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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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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知2019-04-14
    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合法嗎?

    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合法嗎?

    #文章由作者授權發布,未經作者允許,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合法嗎?


    清明節假期,但索雅音樂也沒閑著,挑了個事:


    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合法嗎?


    我覺得這事挺有意思的,正好借此機會復習一下我國的著作權法。


    事情是這樣的,《歌手》節目第十三期播出之后,索雅音樂官方微博發布了一個聲明,聲明中稱改期節目中涉及的四首歌《City of Stars》、《Shallow》、《Bohemian Rhapsody》和《We are the Champions》并沒有獲得授權。


    網上對此有一些相關的討論。比如:


    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合法嗎?


    確實,我國著作權法賦予了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看起來似乎是說,廣播電視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任意使用作品。只要事后支付報酬就行,網友戲稱為“先上車后補票”。


    真是這樣嗎?我仔細讀了一遍著作權法和釋義。在此提出一些問題,共大家討論。


    個人理解,按照我國著作權法,電臺和電視,如果原原本本的播放原作,先上車后補票是合法的。比如電臺或者電視臺,播放了周杰倫唱片中的一首歌,雖然事先沒有獲得授權,但是事后給音著協交了相關費用,可以免責。


    不過,這里面有一個問題是:電視臺播放一檔節目,包括錄制和播出兩個不同階段,那么,錄制行為算不算在”播放“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釋義,播放,是指供公眾接收的聲音或接收圖像和聲音的有線或無線傳播?!靶薷暮蟮闹鳈喾ǎ?010)沒有將播放局限于無線方式。播放,既包括電臺的廣播,也包括電視臺的播映。廣播組織主要指電臺、電視臺?!?/p>


    從字面上看應該是不包含“錄制”的。


    廣播組織制作節目不外兩類:一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電視劇、電視綜藝節目、時事新聞節目等,屬于創作作品,應享受著作權保護;一是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比如制作錄音帶、錄像帶,供電臺、電視臺播放,可以享受音像制作者的權利。廣播組織的鄰接權應是基于播放產生的,電臺、電視臺制作節目不應規定在該節,否則,就會混淆著作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利的界限,降低廣播組織因創作作品所享有的保護水平。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



    根據釋義的說明,廣播組織制作供播放使用的錄音錄像制品,享受音像制作者的權利。理論上說,在錄制階段,廣播組織是作為音像制作者的身份存在的,享受權利的同時也理應遵守相關法律的約束。


    而著作權法對于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著作權的”約束“是這樣的:


    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比如:楊坤改詞翻唱茄子蛋的《浪子回頭》,就涉及到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權法釋義稱,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聲入人心男團與迪瑪希合作的皇后樂隊歌曲聯唱(《Love Of My Life》+《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則關系到著作權人的匯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另外,著作權法的釋義中強調:


    錄像制品的特點與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著作權人應有權決定是否將其作品制作成錄像制品。因此,無論是修改前的著作權法,還是修改后的著作權法都規定,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


    除了著作權法和相關釋義,我國還在1992年發布過一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規定中提到:


    第十六條 表演、錄音或者廣播外國作品,適用伯爾尼公約的規定;有集體管理組織的,應當事先取得該組織的授權。


    從上述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是否合法,取決于兩點:


    1.使用的作品或錄音制品是否是現成品;2.如何界定電視臺的”播放“行為,如果”播放“中包含”錄制“,就是合法的,如果不包含,那就……


    就個人對于相關條文和釋義的理解,我認為應該是不包含的。著作權法釋義也說得比較清楚了,法律上之所以允許”先上車后補票“的情況存在是權衡各方權益的結果,但并不是無條件的。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對于我國著作權法和相關釋義的研讀所得,我畢竟不是法律專家,歡迎大家(尤其是法律專家們)一起留言討論討論。


    話說回來,在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下,我國近年來對于版權保護的進步是有目共睹的。(參看:正版化率高達96%,中國音樂這幾年到底發生了什么? 點擊標題閱讀原文


    音樂市場的全面正版化,帶動中國音樂產業持續回暖,國際排名也快速提高:據IFPI發布的《全球音樂報告),2017年,中國音樂市場收入進入全球前十,2018年,中國錄制音樂市場更攀升到世界第7,這是前所未有的好成績。


    綜藝節目使用版權音樂先上車后補票,合法嗎?


    另外,音著協去年跟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合作,在《全球版稅報告2018》中特別發布了“中國報告”。


    CISAC指出,“目前中國版稅收入雖然位居世界第29位,但鑒于中國人口基數以及文化娛樂行業的迅猛發展,特別是中國政府在音樂、影視等行業大力實施的知識產權強保護政策,將會促使中國有潛力在未來幾年進入世界十大版稅收入市場之列?!保ㄕ园鏅嗑志W站)


    我們都希望,中國的音樂版權體系能夠進一步成熟和完善,讓中國音樂能夠發展得更好更健康。



    來源:新音樂產業觀察

    作者:新仔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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