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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來源:IPRdaily
投稿原標題:有關商品類似問題,只能回答屬于第25類服裝群組的
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查實踐中,對于第25類13個小組的衣服、帽子、鞋子、襪子等商品,基本都視為類似商品。
做商評委的審查員,最怕被問到的問題就是,食鹽和白糖都是調味品,為什么不是類似商品?刨花和羽絨完全不同,為什么是類似商品?帽子和鞋子一個戴在頭上,一個穿在腳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都不在同一小組,為什么現在都判定為類似商品?
商標工作要求我關心和了解人類社會中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這簡直是不可完成的任務。我曾經為了搞清楚果醬與果凍的區別查閱了大量資料,但最后落在裁文中的文字依然不能說服當事人。
盡管職業要求成為一部百科全書,還且需要不停地更新版本,但無論怎么努力,我連一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也成不了,至多因為天天翻看,對各種商品和服務的名稱比其他人熟悉些。
但問題必須得回答。大多數的時候回答得簡單明了:是或者不是。不知道這樣的答案有多大說服力,但答案一定是在說服了我自己之后做出的。只是說服我自己的過程常常很難用文字表達到裁文中。
我相當尊重《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盡管這本書被定位的地位是參考,而非依據。每個工作日都要翻若干遍這本書后,我越來越認為其對商品的分類是相當科學的。畢竟是來自各國人員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的專業工作的成果,就算是參考,依然絕對重要。。
對于各個當事人對本行業的熟悉和專業程度,我也相當尊重。有的企業從事一個行業幾十年,甚至就是本行業的創立者和領頭軍,對于自己所經營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 行業的關系,自然是十分清楚,其在案卷中講述的理由與事實常常比百科全書更有說服力。因此,作為比審查員更了解本行業的當事人,在理由中講清楚本行業商品 情形非常必要。
同時,我也得緊跟時代的變化與發展,尊重客觀事實。當專賣店遍布大街小巷,我可以在匡威專賣店里同時買到帽子、衣服、鞋子 的時候,我還堅持說“匡威”這件商標可以在帽子和鞋子上分別由兩個不同的人所有,消費者不會混淆商品來源,自己都得咬自己的舌頭幾下。事實上,就算從事商 標工作,我也常常搞錯了此家蘋果與彼家蘋果,這條鱷魚與那條鱷魚。
最為關鍵的是,抄靠傍他人知名商標的人實在太多了,而且常常做的直截了當,毫不掩飾。你在服裝上使用“森馬”商標,我就在布料上注冊“森馬”,你在洗發液上使用“藝思晨”商標,我就是美發店上注冊“藝思晨”,要舉例下去,恐怕這輩子我都不用做別的事情了。
為了保護誠信使用商標的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在經過N年的探討之后,類似商品問題終于成為了一個“法律問題”(這是最高院在判決中說的)。審查員要在審查中根 據已認定的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做出評價。結果就是,對于類似問題只能在個案里回答。那么,食鹽和白糖、刨花和羽絨是不是類似商品呢?我只能回答:具體個案 時我們具體分析。
這看起來有些推諉的意思,但真的是非常嚴肅的回答。畢竟法律最終實現的是正義,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利和消費者正當權益絕對是正義的具體內容。
說到正義,調門越說越高了,本來我寫這篇小文的初衷只想說說第25類服裝商品類似的具體小問題,所以,本文的重點是以下面這句: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查實踐中,對于第25類13個小組的衣服、帽子、鞋子、襪子等商品,基本都視為類似商品。
總算有一個關于商品類似的問題,我可以直接回答。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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