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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商標
    小知2019-01-11
    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表,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以案釋法】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2018年12月2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上訴人某酒類經營部與被上訴人蘇酒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酒類經營部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蘇酒公司經濟損失1.1萬元及合理開支3,500元。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上訴人銷售的被訴侵權白酒外包裝及瓶體上多處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且在標注的生產商企業名稱中以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字體的方式突出顯示“洋河”二字,足以影響消費者對該商品來源的判斷,故一審法院有關被訴侵權白酒系侵害“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之認定,并無不當。


    因為在店鋪里售賣標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的“藍色貴賓”白酒,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某酒類經營部(以下簡稱某酒類經營部)被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酒公司)訴至法院。2018年12月2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上訴人某酒類經營部與被上訴人蘇酒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酒類經營部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蘇酒公司經濟損失1.1萬元及合理開支3,500元。


    糾紛緣起一瓶印有“洋河”的白酒


    蘇酒公司經授權,就“洋河”文字商標享有普通許可使用權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


    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側面


    2017年7月,蘇酒公司發現某酒類經營部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包裝上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的“藍色貴賓”酒。蘇酒公司認為某酒類經營部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酒類經營部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4萬元和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4,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蘇酒公司經授權有權對侵犯“洋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把蠛印鄙虡嗽诰祁惿唐飞现容^高,被訴侵權商品在外包裝及瓶體多處使用不同于包裝底色、較為醒目、易于識別的顏色標注出“江蘇洋河”“酒都洋河”文字,其中“洋河”二字客觀上起到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其行為已構成商標性使用。


    關于某酒類經營部有關被訴侵權商品標注的“洋河”系表示產地的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之主張,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標識的使用是否具有乃至實際發揮區分功能并不以使用人的主觀意圖為轉移,而應根據該標識客觀上是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意義加以判定;


    其次,在權利商標已屬知名的情況下,若欲明確侵權商品的產出地域應作必要避讓,即便采取簡化方式亦完全可表述為“江蘇省宿遷市洋河鎮”甚至“洋河鎮”,完整、明確展示該產地所屬地域的行政級別?,F侵權商品偏偏選擇將其簡化為與他人權利商標一致的“洋河”并標注于酒類商品上,指示產地一說實難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判定某酒類經營部實施的銷售行為已構成侵權,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不知道所售白酒系侵權商品以及該商品確有合法來源,故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審法院遂判決某酒類經營部停止銷售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蘇酒公司經濟損失1.1萬元及合理開支3,500元。


    “洋河”二字到底指的是什么?


    “自己售賣的白酒在外包裝明確標注了‘蘇慶’‘K8’已足以區分商品來源,自己只售賣了這一瓶白酒就需要賠償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某酒類經營部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


    白酒包裝上標注“洋河”字樣表示產地需謹慎

    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側面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


    上訴人銷售的被訴侵權白酒外包裝及瓶體上多處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且在標注的生產商企業名稱中以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字體的方式突出顯示“洋河”二字,足以影響消費者對該商品來源的判斷,故一審法院有關被訴侵權白酒系侵害“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之認定,并無不當。


    同時,二審法院認同一審法院針對“洋河”在被訴侵權商品上僅表示產地之辯稱意見所作的分析與認定。


    另從二審補充查明的事實來看,被訴侵權白酒上顯示的“蘇慶”“K8”“藍色貴賓”三個標識之商標申請人不是同一主體,除“蘇慶”外均非已注冊商標,且無證據表明外包裝上顯示的生產商“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與該些標識有關,外包裝載明的廠址亦與企業名稱為“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的企業注銷前的住所地不一致。


    加之,“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注銷,被訴侵權白酒系于2017年7月通過公證保全方式取得。


    上述情形足以表明,公證保全的白酒明顯屬于侵權商品。作為已從事多年酒類批發零售業務的上訴人,應當有能力對此作出相應判斷,但其依然對外出售了構成商標侵權的商品,又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以及僅銷售了1瓶的主張。據此,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作者:陳穎穎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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