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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維度看「種業」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產業
    小知2016-02-27
    多維度看「種業」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IPR Daily,知識產權第一新銳媒體


    多維度看「種業」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種業企業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掣肘,建立系統管理思維,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種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并在過程中抓好落實,以確保種業企業都能構筑各自的保護池和防御網,以促進種業企業和種業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內容提要】


    種業企業知識產權是競爭力的核心體現,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既是保護科技成果,又是保護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更是保護種業企業的發展未來。種業企業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掣肘,建立系統管理思維,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種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并在過程中抓好落實,以確保種業企業都能構筑各自的保護池和防御網,以促進種業企業和種業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種業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產業競爭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目前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已成為科技發展與產業創新的掣肘,如何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確實是一個戰略性的難題,本篇就知識產權結合企業特點,重點介紹了在專利、新品種權和技術秘密三方面的內容。


    1. 知識產權保護為高新技術產業護航


    高新技術產業是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的知識密集、人才密集、技術密集、資金密集的現代產業?,F代種業顯然符合這樣的特點,以孟山都為例,孟山都公司在全球約有3500 份科技合作協議,擁有的全球專利數量(約3萬個)是我國所有企業在農作物領域專利總和(約1.2萬個)的近2.5倍,2013 年美國孟山都公司研發投入15.3 億美元,達同期銷售收入的14.9%,每天投入約419 萬美元。再如,英國PIC 公司等畜禽跨國公司占有全球50%~60% 的動物育種專利,PIC公司僅在美國獲得200多項專利,許多養豬領域的知名技術就是PIC公司首先獲得專利的。


    種業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獨特的技術突破需要6~12年,品種培育周期也至少需要5~8年才能完成??鐕髽I通過強大的研發能力和雄厚的資金實力,掌握有領先的產品并在全球進行布局,通過知識產權獲得競爭優勢,這些商業行為如果沒有知識產權進行立體保護,商業化、全球化根本無法實現。


    2. 知識產權全過程的管理思維


    在企業研發立項前,一般從戰略契合度、研發技術可行性、產出周期和經濟回報幾個維度進行評判,往往會忽略知識產權問題,如果在研發過程中涉及到技術或資源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會導致整個研發投資失敗,導致研發成果無效化,甚至會帶來高昂的知識產權費用,因此在立項階段對知識產權的預警分析要一票否決。另外,知識產權要時刻關注競爭對手的發展方向,往往一項產品的推出會在一個領域廣泛進行專利布局,構筑專利保護網或保護池,這些恰恰也反映了企業的戰略方向,為制定針對性的研發策略提供了很好的指導。


    研發項目立項后,一般只關注科技成果的產出,對種業來講更要確定知識產權的產出目標,知識產權管理要對研發過程進行跟蹤,及時與研發人員進行交流,階段性的成果要及時以合適的形式進行保護。


    3. 消除知識產權的幾個誤區


    在實踐中,對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些誤區,認為只需要保護雜交種和常規種,對親本和中間材料不用保護;認為新品種保護等同于品種審定;認為新品種通過審定后才能申請保護;認為只有具備市場經濟價值的品種才申請新品種保護等等。例如:玉米品種鄭單958,當年保護了雜交種和母本鄭58,但父本昌7-2 沒有進行保護,行業也在公開使用,某跨國企業用其父本改良了20 多個品系,重新申請了保護,原始權利人認識到價值后也錯過了保護的機會。玉米品種先玉335,母本為PH6WC、父本為PH4CV,均為美國先鋒公司育成,但也僅申請了雜交種的保護,致使其親本在行業中被廣泛使用,此類案件舉不勝舉。


    關于新品種審定和新品種保護關系的誤區,實際是對我國品種保護制度和審定制度不了解,新品種通過審定相當于品種有了市場“準入證”,可以在允許的區域內進行合法的推廣;新品種權則是對品種權利人的認定,相當于品種的“身份證”或“產權證”,獲得新品種權,沒有通過審定不可以推廣;獲得新品種審定,可以進行推廣,如果沒有申請新品種權,則育種完成人不一定依法享有該品種的排他使用權。


    4. 知識產權保護掣肘與對策


    4.1 知識產權保護掣肘 我國種業行業仍然呈現“散、亂、弱、小”的局面,很多中小企業不具備研發能力,種質資源交流基本靠“拿”,種子繁育過程中,親本和雜交種很容易被“掏地溝”,面對惡劣的知識產權環境,侵權的成本低,維權的成本高,且訴訟周期長,往往基層權利得不到保障,大量“套牌”等侵權行為頻發,極大挫傷了育種創新積極性。另外在基層維權中,多頭監管但又缺少有效監管,很多經營主體大部分與種子行政管理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與工商部門的關系也很微妙,往往通過他們執法形同走馬觀花,通過公安系統執法,也不能達到治本的效果。


    4.2 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首先,積極推進植物新品種保護寫入新《種子法》,盡快吸收《UPOV公約》1991年文本,加大原始權利人的保護,保護原始創新;其次,筆者也贊同全國人大代表李登海所建議:“將侵犯品種權行為列入侵犯知識產權罪”列入《刑法》,加強侵權打擊力度,使大型企業“不敢為”,中小企業“為不起”,使知識產權成為一道法律“高壓線”和道德“底線”;第三,建立行業認可的種質資源共享平臺,包括基因資源和材料資源,通過DNA 指紋的形式進行“確權”,通過商業合作的形式進行“確利”,促進資源的合理合法交流,提升種業遺傳增益率;第四,利用先進的SNP分子技術和IT 技術,建立DNA指紋標簽,為執法和維權提供技術保障,同時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基層權力的保障;第五,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雜交種、常規種及親本甚至對重要的中間材料要及時進行保護,對重要的基因資源和技術方法進行專利保護,對于不便公開的知識產權要以技術秘密的形式進行保護。



    來源:中國種子集團有限公司

    作者:付春杰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11997.html,發布時間為2016-02-27 0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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