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典型案例丨8萬變30萬!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在損害賠償責任判定中的實現
裁判要旨
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背景下,對知識產權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而提出的新要求。本案的裁判在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方面嚴格堅持從源頭打擊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確保損害賠償數額與侵權行為情節相適應,二審判決在原審判決金額8萬元基礎上改判賠償為30萬元,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和力度,對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義。
案情
霍尼韋爾國際公司先后在第12類陸地車輛渦輪增壓器、第7類渦輪增壓器取得第7155198號“” 商標、第7155199號“
”商標?;裟犴f爾國際公司在國內主要汽車增壓器生產企業中的公眾知曉度為86.7%,在國內增壓器經銷商和零售商中的公眾知曉度為92.5%,在國內企業用戶中的公眾知曉度為80%,在國內大眾消費者中的公眾知曉度為90.7%。
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株洲工商局荷塘分局、徐州工商局淮海分局、武進工商局所對上海御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遜公司)生產并銷售侵權渦輪增壓器的行為分別進行了行政處罰。2013年11月18日,霍尼韋爾國際公司在御遜公司處通過公證的方式購買了渦輪增壓器4臺,上述行政處罰和公證購買的渦輪增壓器的外包裝上均有“”標識。
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的渦輪增壓器2012年、2013年、2014年的最低銷售價格分別為1,400元、1,250元、1,100元。御遜公司自認其被控侵權產品月銷售量為200多臺,產品批發價為200多元至300多元,零售價為400元左右。
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御遜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50萬元。
審判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御遜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御遜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經營規模、侵權商品的數量、銷售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000元。原審判決后,霍尼韋爾國際公司以賠償金額過低為由,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后,改判御遜公司應承擔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侵權賠償數額為30萬元。相關因素包括:1.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御遜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先后被工商部門查處三次,地域分布在湖南和江蘇兩個省份,時間跨越數年,侵權情節嚴重;3.涉案侵權產品系汽車配件,其銷售價格遠低于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的產品,產品質量難以保證,對車輛駕乘人員及社會公眾造成安全隱患;4.權利人協助工商調查侵權源頭所支出的調查、公證等合理費用。
評析
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背景下,對知識產權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而提出的新要求。本案的裁判在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方面嚴格堅持從源頭打擊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確保損害賠償數額與侵權行為情節相適應,在原審判決金額8萬元基礎上改判賠償30萬元,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和力度。
一、損害賠償責任應體現從源頭打擊侵權行為的導向
在當前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損害賠償數額不高成為社會較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例如據某法院的統計,以判決形式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判賠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占92%。賠償數額不高固然有諸多客觀原因,包括權利人舉證困難等,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大多數被告均為處于侵權行為末端的銷售商,而且大多是零售商。例如小超市、零售店等以個體工商戶存在的經營主體。權利人很難發現處于侵權行為源頭的生產商,甚至處于侵權鏈條上游的批發商往往也很少被訴至法院。而銷售商或零售商的經營規模、銷售數量等因素決定了個案中的賠償數額不會很高。因此,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引導、鼓勵權利人積極尋找侵權行為的源頭,從源頭上打擊侵權行為。這就要求司法審判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對銷售商和生產商有所區別,對于侵權商品生產商,應充分體現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本案中,御遜公司即商品生產商,故屬于侵權行為的源頭,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著重考慮。
二、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與侵權情節相適應
明確侵權人的法律地位后,應結合具體的侵權情節確定最終的損害賠償數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睆纳鲜鲆幎?,侵權情節主要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等因素。本案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綜合考慮了上述因素。具體而言,第一,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公眾認可度?;裟犴f爾國際公司將涉案商標與該公司的 “Garrett”、“蓋瑞特”商標同時使用于其渦輪增壓器產品的外包裝上,而根據蓋瑞特品牌的公眾知曉度調查報告顯示,該品牌在國內渦輪增壓器生產企業、經銷商和零售商、企業用戶及大眾消費者中的知曉度均較高。第二,御遜公司侵權惡意較為明顯。御遜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先后被工商部門查處三次,地域分布在湖南和江蘇兩個省份,時間跨越數年,御遜公司亦自認其月銷售數量為200多臺,可見其侵權產品流通領域地域較廣、規模較大,侵權情節嚴重。第三,被控侵權行為直接影響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御遜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侵權產品,系汽車配件,其銷售價格遠低于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的產品,產品質量難以保證,對車輛駕乘人員及社會公眾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此外,權利人為尋找侵權行為源頭所支出的相關調查、公證費用亦應予以考慮。
綜上,二審法院考慮被控侵權人生產商的地位以及其所實施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曾多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事實、侵權行為對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權利人商標的知名度以及權利人為尋找侵權行為源頭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對原審法院的賠償金額進行了改判,有利于引導權利人從源頭上打擊侵權行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案例索引
一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5)閔民三(知)初字第1065號
合議庭成員:呂清芳、牟 鵬、曹文進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101號
合議庭成員:陳惠珍、劉靜、吳盈喆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作者:吳盈喆 凌宗亮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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