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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博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原標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亮點問題評析
內容精要
1. 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概念做出了調整,擴充了其邊界,將商業秘密的范圍由原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擴大為“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2. 增加了關于舉證責任轉移的條款。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僅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證明侵權情形符合新增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3種情形中任一情形,則舉證責任將轉至涉嫌侵權人,涉嫌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商業秘密侵權行為。
3.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增設懲罰性損害賠償,大幅提高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并提高了罰款額度。
隨著信息通訊的快速發展,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傳送、擴散他人商業秘密變得越來越容易,對企業商業秘密造成巨大威脅。為提升營商環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修改,修改內容均與商業秘密有關,包括擴大商業秘密的范圍、細化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進一步明晰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此外,還提高了賠償額并增加惡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使侵犯商業秘密與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成立和法定刑升格條件相協調。
此前頒布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已將商業秘密明確規定為一種知識產權保護客體,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企業保護商業秘密起到了提升作用。與民法總則(草案)當中的“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精神相吻合,也與《民法總則》規定的保護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公平競爭的原則相吻合。接下來,筆者將對此次修法的亮點進行逐一解讀。
擴展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
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概念做出了調整,擴充了其邊界,將商業秘密的范圍由原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擴大為“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這意味著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其他商業信息也被納入了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
同時,此次修法對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還進行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列舉了以電子侵入的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并將以教唆、引誘、幫助他人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納入其中。
在侵權主體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增設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p>
此修改將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納入了侵權主體的范圍當中,這就為實踐中常見的職工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被告主體適格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無疑是加強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
舉證責任的分配一直是審理侵害商業秘密類案件的難點,本次修法的最大亮點在于增加了關于舉證責任轉移的條款。
修改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加了第三十二條,關于舉證責任轉移的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br/>
筆者認為,雖然從表面上看,通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減少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舉證壓力,但究其實質,這一規定不是所謂的新規則,而為解決“商業秘密取證難”,將司法裁判本應適用的舉證責任轉移規則“立法化”。
理由在于,所謂舉證責任轉移,是指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窮盡舉證方式并提出初步證據加以證明后,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這一主張就負有反駁這一主張的舉證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strong>
由此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即證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進一步說,“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這一規定不是所謂的新規則,而是將司法裁判本應適用的舉證責任轉移規則“立法化”,也與《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并不矛盾。
此外,筆者認為,其實,商業秘密權利人依然承擔著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的主要舉證責任,對于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價值性等構成要件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承擔,同時,商業秘密侵權采“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權利人仍需證明其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點與被告的信息進行比對后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因此,權利人切莫認為此次修改是對權利人的徹底減負。
提高賠償額并增加惡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此次修法加大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還表現在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增設懲罰性損害賠償,大幅提高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并提高了罰款額度。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p>
在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省??顾帢I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俞科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中(2017)浙民終123號,為充分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并制裁惡意侵權行為,法院采取類推適用商標法或專利法的方式來確定侵害商業秘密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本次修法則直接引入了懲罰性賠償機制,今后有望出現提高賠償額或施以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司法裁判,進一步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并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之所以單獨對商業秘密類案件制定懲罰性賠償機制,而不延續類推適用專利法確定侵權懲罰性賠償數額,是因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與專利保護制度有所不同,專利以公開技術方案的代價換取一定期限內的保護,其權利邊界相對清晰和保護強度大,而商業秘密是一種通過自己保密的方式進行保護的法律權利,雖然權利人可以永久保持和持續享有權利,但也因其具有秘密性、不公示性以及一旦公開即喪失權利等特性,其權利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因此,在權利保護方面,更會遭遇舉證難的問題。
綜上所述,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范圍、賠償額、舉證責任等方面做出了細化規定,加大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體現了國家保護創新、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的決心。
在當前的中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中的商業秘密保護一直是談判的一大焦點,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筆者也期待理論與實務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更深入和系統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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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博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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