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騰訊訴今日頭條,法院判決287案構成侵權
因認為今日頭條提供了百余篇文章,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今日頭條”經營者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宣判了這批287案,法院認定字節跳動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10元至1980元不等。
騰訊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訴稱,其享有涉案200余篇體育、娛樂等報道文章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分為職務作品及約稿作品兩種。字節跳動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今日頭條網站或今日頭條手機客戶端提供了涉案文章(部分文章在兩個端口均提供),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每案主張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萬元至2萬元不等。
字節跳動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辯稱:部分涉案文章為時事新聞或忠實記錄訪談類節目內容的文章,不構成作品。字節跳動公司不認可約稿作品的權利由騰訊公司享有。對于涉及今日頭條網站的案件,字節跳動公司系基于授權協議從第三方處轉載涉案文章,有合法的來源;對于涉及今日頭條手機客戶端的案件,字節跳動公司提供的是鏈接的導流服務,涉案文章并不存儲于其服務器上。綜上,字節跳動公司不同意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文章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故對于字節跳動公司提出的部分文章不構成作品的抗辯不予支持。根據案件的證據顯示騰訊公司經合法授權,獲得了涉案文章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提起訴訟。字節跳動公司在今日頭條網站或今日頭條手機客戶端上向公眾提供涉案文章,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文章,侵害了騰訊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字節跳動公司對涉及今日頭條網站案件的抗辯,法院認為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辯稱不予支持。對于字節跳動公司抗辯其提供導流服務的案件,法院認為,其提交的證據與案件無關聯性,故未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文章的類型、知名度、字節跳動公司的侵權情節等因素,依法酌定賠償金額,并支持了騰訊公司的部分合理開支費用。
來源:海淀法院網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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