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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法院作出有關律師費賠償最高限額合法性的判決

    產業
    小知2016-08-05
    歐盟法院作出有關律師費賠償最高限額合法性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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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法院作出有關律師費賠償最高限額合法性的判決


    每個人都知道司法程序既費錢又費時,其中一般包括高額的律師費。在比利時,勝訴方獲得的最高程序性賠償遠遠不足以彌補全部的費用支出,尤其是對于復雜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來說。

      

    2016年7月28日,歐盟法院(CJEU)作出了一個突破性的判決,規定了此類固定最高律師費賠償限額的限制,確保歐盟成員國有效執行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

      

    法律背景:比利時法律中的律師費賠償

      

    在比利時,法官對于授予勝訴方的程序賠償金數額沒有自由裁量權,該程序賠償金數額是一個由《皇家法令》(Royal Decree)確定的固定(包括標準,最小或最大)數額,用來賠償勝訴方產生的所有法律費用。

      

    比如在一個商標侵權案中,如果商標權人主張20萬歐元的賠償,標準程序賠償數額為6000歐元,最小程序賠償為1200歐元,最高程序賠償為1.2萬歐元。

      

    在停止知識產權侵權程序中(此等程序中不會提出金錢賠償主張),標準程序賠償為1440歐元,最小程序賠償為90歐元,最大程序賠償為1.2萬歐元。這些數額很難反映現實,尤其是針對復雜的長期的且有多名律師代理人的案件。因此,授予勝訴方的程序賠償經常遠不足以支付實際產生的律師費用。至于其他在訴訟中產生的費用,比如技術專家或私人偵探的費用,比利時法院認為,勝訴方只有在證明以下條件后才能獲得這些費用:(1)對方存在過錯;(2)其他費用是因此產生的必要費用。

      

    歐盟關于知識產權執法的《指令2004/48》

      

    根據歐盟法,成員國有義務確保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和救濟。歐盟《指令2004/48》第14條規定,“一般情況下,成員國應確保勝訴方產生的合理適當的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這樣做有損公平?!?/p>

      

    糾紛的背景以及向歐盟法院提出的問題

      

    United Video Properties公司(UVP)提交了一份針對Telenet的禁令申請,主張Telenet侵犯其專利權。不過UVP的專利被初審法院宣告無效,訴訟也被駁回。UVP提起上訴,不過后來決定撤回上訴。后來,Telenet請求法院責令UVP賠償其18546255歐元的律師費以及44400歐元的技術顧問協助費用。

      

    但是Telenet可以獲得的最高程序賠償為11000歐元,相當于全部支出費用的約5%。

      

    在這個背景下,有兩個問題被提交歐盟法院,請求其作出初步判決:

      

    比利時對訴訟中律師協助費用規定固定費率是否違反歐盟《指令2004/48》第14條?

      

    比利時案例法認定技術顧問協助費用只有在錯誤(合同或合同外)時才能獲得賠償是否違反歐盟《指令2004/48》第14條?

     

    歐盟法院的觀點

      

    (1)有最高限額的律師費賠償固定費率制度是否違反歐盟法?

      

    歐盟《指令2004/48》僅僅規定,成員國需確保合理的律師費用得到賠償(不包括不必要的或高昂的費用),因此歐盟法院認為原則上,固定費率制度是合理的,但是其必須旨在確保賠償費用的合理性;

      

    成員國規定的固定費率顯著低于律師實際收取的一般費用的,則該相關立法不具有合理性;

      

    如果侵權人只需賠償受害知識產權人實際產生的律師費用中的一小部分的話,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震懾效應就會受到嚴重影響;

      

    如果勝訴方實際產生的合理律師費得到賠償且能夠反映實際的話,律師費賠償的絕對限制也是合理的;

      

    基于上述理由,歐盟法院認為,如果能夠確保敗訴方承擔了合理費用,并不禁止設定律師費賠償限額的固定費率。

      

    另一方面,如果最高限額過低,此等費率不能確保勝訴方產生的合理費用中的大部分由敗訴方承擔,則該費率就違反了歐盟《指令2004/48》。

      

    (2)賠償其他法律費用要求的錯誤是否違反了歐盟法?

      

    歐盟法院認為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其他費用與訴訟之間的關系。

      

    如果費用的產生與訴訟直接密切相關(比如雇用技術專家來協助原告提起針對侵權人的訴訟),則該費用就應該得到賠償。不過,如果這些費用與訴訟沒有直接關聯,而是,比如用來調查一般可能的知識產權侵權情況,可能歸咎于該階段未知的侵權人,則只有在證明敗訴方確實參與了侵權活動后此等費用才能得到賠償。

      

    由于此等程序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在比利時法院維護其知識產權的公司通常會產生巨額的法律費用。

      

    根據歐盟法院的判決,比利時法官現在可以命令敗訴方全部承擔勝訴方在侵權案件中產生的律師費用,盡管立法中規定了程序賠償的最高限額,只要法院認為這個最高限額不足以賠償大部分的合理適當的費用。

      

    比利時立法者可能需要重新考慮一下現行立法中的法定最高限額,決定采取一個更加適當現實的法律費用賠償范圍,尤其是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來說。

      

    很多其他的訴訟相關支出,比如技術顧問的費用,也能夠得到賠償,無需證明出現錯誤,條件是此等費用與訴訟存在直接的關聯。因此,該判決會對比利時知識產權保護產生積極的影響,其他具有與比利時類似的賠償制度的歐盟成員國也會受到相當的影響。(編譯自lexology.com)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13879.html,發布時間為2016-08-05 23: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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