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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商標
    小知2019-12-27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京小槌普法|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作為商標申請人,為了取得更好的營銷效果,將傳播熱度高、吸引眼球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是商業選擇的結果,但是,縱然奇思妙想層出不窮,商標的基本功能和屬性亙古不變,正所謂“商標千萬條,合法第一條”。商標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謹慎和理性,避免“洪荒之力”付諸東流。


    近日,嗶哩嗶哩(簡稱B站)公布年度彈幕數據,“AWSL”以3296443次發送成為2019年B站年度彈幕。開啟彈幕已經成為當前很多年輕人看劇時的習慣,甚至“無彈幕不歡”,其中不乏 “名場面”“逮蝦戶”“注入靈魂”等魔性彈幕。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有評論說,“彈幕” 是網民逆天創造力的體現,但是“彈幕”二字本身能注冊為商標嗎?


    前不久,北京知產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彈幕”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上?;秒娦畔⒖萍加邢薰居?017年9月4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彈幕”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商標圖樣


    商標局及原商評委均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駁回其注冊申請。上?;秒娦畔⒖萍加邢薰静环摏Q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彈幕”一詞通常是指網絡視頻中屏間飄過的網友評論,“彈幕”指定使用在“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等服務上,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不易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分不同服務來源的功能,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商標本質上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最基本要求。具有顯著性的前提是相關公眾會將該標志認知為商標,如果相關公眾不會將標志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認知,則該標志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的顯著特征,強調的是商標標志這一符號本身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使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商標標志將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來源建立起相對穩固的聯系。通常來說,過于簡單的數字字母、裝飾性圖案、廣告用語等由于標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沒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一般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顯著特征,不能獲得注冊。


    本案中,相關公眾在看到“彈幕”時,通常會將其認知為觀看視頻時屏幕上實時呈現的字幕本身,而不會將其識別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另外,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還規定了: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例如,某公司在“床墊、床、彈簧床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席夢思Simmons”商標,商標局和原商評委均以訴爭商標所含的顯著識別文字“席夢思”是床墊的通用名稱,已構成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反映的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自然屬性,無法反映商品提供主體的相關信息,通常情況下,相關公眾無法僅通過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本案中,“席夢思”在我國通常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床墊類商品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雖然由漢字“席夢思”及英文“Simmons”構成,但是“席夢思”仍是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該識別部分以普通的文字形式表現,將其使用在床墊、彈簧床墊等復審商品上,仍容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床墊的一種,無法將其作為商標識別,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詞匯“彈幕”能注冊為商標嗎?


    例如,某公司想將“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及圖”注冊為商標。商標局和原商評委均以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該項規定是指,商標標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情形。禁止該類標志注冊為商標是因為相關公眾通常會將其認知為商品或服務相應特點的描述,無法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此外,該類標志經常被同業生產者和經營者用來描述其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特點,屬于行業公知公用的表達符號,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不宜被一家獨占使用。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及其對應英文“INTERNATIONAL CAT ART&DESIGN WEEK”和圖形構成,主要識別部分為“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指定使用在“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等服務上,直接描述了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無法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作為商標申請人,為了取得更好的營銷效果,將傳播熱度高、吸引眼球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是商業選擇的結果,但是,縱然奇思妙想層出不窮,商標的基本功能和屬性亙古不變,正所謂“商標千萬條,合法第一條”。商標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謹慎和理性,避免“洪荒之力”付諸東流。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劉曉慧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鄭重聲明:IPRdaily本平臺刊登/轉載此文只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論證其描述,IPRdaily不負責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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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23534.html,發布時間為2019-12-27 09: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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