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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茍紅東【1】
原標題:一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對雙方當事人的啟示
案情簡介:
請求人符某在向知識產權局提交的請求書中聲稱:其于2017年7月31日申請了《單晶生長爐凹凸板導流筒 》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號201730343718.5,并于2018年1月16日獲得授權。2018年元月發現被請求人寶雞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網站上公開許諾銷售請求人公司專利產品——凹凸板導流筒,并大范圍的與請求人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進行商業磋商與合作,利用其已知的請求人公司產品的成本和銷售價格,以低于請求人公司的銷售價格進行商業活動,擾亂公司市場行情,使請求人公司市場業務量驟減,一度陷入困境。嚴重影響了請求人公司的聲譽,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經過其調查,被請求人在其網站上公開銷售的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相似。認為被請求人未經許可,銷售專利產品,構成侵權,要求知識產權局依法判定被請求人侵犯其專利權并停止銷售專利產品。并提交了專利證書和公證書等證據。
知識產權局立案后送達了文書,并進行了兩次調查。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稱:1 .被請求人產品的凹凸面是圓形,而請求人專利的凹凸面是菱形的,因此被請求人產品具有與涉案專利不同的外觀;2、被請求人產品與請求人專利工作原理不同,被請求人產品的作用是用于單晶硅生長爐升溫的,而涉案專利原理是降溫;3、被請求人擁有此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4.此產品在兩家公司申請前現實存在著導流筒。4、被請求人認為其生產和銷售的導流筒不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了自己公司專利證書、產品照片和其網站產品照片放大照和請求人公司網站宣傳產品照片。
知識產權局公開審理后查明:1.請求人專利合法有效。2.被請求人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了涉案產品,產品形狀落入了請求人專利保護范圍。
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1、被請求人許諾銷售、制造并銷售的“單晶生長爐導流筒”產品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2、被請求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自本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繼續制造、許諾銷售(公司官方網站宣傳)、銷售涉案凹凸板導流筒產品。
處理決定作出后,某公司以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理程序違法并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西安中院進行公開審理后,認為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理決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某公司請求撤銷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的訴訟請求。
該案雖然是一件簡單的外觀設計專利糾紛,但是案件處理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對于雙方當事人都很有啟發。
一、對請求人(專利權人)一方:
1、專利布局不僅要及時,還要全面。申請人要重視發明專利,但是不要小看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需要申請人根據不同的產品的特點和市場來決定。本案請求人對該產品用發明專利保護了方法工藝和產品,為了盡快授權還申請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布局十分周到全面,在發明和實用新型還沒有授權情況下,用早先授權的外觀設計維權成功,避免了市場失控或被蠶食。
2、在糾紛處理中用公證手段固定侵權證據十分有效。在知識產權局立案前,請求人申請公證處對被請求人在其官網上宣傳網頁的照片進行了公證,并以公證書為證據提起了侵權處理請求,防止了處理過程中證據的流失,知識產權局采信公證書并認定許諾銷售侵權成立,是案件最終獲勝的關鍵因素之一。
二、對被請求人(被控侵權)一方
1、被請求人第一個抗辯理由是其產品的凹凸面是圓形,請求人認為專利的凹凸面是菱形的,認為涉案產品具有與涉案專利不同的外觀,這屬于外觀設計侵權中重要的抗辯理由。但是被請求人主要強調其產品與專利產品工作原理不同,由于外觀設計只考慮形狀,被請求人也沒有提供其工作原理與專利產品不同的證據,且也認可其產品與專利產品使用場合、作用相同,認可該產品設計要點在于有無凹凸面。最終合議組認為涉案兩種產品(包括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均落入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2、被請求人用晚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實用新型專利抗辯,不能作為免除侵權責任的理由。被請求人2017年8月2日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請求人是2017年7月31日申請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同時也提交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由于被請求人專利申請比請求人晚了2天,盡管其專利也獲得授權,但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經分析被請求人用于抗辯的實用新型專利,除了申請日晚于請求日不能對抗在先專利外,其實用新型專利名稱是“一種圓形凹面導流筒”,而其權利要求卻描述了一種包括“凹面內導流筒、內凹圈、和內凹圈凹面”及各部件的具體連接關系的單晶硅冶煉爐,發明名稱與產品結構完全不對應,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知,令人匪夷所思。據和該領域專業人士交流得知,該結構單晶硅冶煉爐屬于公開技術,唯一改進的就是將光面錐形導流筒改為凹凸面,而該專利中的核心部件凹凸面導流筒已經被請求人申請專利在先,因此,該專利所保護的單晶硅冶煉爐使用在先專利權人核心部件,盡管擁有專利權,實施該結構單晶硅冶煉爐也會侵犯在先專利權而不能繼續。所以,該項專利不僅起不到對抗侵權作用,若實施還會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擁有這樣的專利可以說毫無價值。
三、最后建議:
1、專利維權需要權利人主動出擊。有些專利權人認為申請了專利就萬事大吉,以為會有相關機關主動來保護,去打擊侵權行為,這是錯誤認識。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糾紛主管機關有法院和知識產權局兩個部門,無論是法院或知識產權局,都需要權利人請求才會啟動程序,否則,任何部門對專利侵權是無權主動介入的。因此,權利人萬不可躺在專利證書上睡大覺,要隨時注意同行或競爭對手和市場,出現涉嫌侵權產品,盡早采取法律手段,才能發揮專利權的保護作用。
2、專利申請布局需要知識產權專業人士介入。很多新入行的代理人對專利布局一知半解,由于對業務不精,不敢堅持原則去說服申請人,僅憑申請人自己喜好去選擇專利申請的類型,甚至文件撰寫也是唯申請人馬首是瞻,導致或是專利布局不夠嚴密,或是專利文件撰寫存在重大問題,或是為追求盡早授權將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小。到專利維權時要么專利很容易被無效,要么無法將侵權產品納入專利保護范圍。
附件1:涉案專利信息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立體圖
被控侵權人申請的專利
被控侵權物(網站照片)
附件2: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注釋:
作者簡介:茍紅東,現任寶雞市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主持工作),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自2008年開始為陜西省知識產權講師團三期連續聘任講師和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注冊講師;中國西北專利侵權糾紛判定中心專家組聘任專家;多次被評為公安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評為專利行政執法先進個人。2018年被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評為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先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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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茍紅東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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