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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改革浪潮下,商標評審制度的過去和未來

    機構
    小知2019-02-22
    機構改革浪潮下,商標評審制度的過去和未來

    機構改革浪潮下,商標評審制度的過去和未來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金華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機構改革浪潮下,商標評審制度的過去和未來


    2019年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二九五號公告: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復審委員會并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整合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不再保留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機構調整后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開展,原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機構名稱不再使用。


    作為一名商標從業人員,看到這個消息確實感到有些吃驚,因為在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以此意見為指導,2016年至2018年間,我國的商標審查審理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公布了一系列措施,使得商標注冊更加便利快捷,更加與國際接軌,推動著我國的商標事業開啟了一個新篇章。


    然而,就在一切都在欣欣向榮之時,突然宣布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意味著商標評審委員會這個名稱將不再出現在任何商標相關的官方文件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名稱將一去不復返。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商標評審機構,對我國商標審查審理工作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從大局來看,此次改革符合國家機構精簡的精神,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完成應有的歷史使命。此時此刻,有必要回顧一下商標評審制度的過去以及展望商標評審制度的未來。


    我國第一部《商標法》是1983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1983《商標法》),其中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隨后,1983年8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正式成立。自此,我國的商標評審制度正式建立。


    1983《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駁回復審、異議復審、商標爭議、撤銷商標復審四種案件案件。


    隨后,1988年1月13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增加了駁回商標轉讓復審、駁回商標續展復審、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撤銷三種案件類型。對于以上七種案件類型,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評審決定、裁定為終局決定、裁定。


    1993年《商標法》進行第一次修訂,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訂。


    2001年《商標法》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案件類型做出調整,只限于商標駁回復審、異議復審、商標爭議、撤銷商標復審四種案件類型。


    同時,由于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了與國際接軌,2001年《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或裁定不再是終局決定、裁定,當事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自此,商標評審中行政終局制度成為歷史,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或裁定需要接受司法的審查。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案件的審理方式上,也歷經幾次變化。


    最初采用的是“投票表決制”,1995年制定的《商標評審規則》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采取委員投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2002年第一次修訂的《商標評審規則》廢除了“投票表決制”,改為采用“合議組審理制”,增加了獨任審理方式,采取書面審理與公開評審相結合的方式。2005年第二次修訂的《商標評審規則》增加了“轉換適用”的審理方式及及《評審意見書》制度,增加了通過調解處理商標確權案件的規定等。為了適應2013年《商標法》的需要,2014年對《商標評審規則》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對證據質證程序做了明確規定,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等。審理方式的每一次變化都體現出了與時俱進。


    同時,為了規范和做好商標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2005年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制定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使得商標審查審理工作更加規范更加透明,有助于保證執法尺度一致性。為適應《商標法》第三次修正,結合多年商標審查、審理實踐,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16年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新增了聲音商標審查標準、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運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理標準、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標準,并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的部分修改對審查標準進行了相應修訂,同時刪減、新增了部分審查案例,豐富、完善了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的內容。


    從1983年8月11日成立至今,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走過了三十六個春夏秋冬,過去三十多年的時間里,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因時制宜,通過案件審理工作保證商標授權確權的公平、公開與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近年來,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推進商標便利化改革為契機,多管齊下、全面發力,推動商標評審工作開啟了一個新時代。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撤銷并不代表商標評審制度的終結,并入到商標局之后,原有的業務辦理程序不變,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發出的通知書/書式、作出的行政決定、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因此,商標評審制度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變換了審查機構,商標評審制度會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評審制度的未來依然值得展望。


    首先,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入到商標局之后,商標局內部很可能會設立評審審查處,也有可能進一步細分為評審形審處、評審裁定處等,由評審審查處行使商標評審工作的職權。目前,商標局有24個職能處,可以預見未來商標局至少會有25個職能處。商標局應該會在近期公布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入商標局之后具體部門設置及工作安排。


    其次,審查審理標準在實務處理中有望更加統一。雖然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制定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但因為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互相獨立的機構,互不隸屬,在職能上各司其職,就導致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二者之間有分歧,實務審查中標準不統一。合并之后,這種分歧應該會大大減少,標準有望更加統一,對于商標審查審理的質量應該會有較大提升。


    最后,審查審理時限會進一步縮短。目前商標注冊的審查期限已經控制在7個月以內,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的審理期限在12個月以內,商標駁回復審、撤銷復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在6個月以內。根據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堅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意見,合并之后,審查審理時限應該會進一步縮短,至2020年,商標申請審查周期縮短至4個月以內;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望控制在9個月以內,商標駁回復審、撤銷復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在4個月以內。商標相關的各類審查審理時限會進一步縮短,審查審理效率進一步提高。


    2019年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重組之后的開局之年,此次機構調整,順應大勢,大有可為。商標評審委員會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但它卻在我國商標評審制度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懷念過去是為了更好的展望未來,期待我國商標的評審制度更上一層樓。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金華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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