就復議作出民事裁定:駁回申請人深圳市優品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以來,作出全市首份知識產訴中行為保全裁定的案件,并對被申請人的復議進行裁定詳細闡明了復議不成立的理由。
來源:深圳中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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