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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原標題:“貼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國內銷售便不侵權嗎?
近來由貼牌加工引起的商標糾紛逐漸成為熱點話題:有人認為“侵權”、有人則認為“不侵權”;各種說法似乎都有道理。那么“貼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國內銷售便不侵權嗎?
近日“東風”案改判、今天看到《聽“東風”案代理人講最高法改判心路歷程》,主要觀點為:貼牌產品全部外銷“在我國境內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便不是侵權行為(以下簡稱“不侵權”);讀過之后感覺如鯁在喉、不吐不快,遂作是文、請大家指正。
一、商標的使用——并無區域限制
商標的使用見諸《商標法》(2013年修訂版,下同)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眾所周知商標就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將商標貼在商品上的目的就是“識別商品來源”;
應當注意的是:“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并無區域限制、更沒有局限在中國市場內;
二、“商品上使用”屬于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認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該條款表達得很清楚:商標的使用范圍局限在“商品上”——即:“商品之上”或“商品的外包裝”上;不是在“交易文書”上、也不是在各種展會或廣告宣傳中,更不是在“市場上”……
因此,在“商品上使用”商標只能理解為:通過張貼、印刷等手段,將商標標識附著在商品上;與《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一樣,都是商品制造過程中的“貼標”行為;
由此可見,無論“貼標”是不是“商標性使用”都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商標——未入市場也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偽造”,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而仿照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造出與該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擅自制造”,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商標印制合同規定的印數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標標識的行為。
“偽造”與“擅自制造”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商標標識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的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其共同特點都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這些“注冊商標標識”顯然還沒有用在商品上、更沒有在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業已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偽造或擅自制造”商標之后、再進一步貼到產品上卻不侵權了,這豈非咄咄怪事?
四、應保護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東風”是上柴公司依法取得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保護;未經上柴公司的許可、常佳公司造出這些商標標識已屬侵權,將這些侵權標識貼在產品上更是侵權行為。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常佳公司“貼牌加工”雖然侵權、但產品全部外銷,沒有讓上柴公司蒙受“實際損失”、可以“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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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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