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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編排方法不受保護—從仁愛研究所系列訴訟看教輔圖書侵權問題

    產業
    小知2016-08-22
    教材編排方法不受保護—從仁愛研究所系列訴訟看教輔圖書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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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編排方法不受保護—從仁愛研究所系列訴訟看教輔圖書侵權問題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

    作者:娛樂法律人

    投稿原標題:教材編排方法不受保護—從仁愛研究所系列訴訟看教輔圖書侵權問題


    教材是匯編作品。其既存在基于有獨創性的選擇或者編排而產生的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也可能存在著基于被選擇或者編排的既有作品而產生的著作權,二者同樣受到保護。反映了匯編者選擇或編排方法的教材的編排順序和體例并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而只是一種思想。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資料顯示,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發起了25起著作權訴訟,其中,14起案件涉及教輔圖書侵權糾紛。筆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仁愛教育研究所就已經在全國各大城市,開始了自己的維權之路。歷經十余年,仁愛教育研究所一直走在教材維權的路上。


    在14起案例中,仁愛教育研究所均以被告身份出現,主張多為其是“義務教育課程標準試驗教科書”《英語》教材的著作權人,認為武漢出版等被告出版的教輔圖書,侵犯了其著作權。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均認定了仁愛教育研究所對出版的教材享有著作權,但是被告出版的教輔圖書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定標準則不統一。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為:教材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屬于哪種類型?獨創性體現在什么地方?教輔圖書對教材體例、編排結構的模仿甚至完全照搬,是否侵權?教輔圖書對教材的內容復制,合理使用和侵權成立的比例界限在哪里?如果構成侵權,判賠金額如何計算得出的…………


    在此,筆者僅就教材的獨創性問題、教輔圖書對教材編排結構的模仿是否構成侵權,進行論述。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在法院的判決中,均對教材的性質進行了認定,即教材是匯編作品(關于《著作權法》第3條中規定的作品類型和匯編作品的關系,在此不作論述),也就是教材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然在具體案件中,必須區分作為匯編作品的整部教材作為匯編的局部內容。在(2006)朝民初字第3273號判決書中,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進行了明確區分:陜教社出版的《教材全解》和《化學》一書都分為5個專題,每個專題下又分成幾個單元,且所有專題的題目及單元的名稱均相同。另外,《教材全解》中還出現了《化學》一書中的部分圖片、圖表及文字內容。

    教材獨創性體現在獨有的選擇或編排

    《著作權法》對教材這種匯編作品給予了保護?!吨鳈喾ā返?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


    從上不難看出,教材作為匯編作品,必須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方面具備獨創性,即教材的創作應該是獨立的,作品的表達應該是具有創造性的。同時,《著作權法》只延及表達,不思想。一定意義上說,作品的獨創性主要體現在作品的表達上。匯編作品也不例外。那么,匯編作品的表達如何體現?這也是獨創性認定的關鍵。


    筆者贊同王遷老師的觀點,即匯編作品的表達主要是以體系化的方式呈現的信息集合;匯編者并非不加區分地、機械地收集客觀信息,而是通過對信息的選擇或對信息進行偏離常規方法的編排,體現匯編者對信息價值或呈現方式的觀點。


    對匯編作品而言,其既存在基于有獨創性的選擇或者編排而產生的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也可能存在著基于被選擇或者編排的既有作品而產生的著作權,二者同樣受到保護。(2015)京知民終字第1195號判決書中,仁愛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通過設置不同的單元和話題,將本身相互獨立的對話或文章等按照一定的體系進行編排,并輔之以練習題加強對文章中知識點的理解,這種選擇和編排體現了對課程的設計與詞匯、語法知識點的安排,具有典型的匯編作品的特征,具有獨創性。

    脫離內容的教材編排結構不受保護


    獨創性的選擇或編排既可以由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集合體現,也可以由各種信息集合的目錄反映。那么,教輔圖書為了解答教材題目,而使用了教材的目錄、體例和編排,是否侵權呢?


    王遷老師認為,如果匯編者說明了其選擇或者編排的方法,或者他人通過分析匯編結果總結出了選擇或編排的方法,而且對相同范圍的信息使用該選擇或編排方法能夠獲得基本相同的匯編結果,這種選擇或編排方法是一種可以被量化的操作方法或計算方法,對其的運用并不存在智力方面的個體差異。也即任何人對相同范圍的信息運用該方法,只要不犯錯誤,結果都一樣。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該選擇或編排方法本身是否是獨創性,都屬于思想的范疇,由其產生的匯編結果是與該思想混同的唯一表達,不受保護。


    (2015)京知民終字第1195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匯編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對所采用的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方面,只有在既使用了匯編者采用的選擇或者編排方法又使用了匯編者選擇或者編排的內容才能構成對匯編作品的侵害。其次,……反映了匯編者選擇或編排方法的教材的編排順序和體例并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而只是一種思想。


    大多數法院在具體案例中也印證了上述觀點。在(2006)朝民初字第3273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全解是按照仁愛教育研究所的《化學》編寫的教輔圖書,由于教輔用書主要是配合教材來使用的,故在整理編排上必然要參考教材的編排順序。在(2006)朝民初字第1785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仁愛教育研究所的《英語七年級(上)》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由于教輔用書主要是配合教材來使用的,故在整體編排上必然要參照教材的編排順序……盡管兩書在整理框架結構方面存在一致性,《教材完全解讀》……不構成對《英語七年級(上)》編排方式的侵害:在(2013)海民初字第6998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創新學習是配合仁愛教材使用的教輔圖書,故在整體編排上必然要參考教材的編排順序,因此,兩書章節目錄、專題設置上的相同,系新支點為解釋、說明仁愛教材之必須,此種使用未超過合理限度,不會仁愛教材產生替代作用。


    綜上,可以看出,脫離內容的教材編排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此基礎上,教輔圖書完全照搬教材結構,也僅僅是為了配合教材使用,不具有替代作用,不構成侵權。


    來源:IPRdaily

    作者:娛樂法律人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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