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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論電學領域申請文件中是否只有虛擬裝置的權利保護

    產業
    小知2016-02-27
    【實務】論電學領域申請文件中是否只有虛擬裝置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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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論電學領域申請文件中是否只有虛擬裝置的權利保護


    #本文為作者投稿 轉載請標注出處#


    作者翟磊  北京康盛專利代理人

    來源:IPRdaily



    代理人在撰寫過程中,盡職分析交底書,在有些技術方案的申請文件中,就可以出現產品部件的權利要求,避免大量的電學申請文件的權利,長著相同“專利面孔”的保護范圍,從而擴大申請人的產品保護范圍。


    在電學領域的專利申請內容,很多技術方案既涉及有軟件算法,也含有硬件結構。通常在專利網站,檢索到公開的通信、計算機領域的專利文件中,權利要求的主題范圍大致包括:方法、對應的虛擬裝置及系統。這樣撰寫的申請更近于標準化,呈現出大部分同類型的專利都長著差不多的“專利面孔”。這樣的申請處理,雖然提升的企業、事務所關于效率的要求,但后續并非都能得到相同的專利價值,因為有的技術方案并不屬于這一類型。


    通??吹降碾妼W技術方案有以下幾種類型。


    a、單純的算法,并未限定硬件環境;

    b、在某個硬件環境上運行的算法;

    c、在結構變化后的硬件環境上運行的算法。


    對于上述的三種類型的技術方案,逐一加以分析,如何撰寫權利要求的主題以及裝置結構。在本文的討論中,對于審查指南關于虛擬裝置的撰寫要求,詳細的內容可參見10版審查指南271頁5.2的內容。


    對于方案a;

    通常主題比較容易明確,創新點在于算法流程,權利要求的撰寫,應包括方法及虛擬裝置,在說明書中盡量多解釋可以運行算法的硬件平臺;


    例如:某種數據的處理算法,包括:


    接受含有***關鍵詞的數據;

    將提取的所述關鍵詞,與預先存儲的基準數據進行比對;

    根據比對后的結果,執行相應的***S1或***S2步驟。

    通常,對應撰寫虛擬裝置;


    例如:某種數據的處理裝置,包括:


    接收模塊,接受含有***關鍵詞的數據;

    分析模塊,將提取的所述關鍵詞,與預先存儲的基準數據進行比對;

    執行模塊,根據比對后的結果,執行相應的***S1或***S2步驟。

    對于這樣的方案,在說明書中應對方法及虛擬裝置的運行場景多加列舉,例如:存儲的介質,在計算機、手機、非X86架構系統的平板電腦上的使用情況等。便于后續專利申請進入其他國家,有利于權利的主題的修改及保護。


    對于方案b;


    通常運行的硬件環境有兩種情況,不具有新穎性B1,或具有新穎性B2。

    B1這類方案,當硬件環境不具有新穎性的情況下,應參考方案a的處理方式,盡量拓展更多可能采用的硬件環境。


    還以方案a的內容為例,研發人員給出的交底書中,目前的運行架構為DSP處理器+收發模塊(無線/類似USB等接口);由于這種架構比較常見,代理人可以和研發人員溝通,是否可擴展到arm架構、Intel架構、客戶端/云端架構等硬件場景。撰寫方法權利要求的主題、并撰寫相應的虛擬裝置的權利要求的主題。


    B2這類方案,由于硬件架構具有新穎性,代理人與研發人員之間,應采用發散性思維進行深入溝通。這類方案中,通常軟件算法采集的數據,處理的結果,具有局限性,僅用于特定設備中的特定的硬件架構,不具有通用性。


    在撰寫的權利要求的主題上,除了可以撰寫對應的虛擬裝置外,還可以選擇撰寫要求保護硬件架構的裝置權利要求。


    看到這里,讀者可能存有疑惑,為何方案a、方案B1為何不采用這類的硬件裝置的權利要求的撰寫,這是由于前兩種的方案,產品本身沒有任何的結構變化。參見10版的審查指南第146頁的規定,關于法26.4中清楚的詳細解釋:“產品權利要求適用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通常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特殊情況下,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物理或化學參數表征;當無法用結構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p>


    這種特殊情況,最常見的如化學產品,具有某種組分配比的多種物質的組合等。在電學領域,如果某件產品的硬件結構并沒有出現變化,例如方案a、方案B1,僅是運行了新的算法,筆者認為,顯然不屬于這種特殊情況。


    對于B2這種情況,由于包含了硬件的改動,又包含了“一個或多個方法特征”,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撰寫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且這種權利要求不應該認為等同于虛擬裝置類型的權利要求。屬于指南中,產品權利要求中允許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的情況。


    例如: 現有技術公開了DSP處理器 以及ARM處理器,在芯片的技術手冊中,也規范了可以和其他外設或芯片連接的引腳功能。創新點在于,將現有的控制方法,分開放入到兩個芯片運行,從而降低單一芯片的負載。


    這種情況下,DSP處理器+ARM處理器+收發模塊(無線/類似USB等接口)的結構如果具有新穎性,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的撰寫的實體裝置中,可以包含方法特征限定二者的結構。


    如:一種******的控制裝置,包括:


    DSP處理器,用于執行方法A,并將運算結果發至ARM處理器;

    ARM處理器,用于執行方法B,并將運算結構發至DSP處理器;

    收發模塊,用于DSP處理器、ARM處理器與外部數據的交互。


    對于方案C


    由于硬件架構本身具有新、創新性,可以直接撰寫相應的硬件產品結構,還可考慮是否加入更多的方法特征限定的權利要求。


    例如:技術方案C中,DSP處理器與ARM處理器之間加入了多級的數據控制器及緩存結構,具有明顯的多個結構特征的變化。


    這樣的方案,除了撰寫產品電路的硬件架構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外,還可以在產品的權利要求的撰寫過程中,增加如B2方案中如方法特征的限定的權利要求,以獲得更多的權利范圍的保護。


    在撰寫的過程,代理人還需要注意,雖然指南規定了方法特征可以用于限定產品結構,但并沒有規定包含方法特征的虛擬裝置,也可以用于產品結構的限定,比較常見的問題,權利要求中,出現了產品的權利要求中包含了虛擬模塊,或產品的權利要求中包含了部件,部件中包含了虛擬模塊。從而導致產品的權利要求內容中,出現了采用了虛擬模塊限定實體部件這種指南中沒有允許的情況,導致浪費了申請人的費用。


    上面筆者略選了三種常見形式的方案,在撰寫虛擬裝置的同時,代理人應對方案深入剖析,是否還可以撰寫實體結構。畢竟,目前在10版的審查指南中,目前依然規定了虛擬裝置是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的。相信只要代理人在撰寫過程中,盡職分析交底書,在有些技術方案的申請文件中,就可以出現產品部件的權利要求,避免大量的電學申請文件的權利,長著相同“專利面孔”的保護范圍,從而擴大申請人的產品保護范圍。



    來源:IPRdaily

    作者:翟磊  北京康盛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11994.html,發布時間為2016-02-27 0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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