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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5715752號“周六?!鄙虡藷o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于第15715752號“周六?!鄙虡?/strong>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228071號
申請人:周六福珠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翁志聰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遠達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爭議商標
申請人于2017年12月11日對第15715752號“周六?!鄙虡耍ㄒ韵路Q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引證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7519198號“周六福 ZHOULIUF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過長期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周六?!痹环ㄔ赫J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被申請人作為珠寶行業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申請人商標的情況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被申請人具有大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明顯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相關判決書、決定書等復印件;
2、部分廣告合同、發票及廣告宣傳情況復印件;
3、審計報告復印件;
4、加盟店合同、目錄、照片復印件;
5、“周六?!毕嚓P介紹復印件;
6、被申請人商標注冊情況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已注冊商標的延續性注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商標應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廣告服務提供合同、網站建設合同等復印件;
2、業務手冊、培訓課程表、企業照片等復印件。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2017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演員的商業管理;商業審計;文秘”。
2、引證商標由香港周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2014年3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4類“銀飾品;手鐲(首飾)”等。經核準,轉讓至申請人。
3、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第9類、第14類、第35類等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2枚“周六?!鄙虡?、以及第17951388號“金六?!鄙虡?、第2942127號“六福國際”商標、第29423132號“金大祥”商標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鑒于申請人引據的《商標法》第九條的具體情形已體現于《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之中,根據申請人陳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實,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商標“周六?!睘檎w無含義的詞匯組合,商標本身具有一定獨創性、顯著性。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的文字構成、排列順序極為相近,難謂巧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申請人為知名珠寶首飾品牌,其通過報刊雜志、電視、網絡、戶外等多種途徑進行宣傳和銷售。根據我委查明事實之三,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且其對此亦無合理解釋。故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該類搶注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雖然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中文部分均為“周六?!?,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演員的商業管理;商業審計;文秘”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銀飾品;手鐲(首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務對象、服務方式等方面具有較大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分別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個案認定和按需認定原則,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已為公眾熟知。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演員的商業管理;商業審計;文秘”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銀飾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距,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具有誤導相關公眾進而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所主張之在先權利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中文“周六?!币褬嫵芍唐诽赜忻Q,故此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徐魯寅
湯茜
王珊
2018年12月07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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